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試民法難點之婚姻家庭
代位繼承和轉繼承是繼承中的兩個特殊現象。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情況下,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該先死亡的子女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和法律制度。其成立條件有:必須有兩個死亡事實;代位繼承人必須是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須被代位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只適用于法定繼承,不適用于遺囑繼承。轉繼承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分割前,未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也死亡的,其應得的遺產份額轉由他的繼承人繼承的法律制度。其成立條件有:必須有兩個死亡的事實;當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遺產尚未分割;必須繼承人未喪失繼承權,也未放棄繼承權。考生在復習這一內容時,必須分清各自不同主體之間的關系,每個制度適用的不同條件。
2.人格權和身份權
人格權和身份權合稱人身權,它們有不同的含義。人格權是公民和法人作為民事主體所享有的人格不受侵犯的一種民事權利,而身份權是公民和法人依一定行為或依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考生不僅要理解它們的不同含義,更要知道它們分別包括的不同類型。如榮譽權究竟是人格權還是身份權,這是考生應當注意的問題。
3.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
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是比較相似,但以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行為。它們的區別表現在:第一,遺囑是單方民事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方法律行為;第二,遺囑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在成立時即生效;第三,遺囑是無償的法律行為,遺贈扶養協議是雙務有償的法律行為;第四,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優先于遺囑的效力,在遺囑的內容與遺贈扶養協議生產抵觸時,遺囑無效;第五,遺囑繼承人的范圍只限于法定繼承人,遺贈扶養協議中的扶養人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集體所有制組織,且與遺贈人之間不存在法定的扶養關系。
以上就是政法干警輔導專家針對人身、婚姻及繼承做出的釋疑,希望考生們真正能夠理解,在做題時運用自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