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民法學實戰演練
C.甲入住乙賓館,誤以為乙賓館提供的茶葉是無償的,并予以使用
D.甲要購買電動車,誤以為精神病人乙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并與之簽訂買賣合同
【分析】該題考查的是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的類型有:1、重大誤解。2、顯失公平。須屬有償行為,須行為內容顯示公平;須受害人出于急迫、輕率或者無經驗。3、乘人之危。4、欺詐、脅迫。
本題C項屬于顯失公平。
2.關于訴訟時效,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A.甲借乙5萬元,向乙出具借條,約定1周之內歸還。乙債權的訴訟時效期間從借條出具日起計算
B.甲對乙享有10萬元貨款債權,丙是連帶保證人,甲對丙主張權利,會導致10萬元貨款債權訴訟時效中斷
C.甲向銀行借款100萬元,乙提供價值80萬元房產作抵押,銀行實現對乙的抵押權后,會導致剩余的20萬元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
D.甲為乙欠銀行的50萬元債務提供一般保證。甲不知50萬元主債務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放棄先訴抗辯權,承擔保證責任后不得向乙追償
3.甲與同學打賭,故意將一臺舊電腦遺留在某出租車上,看是否有人送還。與此同時,甲通過電臺廣播懸賞,稱撿到電腦并歸還者,付給獎金500元。該出租汽車司機乙很快將該電腦送回,主張獎金時遭拒。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甲的懸賞屬于要約
B.甲的懸賞屬于單方允諾
C.乙歸還電腦的行為是承諾
D.乙送還電腦是義務,不能獲得獎金
4.甲、乙、丙、丁共有1套房屋,各占1/4,對共有房屋的管理沒有進行約定。甲、乙、丙未經丁同意,以全體共有人的名義將該房屋出租給戊。關于甲、乙、丙上述行為對丁的效力的依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確的?
A.有效,出租屬于對共有物的管理,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
B.有效,對共有物的處分應當經占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出租行為較處分為輕,當然可以為之
C.無效,對共有物的出租屬于處分,應當經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D.有效,出租是以利用的方法增加物的收益,可以視為改良行為,經占共有份額2/3以上的共有人的同意即可
5.甲對乙享有10萬元的債權,甲將該債權向丙出質,借款5萬元。下列哪一表述是錯誤的?
A.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乙不是債權質權生效的要件
B.如未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乙,丙即不得向乙主張權利
C.如將債權出質的事實通知了乙,即使乙向甲履行了債務,乙不得對丙主張債已消滅
D.乙在得到債權出質的通知后,向甲還款3萬元,因還有7萬元的債權額作為擔保,乙的部分履行行為對丙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