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總論主觀題總結
我國《民法通則》以自然人的年齡和精神狀態為標準,將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分為三大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18周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年滿10周歲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3、無民事行為能力
未滿10周歲的兒童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考點二】比較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異同
答: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系人的申請,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系的一種制度。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系人申請,人民法院經過法定程序在法律上推定失蹤人死亡的制度。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相同點在于,自然人都必須處于下落不明的狀態。
兩者的不同點在于:
一、失蹤期限要求不同。宣告失蹤要求失蹤期限2年,宣告死亡一般情況下失蹤期限4年,意外事故的為2年,發生意外事故并且從相關機關取得證明的,沒有時間限制。
二、申請人不同。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只要是利害關系人都可以向法院申請;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第一順序是配偶,第二順序是父母和成年子女。
三、公告期不同。宣告失蹤公告期為3個月;宣告死亡公告期一般為1年,意外事故的為3個月。
四、效果不同。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產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考點三】論述我國的監護制度
答:監護就是指民法上所規定的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督、保護的一項制度。
一、監護的設立
監護依設立的方式,可分為法定監護、指定監護和委托監護。
(一)法定監護。法定監護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監護人范圍和順序的監護。
(二)指定監護。有法定監護資格的人之間對監護人有爭議時,由監護權利機關指定的監護。
(三)委托監護。委托監護是由合同設立的監護人,委托監護屬意定監護。委托監護可以是全權委任,也可以是限權委任。
二、監護人
(一)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父母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人員中有監護能力的人擔任監護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單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親屬;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沒有上述監護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考點四】簡述法人成立的條件
答: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成立必須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一、依法成立。法人成立的合法包括實體合法和程序合法。法人組織的設立要合法,要符合審核和登記程序。
二、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這是法人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間活動并對其行為后果獨立承擔責任的物質基礎。
三、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法人名稱是法人區別于其他法人的標志。法人組織機構是法人對內管理事務,對外代表法人進行民事活動的常設機關。法人場所是法人進行業務活動的地方。
四、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獨立能力,這是與法人需擁有的獨立支配的財產相聯系的。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體。對自己從事各項活動的后果,必須能以自己的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