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政法干警考試民法學考點集萃
4.普通合伙:普通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組織。
5.有限合伙:有限合伙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的,普通合伙人負責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并對合伙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通常不負責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并且僅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債務承擔有限責任的組織。
6.濫用代理權的情形:自己代理;雙方代理;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
7.訴訟時效: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的是(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2)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8.用益物權的種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9.擔保物權的種類: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10.無因管理:無因管理是指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自愿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
11.不當得利:不當得利是指沒有合法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利益的行為。
12.一般保證: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13.連帶保證: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14.定金: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主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15.常見的要約邀請: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
16.同時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是指雙務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在相對人未履行義務以前,可拒絕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17.先履行抗辯權:先履行抗辯權,是指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請求的權利。
18.不安抗辯權:不安抗辯權,是指在有先后順序的雙務合同中,應當先履行的一方有確切的證據證明對方在履行期限到來后,將不能或不會履行債務,則對方沒有履行或提供擔保之前,暫時中止履行自己債務的權利。
19.贈與合同的特征:無償合同;單務合同;諾成合同。
20.居間合同的特征:雙務合同、有償合同、諾成合同。
21.人格權的種類: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
22.身份權的種類:配偶權;親權;親屬權;榮譽權等。
23.可撤銷的婚姻: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24.產品責任承擔:產品責任由產品的生產者和銷售者承擔。
25.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的承擔:出租、出借機動車造成損害后果,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