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之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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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民法知識
遺贈扶養協議具有以下特征:
1.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一經有效成立,就對協議雙方產生約束力,遺贈方和扶養方都應承擔相應的義務。
2.遺贈扶養協議具有生前法律行為與死后法律行為的雙重屬性。扶養人應對遺贈人盡扶養義務,這是其在生前的效力;但財產的贈與在遺贈人死亡后才能發生效力。
3.遺贈扶養協議的遺贈人只能是自然人,扶養人則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
4.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根據繼承法第5條規定,繼承開始后,應先執行遺贈扶養協議,然后才按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實戰演練】
甲妻病故,膝下無子女,養子乙成年后常年在外地工作。甲與村委會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甲的生養死葬由村委會負責,死后遺產歸村委會所有。后甲又自書一份遺囑,將其全部財產贈與侄子丙。甲死后,乙就甲的財產與村委會以及丙發生爭議。對此,下列哪一項是正確的?
A.甲的遺產應歸村委會所有
B.甲所立遺囑應予以撤銷
C.村委會、乙和丙共同分割遺產,村委會可適當多分
D.村委會和丙平分遺產,乙無權分得任何遺產
【參考答案】A。解析:根據繼承法第31條、《繼承法意見》第5條的規定,被繼承人生前與他人訂有遺囑扶養協議,同時又立遺囑的,繼承開始后,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沒有抵觸,遺產分別按協議和遺囑處理;如果有抵觸,按協議處理,與協議抵觸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