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案例分析
李某要求張某修理熱水器,修了幾次都無法使用。再找張某,張某避而不見。李某只能用冷水洗澡并因此感冒,花了一筆醫療費。無奈之下,李某去B公司購買了全新電熱水器,B公司派其員工郝某去安裝。在安裝過程中,找不到登高用的梯子,李某將張某存放在儲藏室的一只木箱搬進衛生間,供郝某安裝時使用。安裝后郝某因有急事未按要求試用便離開,走前向李某保證該熱水器可以正常使用。李某僅將該木箱挪至墻邊而未搬出衛生間。李某電話告知張某,熱水器已買來裝好,張某未置可否。
另外,因暑熱難當,李某經張某同意,買了一部空調安裝在臥室。
當晚,同學黃某來A市探訪李某。黃某去衛生間洗澡,按新裝的熱水器上的提示剛打開熱水器,該熱水器的接口處迸裂,熱水噴濺不止,黃某受到驚嚇,摔倒在地受傷,經鑒定為一級傷殘。另外,木箱內裝的貴重衣物,也被熱水器噴出的水流浸泡毀損。
問題:
1.由于張某拖欠租金,王某要解除與張某的租賃合同,李某想繼續租用該房屋,可以采取什么措施以抗辯王某的合同解除權?
2.李某的醫療費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3.李某是否可以更換熱水器?李某更換熱水器的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4.李某購買空調的費用應當由誰承擔?為什么?
5.對于黃某的損失,李某、張某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6.對于黃某的損失,郝某、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7.對于張某木箱內衣物浸泡受損,李某、B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什么?
參考答案:
1.李某(次承租人)可以請求代張某(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王某(出租人)的租金和違約金,以抗辯王某的合同解除權。
2.由張某(出租人)承擔。因為張某(出租人)有提供熱水(熱水器)的義務,張某違反該義務,致李某損失,應由張某承擔賠償責任。
3.可以(是)。張某承擔。因為張某(出租人)作為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張某有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的義務。
4.由李某承擔。因為李某(承租人)經張某(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但未就費用負擔作特別約定,故承租人不得請求出租人補償費用。
5.否(李某或張某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李某與黃某之間并無合同,李某不需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黃某的損失,李某亦無過錯,不需承擔侵權責任。故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與黃某之間并無合同,張某不需要承擔違約損害賠償責任;對于黃某的損失,張某并無過錯,不需承擔侵權責任。故張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6.郝某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為郝某是B公司的工作人員,執行B公司的工作任務,故不需承擔侵權責任。因熱水器是缺陷產品,缺陷產品造成損害,被侵權人(黃某)既可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故B公司需承擔侵權責任。
7.李某不應承擔賠償責任,B公司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李某對衣物受損并無過錯。缺陷產品的侵權責任,由生產者或銷售者承擔,故B公司應對張某衣物受損承擔侵權責任。
租賃合同相關內容:
租賃合同的概念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在當事人中,提供物的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出租人;對租賃物有使用或收益權的一方為承租人。租賃物需為法律允許流通的動產和不動產。
租賃合同的內容和形式:
租賃合同的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以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條款等。
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下的,可以由當事人自由選擇合同的形式,。無論采用書面形式還是口頭形式,都不影響合同的效力。租賃期限為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未采用書面形式的,不論當事人對租賃期限是否作了約定,都視為不定期租賃。
租賃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出租人的義務
1.交付出租物
2.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
3.瑕疵擔保
承租人的義務
1.支付租金
2.按約定的方法使用租賃物
3.妥善保管租賃物
4.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設他物
5.通知義務
6.返還租賃物
承租人的轉租權:
承租人轉租租賃物須經出租人同意。轉租與債的轉移不同,轉租期間,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不履行對租賃物妥善保管義務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向出租人負賠償責任。承租人未經同意而轉租的,出租人可終止合同。
買賣不破租賃:
合同法第229條規定: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據此,在租賃合同有效期間,租賃物因買賣、繼承等使租賃物的所有權發生變更的,租賃合同對新所有權人仍然有效,新所有權人不履行租賃義務時,承租人得以租賃權對抗新所有權人,這在學理上稱為“買賣不破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