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訴狀范本
民事起訴狀范本一
原告:(寫明姓名或職務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職務等基本情況)
案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 份
民事起訴狀范本二
原告:
住所地: 起訴人:××× 年 月 日 (法人或其他組織提起民事訴訟用)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 話:
被告名稱: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 話:
案由:
訴訟請求:
事實與理由: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 份
起訴人:
年 月 日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縣××農村信用合作社。住所地:××縣××鎮××村。
法定代表人田××,主任。
被上訴人丁××,女,漢族,196×年7月15日出生,住××縣××鎮×××村。
上訴請求:
1.撤銷(200×)×經初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改判;
2.判令被上訴人立即償還拖欠上訴人的借款本金4500元、利息1552元(利息按日萬分之三順延至實際還款之日);
3.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人不服××縣人民法院(200×)×經初字第1025號民事判決,特提出上訴,具體事實與理由如下: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一審判決確認“1992年1月13日,被告丁××在原告處借款4500元,辦理了農業貸款明細帳和貸款合同為一體的貸款手續,在貸款手續上加蓋了丁巧玲印章”,但其判決理由卻認定“原告未按照規定,辦理合法的借款手續”,其事實認定與判決理由互相矛盾。貸款合同雖然條款簡單,但其已經構成合法有效的合同,而不能僅僅依據條款簡單就認為未辦理合法借款手續,正如保證合同可以是獨立的一個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一個保證條款,我們不能說保證條款內容簡單而否認保證合同的合法性,同樣不能以貸款合同條款簡單而否認貸款手續的合法性。
二、被上訴人提供的證據不應當被采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證據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在送達應訴通知書時必須向被告送達舉證通知書,并指定舉證期限,本案中不存在雙方協商確定舉證期限的情形,只有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根據寶豐縣人民法院的制式舉證通知書,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統一為30日,被上訴人在庭審中提供的證據明顯超過了舉證期限,根據證據規則,超過舉證期限提供的證據除對方當事人同意之證外,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本案中,要么被上訴人超過舉證期限,要么一審法院未送達舉證通知書,違反了法定程序。
本案所涉貸款合同的簽訂日期為1992年1月13日,而被上訴人提供的為1993年度信用社使用的貸款手續,上訴人在1992年發放貸款時不可能使用1993年的合同格式,因此該證據與案件事實沒有關聯性,不能作為定案依據。
三、該筆借款事實清楚,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上訴人一審提供的證據明確記載,被上訴人于2000年9月15日清償8153.10元的利息,該記載在證據上能夠免除被上訴人這部分利息的履行義務,屬于對上訴人不利的證據,上訴人提供不利于自身的證據,該證據的效力無庸置疑。如果上訴人未向被上訴人發放貸款,那么被上訴人是不會履行清償利息義務的,被上訴人清償利息的行為充分證明了上訴人已經按照貸款合同約定全面履行了付款義務,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還本付息義務。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從而導致錯判,請求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改判被上訴人承擔還本付息義務,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縣××農村信用合作社 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民事起訴狀范本三
原告:劉海亮 男 漢族 出生年月1966年2月11日 住址:達拉特旗昭君鎮五龍常村吉五營子社 聯系電話:15847312821 被告:達拉特旗昭君鎮二狗灣村民委員會
法定代表人:劉虎 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1、 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已承包土地1113.73畝
被告又轉包給達拉特旗福源泉水務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剩余年限的轉包費409.4226萬元;
2、 并由被告承擔本案的一切費用。
事實與理由:
1999年12月27日原告劉海亮承包二狗灣村民委員會梁后土地,按四至界限面積為1113.73畝,原告承包該土地后,按照協議規定在該土地上實施了開渠,開總退水渠,修路,架橋,平整改造土地,將原來的荒地改造成為水澆地,一直經營播種至今。2009年1月1日被告昭君鎮二狗灣村民委員會將原告承包改造好的土地1113.73畝又轉包給了達拉特旗福源泉水務投資有限公司轉包年限為40年,每畝承包費為6000元,按照原告劉海亮承包土地剩余年限為2032年12月27日,這樣原告劉海亮剩余承包期為24年,按照剩余年限的比例計算,原告劉海亮應得轉包土地款額為409.4226萬元。被告領取該款后,原告多次催要不予支付原告,無奈原告只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
訟,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鄂爾多斯市中級人民法院
起訴人:
20**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