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法律文書
行政訴訟法律文書一
被告一: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管理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榆樹林18號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北京如日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訴訟請求:
請求撤銷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管理局作出的海房管裁字(2010)第87號裁決書。
事實與理由
原告潘麗虹的房屋位于北京市海淀區四道口15號房屋,屬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海淀區四道口住宅小區土地一級開發項目建設拆遷范圍。2010年7月28日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管理局作出“海房管裁字(2010)第87號”裁決,裁決要求原告將自己的房屋交給第三人拆除并辦理拆遷補償安置手續。
拆遷人為原告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大街305號8區7號樓17層2003號產權不明,不屬于被拆遷人所有。據《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拆遷人提供的調換房屋產權應屬于拆遷人所有,但北京市宣武區廣安門外大街305號8區7號樓17層2003號產權并不屬于北京如日嘉和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
同時《北京市加快城市危舊房改造實施辦法(試行)》(京政辦〔2000〕19號)規定,在危舊房改造中,對被拆除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原建筑面積予以安置;對被拆除非成套住宅房屋的居民,按照下列標準給予安置:(一)原住宅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安置1套一居室。原告原有房屋的建筑面積為19.06平米,按照規定應安置一套一居室,而產權的房屋調換不是一居室,僅僅是只帶有臥室和廁所的公寓。
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管理局未盡審查產權調換房屋情況的相關義務就作出相應裁決?,F起訴至法院,請法庭依法支持原告的請求,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
此致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行政訴訟法律文書二
原 告: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1975年9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公務員
工作單位: 區工商局
住址: 區東門路1-2-1-201
電話:
被 告:
名稱: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 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2008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國稅局( 區長安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著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及肩章等警察標志的男子在國稅局門前“執法”。原告返回時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著羽絨服帽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攔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說不喜歡別人戴著帽子與之說話。原告就其無禮行為提出質疑,雙方發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后,“曹某”拿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說,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馬”。原告為了盡快脫身,迫于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并無罰款,以為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聯塞給原告后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態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法證件,其行為完全偏離了一個執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為準則。原告回家之后發現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并且用黑色鋼筆虛填罰款50元。 2008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輕微、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為由向 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 市交警支隊程序科工作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復議,接著勸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著搞”,說曹某當時未出示執法證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證,并說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隊受理了復議。2008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說復議結果已出來,要原告去拿。原告于2008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說。2008年5月13日,原告終于收到 交警支隊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復議理由是“認為情節輕微”,并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 在整個事件過程中,被告倚仗其強勢地位,賤踏人權,蔑視法律,其工作人員所表現出來的極端不負責任的官僚作風令原告深感不解和震驚。原告認為,被告所作出的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極其不當,理由有三: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證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也規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法過程中既沒有出示執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法實施者與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法資格到現在尚是疑問。
同時,“曹某” 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為令人不齒?!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定,“沒有法定依據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一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銷。
二、20**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 城區,更未到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中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吨腥A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 區國稅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 區國稅局門前“執法”, “曹某”看著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間行駛距離不過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頭盔,不說“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為有養貓放鼠嫌疑,論事實情節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于情節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 致
xx區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2008年5月15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行政訴訟判決文書三
(××××)×行初字第××號原告„„(寫明起訴人的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被告„„(寫明被訴的行政機關名稱和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第三人„„(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寫明姓名和職務)。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委托代理人„„(寫明姓名等基本情況)。原告×××不服××××(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或不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寫明到庭的的當事人、代理人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概括寫明被告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主要內容及其事實與根據,以及原告不服的主要意見、理由和請求等)。經審理查明,„„(寫明法院認定的事實和證據)。本院認為,„„(根據查明的事實和有關法律規定,就行政機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原告的訴訟請求是否有理,進行分析論述)。依照„„(寫明判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判決如下:„„〔寫明判決結果。分六種情況:第一、維持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維持××××(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第二、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為的,寫:
“一、撤銷××××(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二、„„(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第三、部分撤銷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寫:“一、維持××××(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維持的具體內容);二、撤銷××××(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其他具體行政行為)的第×項,即„„(寫明撤銷的具體內容);三、„„(相對撤銷部分寫明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內容。如果是不需要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此項不寫。如果是確認被告侵犯原告合法權益而須承擔行政賠償責任的,應當寫明賠償的數額和交付時間等)。”第
四、判決行政機關在一定期限內履行法定職責的,寫:“責成被告×××ׄ„(寫明被告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內容和期限)。”第五、判決變更行政處罰的,寫:“變更××××(行政機關名稱)××××年××月××日(××××)×××字第××號處罰決定(或復議決定),改為„„(寫明變更后的處罰內容)。”第六、單獨判決行政賠償的,寫:“被告××××賠償原告××ׄ„(寫明賠償的金額、交付時間,或者返還原物、恢復原狀等。”〕„„(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人民法院。審判長 ×××審判員 ×××審判員 ×××××××年××月××日(院印)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書記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