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警民法知識:物權的主要內容
2.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指受讓人以財產所有權轉移為目的,善意、對價受讓且占有該財產,即使出讓人無轉移所有權的權利,受讓人仍取得其所有權。善意取得既適用于動產,又可適用于不動產。
《物權法》第106條規定,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1)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的;(2)以合理的價格轉讓;(3)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受讓人依照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遺失物善意取得《物權法》第107條規定,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原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原處分權人追償。
二、用益物權
根據物權法第117條的規定,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根據物權法第117條的規定,用益物權是對他人所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主要包括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地役權。
三、擔保物權
擔保物權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為內容,以確保債權實現為目的而設定的物權。《物權法》第1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擔保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擔保物權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抵押權是指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抵押給債權人,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的權利。(1)不動產登記生效主義:物權法對不動產物權變動采登記生效主義,即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應當辦理登記,不辦理登記,不發生物權效力。(2)動產抵押的效力:物權法對于動產物權變動卻采登記對抗主義,即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不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2.質權是債權人因擔保債權,占有債務人或第三人移交的財產,并可就其賣得的價金優先接受清償的權利。我國的質權包括動產質權和權利質權。
3.留置權是債權人對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在未清償前加以留置作為擔保的權利。留置權是指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留置已經合法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產,并就該動產優先受償的權利。這時,債權人便為留置權人,占有的動產便為留置財產。留置權是法定物權,留置權以法律規定而享有,而不是通過合同約定而設立。留置權是動產物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