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之數人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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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民法知識
二、共同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是指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侵權造成他人損害的行為。
《侵權責任法》第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侵權責任法》第9條規定,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責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
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是指數個行為人并無共同的過錯,但由于數個行為的結合而導致同一損害后果的侵權行為。
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有兩種類型:
1.承擔連帶責任的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11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
2.承擔按份責任的無意思聯絡的多數人侵權
《侵權責任法》第12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難以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
四、共同危險行為及其責任
共同危險行為,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行為人,共同實施可能導致他人權利受損的危險行為,但不能確定實際侵害人的情形。
行為人對損害后果應承擔連帶責任。但共同危險人能夠證明損害后果不是其行為造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