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考點之擔保物權
1.擔保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概念
擔保物權,是與用益物權相對應的他物權,指的是為確保債權的實現而設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的權利。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以債的形式發生的公民、法人之間的經濟聯系日益頻繁;保障債尤其是合同之債的履行,對于維護社會主義商品流通秩序,保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至關重要。
一般來說,債務人對于自己負擔的債務,應當以其全部財產負履行義務,也即債務人的全部財產為其債務的總擔保。在債務不履行時,債權人得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變賣債務人的財產,以其價金清償債權。債權不具有排他性,因而對于同一債務人,不妨有同一內容或不同內容的數個債權并存。對于同一債務人,可能發生負債超過其財產總額的情況;而一切債權都處于平等地位,其間并不發生順位(次序)的問題。同一債務人的數個債權人,對債務人的財產都平等享有權利:如果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清償總債權時,就要依各債權人的債權額按比例分配,債權人的債權就可能得不到完全清償。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債權也不具有追及性,在債務人讓與財產于他人時,該部分財產即失去擔保的性質,因而可能發生債務人以讓與財產的行為而致損害于債權人的結果。可見,即使債務人現實有充分的財產負擔債務,但債務人可隨時增加債務額;又可隨時讓與財產于他人,債權人仍有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危險。債權人為避免這種危險,乃依靠特別擔保方法保障債權。這種特別擔保方法有人的擔保、物上擔保、金錢擔保三種。對人擔保就是保證,金錢擔保指的是定金。物上擔保,即以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供履行債務的擔保,不論債務人是否負擔其他債務,也不論債務人是否將此擔保物讓與他人,債權人對此擔保物得優先直接行使其權利,以之供債權清償。這即是擔保物權。
特征:
擔保物權是傳統民法上典型的物權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條件下,擔保物權制度的目的就是維護社會主義經濟秩序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擔保物權是以確保債務履行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所有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一種物權。其特征在于:
第一,擔保物權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擔保物權的設立,是為了保證主債債務的履行,使得債權人對于擔保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所以它是對主債權效力的加強和補充。
我國物權法規定,設立擔保物權,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訂立擔保合同。擔保合同是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從合同。主債權債務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第二,擔保物權是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權利。擔保物權的標的物,必須是特定物(抵押物可以為不動產、動產,質權、留置權則為動產),否則就無從由其價值中優先受清償。這里的特定,應解釋為在擔保物權的實行之時是特定的。所以,于將來實行之時為特定的標的物上設定擔保物權仍然有效,如以流動倉庫中的貨物為質權標的物。
第三人提供擔保,未經其書面同意,債權人允許債務人轉移全部或者部分債務的,擔保人不再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
第三,擔保物權以支配擔保物的價值為內容,屬于物權的一種,與一般物權具有同一性質。所不同的是,一般物權以對標的物實體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為目的;而擔保物權則以標的物的價值確保債權的清償為目的,以就標的物取得一定的價值為內容。
擔保期間,擔保財產毀損、滅失或者被征收等,擔保物權人可以就獲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優先受償。被擔保債權的履行期未屆滿的,也可以提存該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等。
第四,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和不可分性。所謂從屬性,是指擔保物權以主債的成立為前提,隨主債的轉移而轉移,并隨主債的消滅而消滅。例如,抵押權人就債權的處分必須及于抵押權,抵押權人不得將抵押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債權;也不得將債權讓與他人而自己保留抵押權;更不得將債權與抵押權分別讓與兩人。
所謂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是指擔保物權所擔保的債權的債權人得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權利。這體現在:債權一部分消滅,如清償、讓與,債權人仍就未清償債權部分對擔保物全部行使權利;擔保物一部分滅失,殘存部分仍擔保債權全部;分期履行的債權,已屆履行期的部分未履行時,債權人就全部擔保物有優先受償權。擔保物權設定后,擔保物價格上漲,債務人就無權要求減少擔保物;反之,擔保物價格下跌,債務人也無提供補充擔保的義務。
被擔保的債權既有物的擔保又有人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的,債權人應當按照約定實現債權;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債務人自己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應當先就該物的擔保實現債權;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的,債權人可以就物的擔保實現債權,也可以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提供擔保的第三人承擔擔保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2.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
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是指擔保人所承擔的擔保責任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保管擔保財產和實現擔保物權的費用。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一)主債權 主債權指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因債的法律關系所發生的原本債權,例如金錢債權、交付貨物的債權或者提供勞務的債權。主債權是相對于利息和其他附隨債權而言,不包括利息以及其他因主債權而產生的附隨債權。
(二)利息 利息指實現擔保物權時主債權所應產生的一切收益。一般來說,金錢債權都有利息,因此其當然也在擔保范圍內。利息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確定,也可以由當事人自己約定,但當事人不能違反法律規定約定過高的利息,否則超過部分的利息無效。
(三) 違約金 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錢。在擔保行為中,只有因債務人的違約行為導致不能履行債務時,違約金才可以納入擔保物權的擔保范圍。此外,當事人約定了違約金,一方違約時,應當按照該約定支付違約金。如果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時,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所以在計算擔保范圍時,違約金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最終確定的數額為準。
(四)損害賠償金 損害賠償金指一方當事人因違反合同或者因其他行為給債權人造成的財產、人身損失而給付的賠償額。損害賠償金的范圍可以由法律直接規定,或由雙方約定,在法律沒有特別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情況下,應按照完全賠償原則確定具體賠償數額。賠償全部損失,
3.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
擔保物權消滅有四種情形:一是主債權消滅;二是擔保物權實現;三是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四是法律規定擔保物權消滅的其他情形。根據該規定,擔保物權的消滅的情形有:
1.擔保物權隨主債權消滅而消滅。擔保物權是從屬于主債權的權利,主債權消滅,擔保物權也隨之消滅。主債權消滅是指主債權全部消滅,根據擔保物權的不可分性,主債權的部分消滅,擔保物權依然存在,擔保財產仍然擔保剩余的債權,直到債務人履行全部債務時為止。
2.擔保物權實現導致擔保物權的消滅。擔保物權實現是指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與擔保人約定折價實現自己的債權或者拍賣、變賣擔保財產所得的價款優先受償。擔保物權是為擔保債權而設定的,擔保物權實現就意味著擔保物權****利的實現,擔保物權自然就歸于消滅。
3. 債權人放棄擔保物權導致擔保物權消滅。放棄是指債權人明示放棄,明示放棄主要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債權人用書面的形式明確表示放棄擔保物權。例如,債權人向擔保人發出放棄擔保物權的函件。二是債權人的行為放棄。例如,因債權人自己的行為導致擔保財產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了擔保物權。
4.法律規定的其他導致擔保物權消滅的情形。主要是指物權法的其他條款或者其他法律規定的擔保物權消滅的特殊情形或者專屬于其一類擔保物權消滅原因。例如,物權法第239條規定,留置權人對留置財產喪失占有或者留置權人接受債務人另行提供擔保的,留置權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