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判決書范例
民事判決書范例一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男,19××年×月×日生,漢族,××縣大楊家鄉上王莊村民。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縣大楊家鄉上王莊村民委員會。法定代表人:王××,村民委員會主任。
上訴人李××因承包土地、果園合同糾紛一案,不服××縣人民法院[199×]×經初字第156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級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承包被上訴人土地、果園,應按合同約定交納承包金,上訴人拖欠是錯誤的,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1990年下半年工資,查無實據,且已過訴訟時效。據此判決上訴人付給被上訴人土地、果園承包金(含特產稅、糧油差價款)2276?01元,違約金891元,共計3167?01元。
李××上訴稱,被上訴上應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的工資可與本案合并審理,應從總欠款中扣除其工資款。
被上訴人辯稱,關于上訴人的請求,一是沒賬可查,二是當時村委已作過處理,故上訴人以此為由拖欠承包金是錯誤的。
經審理查明,上訴人自1988年承包被上訴人土地52畝、果園11畝(果樹38棵)。1998年應上繳土地承包金80元,果園承包金338元,已交174元,另欠糧油差價款28元,共欠444?26元;1989年應上繳土地承包金80元,果園承包金338元;蘋果特產稅160元,已交36?22元,共欠541?78元;1990年應上繳土地承包金80元,果園承包金338元,蘋果特產稅160元,另欠糧油差價款137?44元,已交43?47元,共欠671?97元;1991年應上繳土地承包金80元,果園承包金1000元,已交60元,尚欠618元。以上上訴人共欠被上訴人2279?01元。
本院認為,上訴人承包被上訴人土地、果園應按約定繳納承包金,無故拖欠應承擔違約責任。上訴人要求被上訴人支付其1960年下半年工資,查無實據,且已過訴訟時效,上訴無理,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53條第1款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13668元,由上訴人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審判員:×××
本件與原本核對無異
199×年×月×日
書記員:××
×××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范例二
(19××)×民監字第×號
申訴人(原上訴人):蘇××,男,39歲,漢族,××省××縣人,××光電技術研究所干部,住本市××區××路24號。
被申訴人(原上訴人):肖××,女,40歲,漢族,××省××市人,××××院設計所工人,住本市××區××胡同三號。
委托代理人:楊××(肖××之夫),40歲,漢族,××市人,××市政法干校司機,住址同上。
申訴人蘇××因借貸糾紛一案,不服本院(19××)中民字第61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申訴,經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對此案進行再審。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經再審查明:
19××年1月,蘇××經汪××介紹與馬××相識。19××年1月20日馬××以借貸方式向蘇××詐騙人民幣5000元,蘇××發現受騙后,于當天找馬××追回2500元,所余2500元在蘇××緊追的情況下,由馬××找肖××出面作保,并寫了借條:“馬××借到蘇××現金2500元整(由借方提出利息為百分之三十),本利全部于19××年1月31日以前歸還。如借款人馬××逾期不能歸還時,則由中保人肖××償還2500元整。”馬××于19××年2月因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7年。
19××年2月,蘇××訴至原審人民法院以馬××向自己借款2500元,逾期不還為由,要求肖××償還,肖××提出自己也是受騙作保,不同意償還借款2500元。原審法院判決,肖××償還蘇××借款2500元整,自19××年12月起,每月給蘇××人民幣500元整。判決后,蘇××以不同意每月付人民幣500元償還方式為由;肖××以自己是受騙作保,不應負償還債務的責任為由,均上訴至本院。二審認為,蘇××以高利貸款是違反國家法律的行為,不應受法律保護,于19××年9月30日以(19××)中民字第6號民事判決:一、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西民字第336號民事判決,二、駁回蘇××之訴訟請求。終審判決后,蘇××以二審判決認定自己以高利貸款不符合事實,肖××仍應償還借款為由,向本院提出申訴。 經本院再審認為:馬××以借貸方式進行詐騙犯罪,已受到國家法律制裁。蘇××與馬××、中保人肖××之間不是正當的民事借貸關系、原判認定蘇××以高利貸款,證據不足,本院不予認定。蘇××受騙借款,肖××受騙作保都應從此事中吸取教訓。蘇××要求肖××償還借款,本院不予支持。綜上所述,一審判決承蘇××與馬××的借款關系,讓肖××負連帶償還責任,二審判決認定蘇××高利貸款均屬不當,應予撤銷。據此,本院改判如下:
一、撤銷××市××區人民法院(19××)×民字第336號民事判決和本院(19××)×民字第61號民事判決;
二、駁回蘇×的訴訟請求。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劉×× 審判員:李×× 代理審判員:郝×× ××××年×月×日 書記員:董××
××省××市××區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范例三
[2000]港經初字第××號
原告:梁躍芳,女,52歲,漢族,原×××市新雅樓酒家承包人(總經理),住×××市建筑設計院宿舍。
委托代理人:王鴻,×××市新浦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王其付,×××市新浦區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市新雅樓酒家董事會,地址在本市連云區墟溝鎮海棠路54號。
法定代表人:羅祖耀,董事長。
本院在審理原告梁躍芳與被告×××市新雅樓酒家董事會承包合同糾紛,愿意通過內部協調解決,要求撤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52條和第131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梁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200元及其他訴訟費2200元,共計440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2000年×月××日 書記員:××
××省××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