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筆試民法學實戰(zhàn)演練
2月12日,當乙支付第一筆房款時,甲說:房屋已賣掉,但同小區(qū)還有一套房屋(以下稱02號房),可作價100萬元出賣。乙看后當即表示同意,但提出只能首付20萬元,其余80萬元向銀行申請貸款。甲、乙在原合同文本房屋相關信息、價款和付款方式作了修改,其余條款未修改。
乙支付首付20萬元后,恰逢國家出臺房地產(chǎn)貸款調(diào)控政策,乙不再具備貸款資格。故乙表示仍然要買01號房,要求甲按原合同履行。甲表示01號房無法交付,并表示第二份合同已經(jīng)生效,如乙不履行將要承擔違約責任。乙認為甲違約在先。3月中旬,乙訴請法院確認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甲應履行2月5日雙方簽訂的合同,交付01號房,并承擔遲延交付的違約責任。甲則要求乙繼續(xù)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
3月20日,丙聘請不具備裝修資質(zhì)的A公司裝修01號房。裝修期間,A公司裝修工張某因操作失誤將水管砸壞,漏水導致鄰居丁的家具等物件損壞,損失約5000元。
5月20日,丙花3000元從商場購買B公司生產(chǎn)的熱水器,B公司派員工李某上門安裝。5月30日,李某從B公司離職,但經(jīng)常到B公司派駐丙所住小區(qū)的維修處門前承攬維修業(yè)務。7月24日,丙因熱水器故障到該維修處要求B公司維修,碰到李某。丙對李某說:熱水器是你裝的,出了問題你得去修。維修處負責人因人手不夠,便對李某說:那你就去幫忙修一下吧。李某便隨丙去維修。李某維修過程中操作失誤致熱水器毀損。
【問題】
1.01號房屋的物權歸屬應當如何確定?為什么?
2.甲、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效力如何?考察甲、丙之間合同效力時應當考慮本案中的哪些因素?
3.2月12日,甲、乙之間對原合同修改的行為的效力應當如何認定?為什么?
4.乙的訴訟請求是否應當?shù)玫街С?為什么?
5.針對甲要求乙履行購買02號房的義務,乙可主張什么權利?為什么?
6.鄰居丁所遭受的損失應當由誰賠償?為什么?
7.丙熱水器的毀損,應由誰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要點】
1.甲、丙基于合法有效的買賣合同于2月11日辦理了過戶登記手續(xù),即完成了不動產(chǎn)物權的公示行為。不動產(chǎn)物權發(fā)生變動,即由原所有權人甲變更為丙。
2.甲、丙之間于2月8日形成的房屋買賣合同,該合同為有效合同。
盡管甲已就該房與乙簽訂了合同,但甲丙的行為不屬于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也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存在無效的因素。
丙的行為僅為單純的知情,甲、丙之間的合同不屬于惡意串通行為,因其不以損害乙的權利為目的。
3.2月12日,甲、乙之間修改合同的行為,該行為有效,其性質(zhì)屬于雙方變更合同。
雙方受變更后的合同的約束。
4.乙與甲通過協(xié)商變更了合同,且甲、丙之間的合同有效且已經(jīng)辦理了物權變動的手續(xù),故乙關于確認甲、丙之間合同無效、由甲交付01號房的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但是,乙可以請求甲承擔違約責任,乙同意變更合同不等于放棄追索甲在01號房屋買賣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
5.乙可請求解除合同,甲應將收受的購房款本金及其利息返還給乙。因政策限購屬于當事人無法預見的情形,且合同出現(xiàn)了履行不能的情形,乙有權解除合同,且無須承擔責任。
6.應當由丙和A公司承擔。
張某是受雇人,其執(zhí)行職務的行為,由A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丙聘請沒有裝修資質(zhì)的A公司進屋裝修,具有過錯,也應對丁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B公司承擔。
李某維修行為,構成表見代理,其行為后果由B公司承擔(合同上的賠償責任)。或者李某雖然離職,但經(jīng)維修處負責人指派,仍為執(zhí)行工作任務,應由B公司承擔(侵權責任)。
上述案例是眾多民法考查知識點的一個集合,考生要認真分析案情的來龍去脈,從而把握解題的技巧、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