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選考試公共法律知識練習題詳解(2)
湖北公選考試公共法律知識練習題(二)
1.>根據我國《行政許可法》,下列說法不正確的是:
A.國務院可以通過決定的形式設定行政許可
B.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C.省級發改委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D.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2.受理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的機關是( )。
A.民政機關
B.司法行政機關
C.人民法院
D.公證機關
3.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而不能行使管轄權時,應當( )。
A.移送毗鄰地區的法院
B.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C.宣布延期再審
D.判決駁回起訴
4.
孫某丈夫外出做買賣五年未歸,也沒有任何音訊,孫某欲改嫁,下面說法正確的是( )。
A.孫某丈夫視為死亡,孫某可以直接改嫁
B.孫某丈夫不論是生還是死,孫某均可以改嫁
C.孫某丈夫經人民法院宣告失蹤后,孫某可以改嫁
D.孫某丈夫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孫某可以改嫁
5.
根據《憲法》的相關規定,非法拆閱郵件或竊聽公民電話等通訊內容的行為是侵犯公民( )的行為。
A.通信自由
B.隱私權
C.通訊秘密
D.人格權
湖北公選考試公共法律知識練習題答案
1.答案: C
詳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十四條,法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第十六條,行政法規可以在法律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規章可以在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事項范圍內,對實施該行政許可作出具體規定;法規、規章對實施上位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行政許可;對行政許可條件作出的具體規定,不得增設違反上位法的其他條件。C項,省級發改委為省級政府職能部門無權創設行政許可。因此,本題答案為C項。
2.答案: C
詳解:
受理申請宣告公民失蹤或死亡的機關是人民法院
《民法通則》第20條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2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第23條規定,“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中請宣告他死亡。
3.答案: B
詳解:
指定管轄是指上級人民法院用裁定的方式將某一案件交由某一個下級人民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移送管轄是指某一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發現自己對該案沒有管轄權,將案件移送給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認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規定不屬于本院管轄,應當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不得再自行移送。故正確答案為B。
4.答案: D
詳解:
宣告失蹤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對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間的人宣告為失蹤人的制度。它是一種不明確的自然事實狀態的法律確認,目的在于結束失蹤人財產關系的不確定狀態,保護失蹤人的利益,兼及利害關系人的利益。宣告失蹤的法律后果:①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系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②沒有以上人選或者有爭議的由法院指定代管;③代管人負責管理失蹤人的財產職責,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或者侵犯失蹤人財產的,失蹤人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法院請求代管人承擔民事責任,也可以申請變更代管人。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一定期間的自然人為死亡的制度。根據《民法通則》和《民通意見》的相關規定可知,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宣告死亡與自然死亡具有相同法律后果。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系,子死亡宣告值日起消滅。
本題中,孫某丈夫外出做買賣五年未歸,也有沒任何音訊,因此孫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且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后,孫某可以改嫁。故本題選D。
5.答案: A
詳解:
《憲法》第40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因此,題干中的行為是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注意沒有“通訊秘密”這一概念,C項為干擾項。故正確答案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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