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政法干警考試民法物權法主觀題考點總結
一、動產交付
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與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動產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
(一)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一方將物的直接占有現實移轉給另一方的交付形式。
(二)觀念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一方將物的直接占有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交付。
包括叁種形式:1、簡易交付。動產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雙方當事人達成讓與合意,代替動產現實交付的形態。2、指示交付。動產由第叁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叁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的交付形態。3、占有改定。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讓與合意,由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交付形態。
二、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類型包括:變更登記、異議登記和預告登記。
【考點二】簡述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和法律效果
答: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人將其財物轉讓給第叁人,如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則受讓人取得該物的所有權,塬權利人喪失所有權。
善意取得應該符合的條件:
(一)出讓人無權處分;
(二)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
(叁)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四)不動產或者動產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一)塬權利人喪失財產所有權;
(二)受讓人取得不動產或動產的所有權;
(叁)塬權利人只能向無權處分人主張民事責任。
【考點叁】擔保物權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答:擔保物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叁人所有的物或權利上設定的他物權。擔保物權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1)擔保物權具有從屬性。一般情況下,擔保物權從屬于債權而存在,擔保物權的成立以債權的成立為前提,而且因債權的移轉而移轉,因債權的消滅而消滅。
(2)擔保物權具有不可分性。在所擔保的債權未受全部清償前,擔保權人可就擔保物的全部行使權利。
(3)擔保物權具有物上代位性。擔保物因毀損、滅失所獲得的賠償金成為擔保物的代替物,擔保物權人可就該代替物行使擔保物權。
(4)擔保物權具有優先受償性。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或破產時,擔保物權人得就擔保物之價值優先于其他債權人而受清償。
【考點四】簡述我國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
一、動產交付
我國《物權法》規定,動產物權的設立與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動產交付包括現實交付和觀念交付。
(一)現實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一方將物的直接占有現實移轉給另一方的交付形式。
(二)觀念交付是指動產物權的一方將物的直接占有通過特別約定的方式交付。
包括叁種形式:1、簡易交付。動產受讓人已經占有動產,雙方當事人達成讓與合意,代替動產現實交付的形態。2、指示交付。動產由第叁人占有時,出讓人將其對于第叁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受讓人的交付形態。3、占有改定。動產的轉讓人與受讓人達成讓與合意,由轉讓人繼續占有該動產的交付形態。
二、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登記是指經權利人或利害關系人申請,由國家專職部門將有關不動產物權及其變動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類型包括:變更登記、異議登記和預告登記。
【考點五】簡述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答:所謂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占有債務人的財產,當債務人不履行合同義務時,有留置該財產以迫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并在債務人仍然不履行債務時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一、留置權人的權利
1、留置標的物。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可以留置標的物。
2、收取留置物的孳息。
3、債權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有權向債務人請求返還。
4.就留置物優先受償。留置權所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二、留置權人的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物。如因保管不善導致毀損、滅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不得擅自使用、出租或處分留置物。
3、返還留置物。
【考點六】簡述質權的概念和種類
答:質權是指為了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
質權分為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一、動產質權
動產質權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以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未履行債務時,債權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根據《物權法》規定,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
二、權利質權
是指以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外的可轉讓的財產權利為標的而設立的質權。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型有:1.匯票、本票、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應收賬款、基金份額。
【考點七】簡述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
答: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是指為使已經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能夠按照意思表示的內容而發生法律效果應當具備的法律條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分為一般生效要件和特別生效要件。
一、一般生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須以民事法律行為的成立為前提和基礎。民事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有:(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內容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四)形式合乎法律要求。
二、特別生效要件
(一)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行為中約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根據。包括延緩條件和解除條件。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行為中設定一定的期限,并將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行為效力發生或者消滅的依據。包括延緩期限和解除期限。
【考點八】簡述代理權行使的規則
答:代理指以他人的名義,在授權范圍內進行對被代理人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
(一)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權的過程中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代理人應當在代理權限范圍內積極行使代理權。這是代理人最基本的職責要求。
2、行使代理權應當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去的利益為目的,不得為自己利益計算。
3、代理人行使代理權應當符合代理人的職責要求,合法行使代理權,不得出現濫用代理權的情形。
(二)濫用代理權的禁止
1、自己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與自己從事法律行為。
2、雙方代理。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為同一法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為。
【考點九】表見代理概念和構成要件
答: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由于本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權利外觀。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系為基礎的,如被代理人的介紹信、蓋有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等。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第三人不知道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