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法”自學考試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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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
金融法是經濟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經濟法律體系中相對獨立的部門法。學員學習金融法課程,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以經濟法理論為基礎學習金融法。金融法是調整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與稅法、環保法、企業法、破產法、會計法、審計法等共同組成了經濟法的內容。因此,作為經濟法的組成部分,有關經濟法的理論、原則、方法等對學習金融法具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二、把握金融法的結構體系,全面系統地學習其內容。金融法的結構體系包括金融機構與監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務市場法律制度、貨幣市場法律制度、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四個部分。每一部分的內容既有相對獨立性,又相互聯系。第一部分實際上是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組織從事金融業務范圍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監管中對貨幣及利率、匯率進行監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資本籌集、轉讓及監管法律制度。
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課程結構體系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強化記憶和理解。金融法課程內容較多,違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夠理解教材內容并在實際中運用。因此,學員學習此內容時,應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節的重點。盡管自學考試出題范圍較廣,各種題型紛繁復雜,但亦有規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統學習的基礎上,做到重點突出。這里的重點突出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本課程的重點內容。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商業銀行法律制度、貸款法律制度、信貸擔保法律制度等等。
二是各章重點。每章的具體內容較多,但各章有各章的重點問題。如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一章中,其重點是第一節中國人民銀行法概述,第二節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第三節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第四節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等。再如第七章儲蓄管理法制制度,重點是第三節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第四節《儲蓄管理條例》。
三是具體的重點問題,如擔保的方式、中國人民銀行的負債業務及資產運用業務的基本內容、外匯管理的基本內容等等。四是加強理論聯系實際。金融本身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經濟活動,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會起到加速或抑緩的作用。制訂金融法的目的就在于使金融活動納人法制的軌道,學習金融法的目的。則是通過學習,以理論指導實踐。加上金融體系本身就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就要學員重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理論聯系實際是學習好金融法的一個重要方法,也是自學考試的一個重要出題點。但由于自學考試測試的實際問題是不固定的,這就要求學員更全面地了解有關具體規定。為幫助大家學習金融法課程,下面就各章重點及難點問題作一簡單提示。
第一章 人民銀行法律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金融市場準人的審批者和金融市場的監管者。中國人民銀行設總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置分支機構。它的總行和分支機構共同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為了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中央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作為專門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有關貨幣政策的咨詢建議機構。其職責是綜合分析我國和國際上的宏觀經濟形式,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控制目標,討論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討論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制目標,討論有關調整和執行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協調有關貨幣政策與宏觀經濟政策的關系等。它的咨詢建議是全體會議的共同決議。為貫徹執行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實現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中央銀行可以采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準備金、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以及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賣國債及外匯等。這些加上中央銀行的經理國庫和清算業務,可以將其業務劃分為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兩大類。中央銀行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應堅持不追逐利潤、不從事普通銀行業務、業務管理和業務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其金融監督的職能,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中央銀行辦理業務的限制性規定。為保證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中央銀行可采用金融市場的準人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業務范圍、分業經營等多方面的監管等方法,采取金融許可證審批等直接手段和公開市場業務等間接的監管手段,并以宏觀性、科學性、統一性為原則,采用表格式、基層化與集中型的模式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查與統計。中央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制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審計部門的監管。本章是金融法的重點章節。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熟悉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及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工具,了解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以及監管的目的、手段和范圍等,把握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
(1)基礎知識:中央銀行的三大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范圍;中央銀行的監管目的、手段及范圍;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會計制度;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產生的程序、任期及職責等。
(2)重點及難點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地位、職責及組織形式;貨幣政策委員會性質、組成、任期及職責;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的負債業務及資產運用業務的具體內容;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及法律地位;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目標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中國人民銀行開展業務的限制性規定的內容;中國人民銀行辦理業務所應遵循的原則等。
第二章 銀行法律制度
商業銀行是依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貨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是依照我國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的設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并可按經濟區劃和業務與成本核算來設立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實行總分行制,其總行與分支機構的設立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商業銀行依法設立,取得參與金融活動的法定資格,在從事其金融業務的過程中,應遵守商業銀行法的相關業務規定,在貸款管理方面,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并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遵守商業銀行法第39條的規定,同時不得對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不得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條件優于其他同類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在從事其他業務方面,也應當奠定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應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當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基于其行政權力,按照一定程序對其接管,接管的期限不可超過兩年。本章是金融法課程的重點章節之一。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主體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了解商業銀行的貸款規劃及其他業務規則,了解商業銀行的性質、地位及業務范圍,弄清有關商業銀行接管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商業銀行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商業銀行與客戶關系的原則;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及特點;政策性銀行的范圍及地位;商業銀行的會計制度;商業銀行的終止及清算等。(2)重點及難點問題: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設立的條件及法律地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商業銀行貸款的一般規則的內容;商業銀行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的規則的內容;物質擔保原則的基本含義;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及涵義;銀行的結算紀律;商業銀行法對關系貸款的具體規定;有關商業銀行接管的具體規定等。與此同時,學員還應當注意本章知識與實際相聯系,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及案例。
第三章金融機構管理法律制度
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以外國資本為主的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商業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外國投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逐步出現并日漸增多,標志著我國經濟進步和改革開放的程度。外資銀行進人我國金融領域,有利于我們吸引外資,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及為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提供參考經驗。但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從事金融業務的目的主要是獲得利潤,這就須要求它遵守我國有關金融法律的規定,按照中國金融法律,特別是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并開展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依法對其進行監管。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外資金融機構的概念、范圍及法律地位,掌握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弄清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的主要內容。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
(1)基礎知識:外資金融機構的概念、范圍及法律地位;外資商業銀行在我國經濟中的作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規定的主要內容;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主要內容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條件及審批程序;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對外資金融機構監管的主要內容;有關外資金融機構解散與清算的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國際、國內監管的主要內容等。
第四章金融機構管理法律制度
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及財務公司等,是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的組成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依法在城市市區內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的,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托是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財產或資金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和經營的一種法律行為,在金融領域,信托投資公司經營此類信托業務。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突破了傳統租賃的特點,兼具有融資和融物的功能。證券公司是由證券主管機構依法批準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保險業由于其具有融資的功能,保險機構也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財務公司是由企業內部各成員單位人股,向社會募集中長期資金,為企業技術進步服務的一種多種股份有限公司。本章主要介紹除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有關管理規定的內容。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了解其業務范圍及對其經營金融業務的監管等內容。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
(1)基礎知識:城市信用合作社設立的條件及程序;城市信用合作社與城市商業銀行的關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及設立條件;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的程序;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管理的內容;信托業的概念及特點;信托業的分類;信托法律關系的概念及構成要素;金融租賃的概念及特點;金融租賃的形式;證券公司的概念及業務范圍;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包括:農村信用社的組織機構;農村信用社的接管和終止;信托機構設立的條件及程序;信托業風險分擔規定的主要內容;融資租賃合同,金融租賃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及風險分擔的規定等。其中,學員還應當注意本章知識在實際中的運用。
二、把握金融法的結構體系,全面系統地學習其內容。金融法的結構體系包括金融機構與監管法律制度、金融服務市場法律制度、貨幣市場法律制度、資本市場法律制度四個部分。每一部分的內容既有相對獨立性,又相互聯系。第一部分實際上是金融組織法律制度;第二部分是金融組織從事金融業務范圍法律制度;第三部分是金融監管中對貨幣及利率、匯率進行監管的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資本籌集、轉讓及監管法律制度。
三、在全面把握金融法課程結構體系的基礎上,突出重點,強化記憶和理解。金融法課程內容較多,違背教材的方法是不足取的,更主要的是能夠理解教材內容并在實際中運用。因此,學員學習此內容時,應注意把握教材中各章節的重點。盡管自學考試出題范圍較廣,各種題型紛繁復雜,但亦有規律可循。其基本要求就是在全面、系統學習的基礎上,做到重點突出。這里的重點突出可以分為三個層次:
一是本課程的重點內容。如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商業銀行法律制度、貸款法律制度、信貸擔保法律制度等等。
二是各章重點。每章的具體內容較多,但各章有各章的重點問題。如在中國人民銀行法律制度一章中,其重點是第一節中國人民銀行法概述,第二節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第三節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第四節中國人民銀行的監管等。再如第七章儲蓄管理法制制度,重點是第三節儲蓄存款的有關規定,第四節《儲蓄管理條例》。
三是具體的重點問題,如擔保的方式、中國人民銀行的負債業務及資產運用業務的基本內容、外匯管理的基本內容等等。四是加強理論聯系實際。金融本身是一項十分重要的經濟活動,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都會起到加速或抑緩的作用。制訂金融法的目的就在于使金融活動納人法制的軌道,學習金融法的目的。則是通過學習,以理論指導實踐。加上金融體系本身就具有較強的實踐性,就要學員重視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理論聯系實際是學習好金融法的一個重要方法,也是自學考試的一個重要出題點。但由于自學考試測試的實際問題是不固定的,這就要求學員更全面地了解有關具體規定。為幫助大家學習金融法課程,下面就各章重點及難點問題作一簡單提示。
第一章 人民銀行法律制度
中國人民銀行是我國的中央銀行,是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全國金融事業的國家機關,是國家貨幣政策的制定者、執行者、金融市場準人的審批者和金融市場的監管者。中國人民銀行設總行,根據履行職責的需要設置分支機構。它的總行和分支機構共同履行金融監管的職責。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是保持貨幣幣值的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為了保證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正確制定,中央銀行設立貨幣政策委員會,作為專門向中國人民銀行提供有關貨幣政策的咨詢建議機構。其職責是綜合分析我國和國際上的宏觀經濟形式,依據國家的宏觀經濟控制目標,討論貨幣政策的制定和調整,討論一定時期內的貨幣政策控制目標,討論有關調整和執行貨幣政策的重要措施,協調有關貨幣政策與宏觀經濟政策的關系等。它的咨詢建議是全體會議的共同決議。為貫徹執行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實現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中央銀行可以采用下列貨幣政策工具,包括:存款準備金、中央銀行基準利率、再貼現、向商業銀行提供貸款以及通過公開市場業務買賣國債及外匯等。這些加上中央銀行的經理國庫和清算業務,可以將其業務劃分為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兩大類。中央銀行在履行職責的過程中,應堅持不追逐利潤、不從事普通銀行業務、業務管理和業務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強化其金融監督的職能,遵守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中央銀行辦理業務的限制性規定。為保證金融安全和金融市場的穩健運行,中央銀行可采用金融市場的準人監管、對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比例、業務范圍、分業經營等多方面的監管等方法,采取金融許可證審批等直接手段和公開市場業務等間接的監管手段,并以宏觀性、科學性、統一性為原則,采用表格式、基層化與集中型的模式對金融市場進行調查與統計。中央銀行實行獨立的財務預算制度,經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后,納入中央預算,接受國務院審計部門的監管。本章是金融法的重點章節。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中國人民銀行的地位和作用,了解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熟悉中央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及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工具,了解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以及監管的目的、手段和范圍等,把握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
(1)基礎知識:中央銀行的三大職能;中國人民銀行的組織機構;中國人民銀行的業務范圍;中央銀行的監管目的、手段及范圍;中國人民銀行的財務會計制度;違反中國人民銀行法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中國人民銀行行長產生的程序、任期及職責等。
(2)重點及難點包括:中國人民銀行的性質、地位、職責及組織形式;貨幣政策委員會性質、組成、任期及職責;實現貨幣政策目標的工具;中國人民銀行的負債業務及資產運用業務的具體內容;中國人民銀行的貨幣政策目標;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及法律地位;中國人民銀行貨幣政策目標的作用;中國人民銀行法關于中國人民銀行開展業務的限制性規定的內容;中國人民銀行辦理業務所應遵循的原則等。
第二章 銀行法律制度
商業銀行是依法設立的吸收公眾存款、發放貨款、辦理結算等業務的企業法人。是依照我國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的從事金融業務的企業法人。商業銀行的設立依據是商業銀行法和公司法,并可按經濟區劃和業務與成本核算來設立分支機構。商業銀行實行總分行制,其總行與分支機構的設立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包括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不具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其民事責任由總行承擔,商業銀行依法設立,取得參與金融活動的法定資格,在從事其金融業務的過程中,應遵守商業銀行法的相關業務規定,在貸款管理方面,應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在國家產業政策指導下開展貸款業務,并對借款用途、償還能力、還款方式等情況進行嚴格審查,實行審貸分離、分級審批制度,遵守商業銀行法第39條的規定,同時不得對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不得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條件優于其他同類借款人同類貸款條件的貸款。在從事其他業務方面,也應當奠定法律規定。商業銀行應依照法律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及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本行的財務會計制度。當商業銀行已經或可能發生信用危機,嚴重影響存款人利益時,中國人民銀行可以基于其行政權力,按照一定程序對其接管,接管的期限不可超過兩年。本章是金融法課程的重點章節之一。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主體資格的取得、變更和終止,了解商業銀行的貸款規劃及其他業務規則,了解商業銀行的性質、地位及業務范圍,弄清有關商業銀行接管的法律規定。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1)基本概念和基礎知識:商業銀行的概念及法律地位;商業銀行的經營原則;商業銀行與客戶關系的原則;商業銀行的業務范圍及特點;政策性銀行的范圍及地位;商業銀行的會計制度;商業銀行的終止及清算等。(2)重點及難點問題:商業銀行設立的條件,商業銀行分支機構設立的條件及法律地位;商業銀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商業銀行貸款的一般規則的內容;商業銀行從事其他金融業務的規則的內容;物質擔保原則的基本含義;商業銀行法第39條規定的主要內容及涵義;銀行的結算紀律;商業銀行法對關系貸款的具體規定;有關商業銀行接管的具體規定等。與此同時,學員還應當注意本章知識與實際相聯系,分析和解決具體問題及案例。
第三章金融機構管理法律制度
外資金融機構是指在我國境內從事經營活動的以外國資本為主的金融機構,包括外資商業銀行、外資保險公司、外國投資銀行等。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逐步出現并日漸增多,標志著我國經濟進步和改革開放的程度。外資銀行進人我國金融領域,有利于我們吸引外資,學習先進的管理經驗及為我國金融管理體制改革提供參考經驗。但外資金融機構在我國從事金融業務的目的主要是獲得利潤,這就須要求它遵守我國有關金融法律的規定,按照中國金融法律,特別是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設立并開展業務、中國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應依法對其進行監管。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外資金融機構的概念、范圍及法律地位,掌握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弄清對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的主要內容。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
(1)基礎知識:外資金融機構的概念、范圍及法律地位;外資商業銀行在我國經濟中的作用;外資金融機構的監管機構;外資金融機構中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規定的主要內容;外國金融機構駐華代表機構進行管理和監督的主要內容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包括: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的適用范圍;外資金融機構設立的條件及審批程序;外資金融機構的業務范圍;對外資金融機構監管的主要內容;有關外資金融機構解散與清算的規定;對外資金融機構國際、國內監管的主要內容等。
第四章金融機構管理法律制度
其他金融機構是指銀行以外的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融資租賃公司以及財務公司等,是我國金融機構體系的組成部分。城市信用合作社是依法在城市市區內城市居民、個體工商戶和中小企業法人出資設立的,主要為社員提供服務,具有獨立企業法人資格的合作金融組織。農村信用合作社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的,實行社員民主管理的,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信托是為實現一定的目的,把自己的財產或資金委托他人代為管理和經營的一種法律行為,在金融領域,信托投資公司經營此類信托業務。金融租賃公司的業務突破了傳統租賃的特點,兼具有融資和融物的功能。證券公司是由證券主管機構依法批準設立的,在證券市場上經營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保險業由于其具有融資的功能,保險機構也是金融機構的組成部分。財務公司是由企業內部各成員單位人股,向社會募集中長期資金,為企業技術進步服務的一種多種股份有限公司。本章主要介紹除保險公司以外的其他金融機構的有關管理規定的內容。學員學習本章內容,應了解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的設立條件和審批程序,了解其業務范圍及對其經營金融業務的監管等內容。需要注意的具體問題是:
(1)基礎知識:城市信用合作社設立的條件及程序;城市信用合作社與城市商業銀行的關系;農村信用合作社的概念及設立條件;農村信用合作社設立的程序;有關農村信用合作社業務管理的內容;信托業的概念及特點;信托業的分類;信托法律關系的概念及構成要素;金融租賃的概念及特點;金融租賃的形式;證券公司的概念及業務范圍;財務公司的業務范圍等。
(2)重點及難點問題包括:農村信用社的組織機構;農村信用社的接管和終止;信托機構設立的條件及程序;信托業風險分擔規定的主要內容;融資租賃合同,金融租賃法律關系中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內容及風險分擔的規定等。其中,學員還應當注意本章知識在實際中的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