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民法學之無因管理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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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欣2
民法知識
無因管理的性質:作為債的發生根據的法律事實,無因管理屬于合法的事實行為。
【實戰演練】
李某家失火,鄰居王某主動協助救火時衣服被燒壞損失500元,王某請求李某賠償之債的發生原因是( )。
A.無因管理 B.侵權行為
C.合同 D.不當得利
【答案】A。解析:無因管理,是沒有法定或者約定義務,為避免造成損失(損失即包括自己也包括他人,或者僅為他人),主動管理他人事務或為他人提供服務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