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合同成立的時間與地點
一般規定,合同法第25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據此,合同于承諾生效時成立。
(一)合同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
合同法第32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的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但并未簽字蓋章,意味著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未能最后達成一致,因而一般不能認為合同成立。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時間的,最后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二)確認書形式的合同成立時間
合同法第33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簽訂確認書。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在此情況下,確認書具有最終承諾的意義。
(三)合同的實際成立
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此時可以實際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中推定當事人已經形成了合意和合同關系,當事人一方不得以未采取書面形式或者未簽字蓋章為由,否認合同關系的實際存在。
二、合同成立的地點
一般規定,合同法第34規定:承諾生效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
(一)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的,收件人主營業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沒有主營業地的,其經常居住地為合同成立的地點。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
(二)書面合同的成立地點。合同法第35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成立的地點。《合同法解釋(二)》第4條規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合同約定的簽訂地與實際簽字或者蓋章地點不符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約定的簽訂地點為合同簽訂地;合同沒有約定簽訂地,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不在同一地點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最后簽字或者蓋章的地點為合同簽訂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