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資改革最新消息
我國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這意味著,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養老將告別“免繳費”時代。一直被 社會廣泛關注并呼吁的養老保險并軌終于有了路線圖,終于有了確定的理想目標。
近期《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提出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意見》提出,將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根據《意見》,舉例說,辦事員任滿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員待遇;科員任滿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鄉科級、副主任科員滿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級待遇,正科級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副處級待遇,副縣處級干部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處級待遇。
1.關于印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的通知
中組發[2008]2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組織部、政府人事廳(局),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干部(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人事局:
現將《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共中央組織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2008年7月16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
第一條 為了合理確定新錄用公務員職務和級別,規范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工作,根據公務員法和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第三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三十日內,應根據擬任職務的要求,按照公務員的條件、義務和紀律要求,對新錄用公務員進行任職考核。
第四條 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一)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定為二十七級;
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六級;
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
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二)其他新錄用的公務員:
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歷的,可根據其資歷和工齡,比照本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五條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本人對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
(二)所在機關對擬任職定級人員進行全面考核,提出擬任職務和擬定級別的意見。
(三)任免機關審批,下發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決定。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后,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公務員登記。
第六條 新錄用公務員在機關最低服務年限為五年(含試用期)。
第七條 對有下列違反本規定情形的,由縣級以上領導機關或者公務員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區別不同情況,分別予以責令糾正或者宣布無效;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根據情節輕重作出處理:
(一)突破機構規格、超職數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二)不按規定條件、程序進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的;
(三)把試用期計入任職年限的;
(四)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