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之侵權責任
C.只能向丙請求賠償 D.有權請求甲、乙、丙承擔連帶責任
這個題目考查的是侵權責任中的數人侵權行為,題目中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是共同危險行為,指的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行為,但不能確定實際侵權人的情形。那么對于共同危險行為,《侵權責任法》第10條規定,二人以上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題目中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構成了共同危險行為,但是無法確定具體的侵權人,所以由行為人甲乙丙三人承擔連帶責任。
下面我們再看一道2013年的單選題:李某送張某一件電器,張某在使用中因電器缺陷遭受損害。李某對電器存在缺陷并不知情。該電器系甲公司生產,乙商場銷售。張某有權請求( )。
A.乙商場承擔違約責任 B.甲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甲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D.李某承擔侵權責任
這個題目考查的是產品責任類型,產品責任指的是產品生產者、銷售者因生產、銷售缺陷產品造成他人的損害,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特殊侵權責任。產品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不以當事人主觀上存在過錯為條件,只要受害人能夠證明損害事實是由該產品缺陷引起的,生產者和銷售者就應當承擔責任。而本題中,從答案的分布可以看出來首先考生要能準確地理解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區別,簡單來說,違約責任是當事人違反合同義務所承擔的民事責任,所以違約責任要求當事人之間必須存在有效的合同關系。侵權責任是民事主體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權益產生的民事責任。我們先來理順題目中的民事關系:1、李某和張某之間的贈與合同關系,2、李某與乙商場的買賣合同關系,3、張某被缺陷電器侵權的民事關系;而張某和甲公司、乙商場不存在合同關系,故無法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侵權責任法》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甲公司是生產者,所以承擔侵權責任,李某對缺陷產品不知情,故不承擔責任。
二、總結一下歷年侵權責任考點
在復習政法干警考試的過程中,大家一定把侵權責任的法條吃透,理解后記牢,這樣在做題時才能游刃有余。常考的侵權責任類型:1、監護人責任 2、教育機構責任(注意無民事行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區分) 3、物件致人損責任4、機動車駕駛責任 5、高度危險作業責任 6、產品責任 7、醫療產品(無過錯責任)和醫療倫理、技術責任(過錯責任) 8、環境污染責任 9、網絡侵權責任 10、職務侵權責任。10種侵權責任的重要法條要牢牢記準確,在政法干警民法的考試中,簡答和案例分析的題型需要考生能夠熟練掌握并運用法條,不能一知半解。2009年的案例分析考查的是教育機構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的結合,考生一看到題目會覺得很簡單,但是想要拿到好的成績當然需要好的法學功底,熟記并理解法條內容。2013年論述題是論述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需要考生不僅理解侵權責任的基本概念,還要掌握侵權構成要件的理論知識點,所以要求的層次更高一些。
三、寄語
政法干警民法的考點每一年都是重點突出,同時涵蓋基本的民法理論。政法干警民法考試的題型也是固定的,客觀題相對比較簡單,需要的是不斷的復習和理解,決不是不復習就可以達到的,而主觀題則是需要考生咬文嚼字,用準確法言法語,才能得到高分。希望大家在考試前認真復習,取得優異的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