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考前必備知識
權利”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但是本案中就產生了不同的“私人權利”的沖突,最后導致權利的行使和公序良俗的沖突和平衡問題,要求我們在行使權利的同時注意他人的權利和公序良俗,防止“權利濫用”的產生。
2.民事法律關系是由民法規范調整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
如:下列選項中,屬于民事法律關系的是( C )
A甲向稅務機關納稅 B政府向某災區撥款
C乙向某小學捐稅 D違章死機丙被交警罰款
3.宣告死亡制度
(1)概念: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2)成立要件
條件:下落不明4年,意外事故時為2年。
起算:從下落不明的次日開始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開始計算,意外事故從發生事故之日起。
利害關系人及申請順序:近親屬、受遺贈人、債權債務人、人壽保險合同受益人,不告不理。申請宣告死亡的順序:(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四)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人。申請撤銷死亡宣告不受上列順序限制。
公告期:普通:1年;特殊: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死亡時間: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
(3)撤銷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
財產: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及其孳息;原物不存在的,給予適當補償。
婚姻:配偶尚未再婚,夫妻關系自行恢復;配偶再婚的,不得自行恢復。
子女: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后,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系無效的,一般不應準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沒有先后順序。
4.訴訟時效和除斥期間
訴訟時效指一定的實時狀態持續地達到一定期間而發生一定財產法效果的法律事實。
其中1年訴訟時效的是:A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B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C延付或拒付租金的;D寄存財務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除斥期間是法律預定某種權利于存續期間屆滿當然消滅的期間,如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
(二)物權
1.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1)簡易交付:受讓人已經占有財產,如受讓人已經通過寄托、租賃、借用等方式實際占有的動產,則于物權變動的合意成立時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動產物權的讓與人與受讓人之間特別預定,標的物仍然由出讓人繼續占有,在物權讓與的合意成立時,視為交付。受讓人取得間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動產由第三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以代替交付
(4)擬制交付:出讓人將標的物的權利憑證倉單、提單。交給受讓人,以代替物的現實交付。
2.善意取得條件:
A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動產時是善意;B以合理價格轉讓;C轉讓的不動產或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D占有人的占有是無權占有
如:甲將手機借給乙使用,乙將手機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對此( B )
A甲有權請求丙返還手機B甲無權請求丙返還手機C甲有權請求丙賠償損失D甲有權請求乙和丙共同賠償損失
(三)債權
1.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的權利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實現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自己的名義行使債務人之權利的權利。
如:2002年2月1日,先達建材公司與某銀行簽訂一份借款合同,約定借款30萬元,期限1年,合同簽訂后,銀行很快放貸,后先達公司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貸款,銀行很多次向先達公司催款未果,先達公司告知銀行,某裝修公司欠其貨款50萬元,但鑒于雙方長期合作關系,一直未追討。
根據《合同法》,銀行為維護其合法權益,可采取何種操作方式?為什么?
(1)以先達建材公司為被告,起訴要求其償還貸款承擔違約責任。
(2)銀行還可以以裝修公司為被告要求其償還30萬元貸款。根據合同法規定,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
2.贈與人的撤銷權
(1)贈與人的任意撤銷權
贈與合同作為諾成不要式合同自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時成立生效,但是贈與人在贈與財產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銷合同:
A.贈與合同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
B.贈與合同經過公證的。
(2)贈與人的法定撤銷權
A.法定撤銷權的含義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權是指發生了法律規定的情形,即使贈與財產的權利已經發生轉移或者由于具有公益性或經過公證不能行使任意撤銷權時仍然得以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
B.產生法定撤銷權的理由
贈與合同中,贈與的財產轉移之后,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A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贈與人的近親屬的利益的;
B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C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義務的。贈與合同可以附有負擔,若受贈人不履行該負擔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合同。
如:甲贈與乙一部手機,一個月后,乙將甲之子打成重傷,則(A)
A.甲有權撤銷對乙的贈與B.丙有權撤銷其父對乙的贈與
C.甲無權撤銷對乙的贈與D.甲有權解除贈與合同
(四)民事責任
1.監護人責任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如:精神病患者甲在妻陪伴下外出散步,頑童乙前來挑逗,甲受刺激追趕,甲妻見狀竭力阻攔無效,甲將乙頭打破。乙的醫藥費如何承擔? ( B )
A.完全由甲妻承擔 B.主要由甲妻承擔,但乙的監護人也應適當承擔
C.完全由乙的監護人承擔 D.主要由乙的監護人承擔,甲妻也應適當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