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中行政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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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判斷
六、行政合同與行政指導
(一)行政合同
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體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標,相互之間或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經過協商一致以明確各方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協議。
行政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合同的當事人一方必定是行政主體;
(2)簽訂行政合同的目的是為了行使行政職能,實現特定的國家行政管理目標;
(3)合同以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為前提;
(4)在行政合同履行、變更、解除中,行政主體享有優益權;
(5)行政合同糾紛通常通過行政法的救濟途徑解決。
(二)行政指導
1.行政指導的概念與特征
行政指導是指行政主體在其職責、任務或其所管轄的事務范圍內,為適應復雜多變的經濟和社會生活的需要,基于國家的法律原則和政策,在相對方的同意或協助下,適時靈活地采取非強制手段,以有效的實現一定行政管理目標為目的,不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行政指導的作用
(1)對法律手段的補充作用;(2)輔導和促進作用;(3)協調和疏導作用;(4)預防和抑制作用。
七、行政程序
(一)行政程序的概念
行政程序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使行政權力和實施行政活動過程中所遵守的方式、步驟、順序以及時限的總和。
(二)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則
其基本原則有:程序法定原則;相對方參與原則;效率原則;程序公正原則。
(三)行政程序的主要制度
(1)聽證制度:聽證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影響相對方權利義務之前,舉行聽證會,聽取相對方的意見和建議的程序。聽證制度是法律、法規對聽證程序所作出的具體規定。
(2)時效制度: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則的具體體現。它主要針對行政機關而言,如行政機關在相對方依法提出某種許可申請后,必須在法定期限內予以答復;也適用于相對方,如相對方在法定期限內不履行行政法所確定的義務,就會受到行政強制執行。
(3)回避制度:行政機關決定和處理其管轄范圍內的各種事項或裁決相應爭議,其工作人員如與所決定處理事項或裁決的爭議有某種利害關系,應主動或依當事人申請予以回避。
(4)行政救濟制度:在相對方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影響其自身權利義務的行政決定或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時,法律應當為其提供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申訴等獲得救濟的途徑與機會,從法律程序上有力地保障相對方的合法權益,使其合法權益在可能或已經遭受損害時通過法律獲得救濟。
八、行政違法與行政責任
(一)行政違法
1.行政違法的概念
行政違法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行政法律規范,侵犯受法律保護的行政關系,對社會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尚未構成犯罪的行為。
2.行政違法的構成要件
(1)行為主體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主體;(2)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相關的法定義務;(3)行政法律關系主體具有不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4)有的行政違法行為要具備主觀要件。
(二)行政責任
1.行政責任的概念
行政責任是指行政法律關系主體由于違反行政法律規范或不履行行政法律義務而依法應承擔的行政法律后果。
2.行政責任的種類與方式
行政責任按承擔的主體不同可分為行政主體及其公務員承擔的行政責任和行政相對方承擔的行政責任。
(1)行政主體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通報批評;②賠禮道歉,承認錯誤;③恢復名譽,消除影響;④返還權益;⑤恢復原狀;⑥停止違法行為;⑦履行職務;⑧撤銷違法的行政行為;⑨糾正不適當的行政行為;⑩行政賠償等。
(2)公務員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通報批評;②行政賠償等。
(3)行政相對方承擔行政責任的具體方式有:①承認錯誤,賠禮道歉;②接受行政處罰;③履行法定義務;④恢復原狀,返還財產;⑤賠償損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