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民法學考點之侵權責任概述
1.過錯責任原則
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以過錯作為判斷行為人對其造成的損害應否承擔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過錯責任原則適用于一般侵權行為。過錯責任原則有一種特殊形式,過錯推定責任,是指一旦行為人的行為致人損害就推定其主觀上有過錯,除非行為人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否則應承擔民事責任。過錯推定責任仍以過錯作為承擔責任的基礎。
2.無過錯責任原則
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在法律有特別規定情況下,與損害結果有因果關系的行為人,不問其有無過錯,都要承擔侵權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另外,《侵權責任法》第24條規定:“受害人和行為人對損害的發生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分擔損失。”
二、侵權責任的免責事由
《侵權責任法》規定了六種侵權責任的減輕或免除的法定事由:
1.過失相抵
《侵權責任法》第26條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2.受害人的故意
《侵權責任法》第27條規定:“損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為人不承擔責任。” 受害人故意作為免責事由,一旦適用所導致的后果就是完全免除加害人的責任。
3.第三人的過錯
《侵權責任法》第28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不可抗力
《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5.正當防衛
《侵權責任法》第23條規定:“第二十三條 因防止、制止他人民事權益被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責任。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責任,被侵權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6.緊急避險
《侵權責任法》第31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責任或者給予適當補償。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責任。”
以上兩個考點均是侵權責任概述部分中極有可能出現主觀題的知識點,希望廣大考生加強記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