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國際物流導論復習資料(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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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
第六章 國際貨運代理與保險業務
第一節 國際貨運代理概述
一、國際貨運代理(人):貨運代理是根據客戶的指示,并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運輸的人,其本人可以充當承運人的角色。貨運代理也可以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存、報關、驗收、收款等。
二、國際貨運代理人
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業務特點:
(1)名稱:包含有“貨運代理”、“運輸服務”、“集運”或“物流”等字樣即可;
(2)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經營海上國際貨運代理業務——500萬元人民幣;經營航空國際貨運代理業務——300萬元人民幣;經營陸路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或國際快遞業務——200萬元人民幣。經營上述兩項以上業務,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其中最高一項的限額;
(3)業務經營:既有地域限制,也有運輸方式的限制;
(4)業務范圍:與船務代理人、多式聯運經營人、專業報關行等存在一定的業務交叉。
(二)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性質與類型
1、國際貨運代理人的性質:從業務層面上看,國際貨運代理人是以貨主的代理人身份,并按代理業務項目和提供的勞務向貨主收取勞務費;從整個對外貿易運輸環節和法律上看,國際貨運代理人與民法上的代理不同,權利與義務也不一樣。
2、國際貨運代理人的類型
(1)居間人型。特點:經營收入來源為傭金,即作為中間人,根據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提供相應中介服務,并收取相應的傭金;企業一般規模小、業務品種單一。
(2)代理人型。特點:經營收入來源為代理費。可再細分為:直接代理、間接代理。
(3)當事人型。當事人型也稱委托人型、獨立經營人型。特點:經營收入的來源為運費或倉儲費差價;是獨立經營人,具有了承運人或場站經營人的功能,能為客戶提供物流增加值服務。
(三)國際貨運代理人應具備的業務素質:
1、具備良好的資信;
2、了解有關法律法規與政策;
3、精通國際貨運業務知識。
(四)國際貨運代理人的基本職責:
(1)按照代理協議(合同)規定和委托人的指示負責辦理委托事項。
(2)如實匯報一切重要事宜。
(3)代理負有保密義務。
(4)代理應如實向委托人收賬。國際貨物貨運代理人的權利:收取因貨物的運送、包管、投保、報關等引起的一切費用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
(一)按服務對象分類:
1、國際貨運代理為發貨人服務;
2、國際貨運代理為海關服務;
3、國際貨運代理為承運人服務;
4、國際貨運代理為班輪公司服務;
5、國際貨運代理為航空公司服務。
(二)按服務作用分類,可分為:
1、顧問;
2、組織者;
3、進出口代理;
4、轉運代理;
5、委托人-提供拼箱服務;
6、經營人-提供多式聯運服務;
7、運輸延伸-提供物流服務。
第二節 國際海上貨運代理及運輸保險
一、班輪貨運代理
1、班輪公司:指運用自己擁有或自己經營的船舶,提供國際港口之間班輪運輸服務,并依據法律規定設立的船舶運輸企業,也被稱為“遠洋公共承運人”。
2、船舶代理人:指接受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委托,為船舶所有人、船舶經營人或者船舶承租人的船舶及其所載貨物或集裝箱,提供辦理船舶進出港口手續、安排港口作業、代簽提單、代收運費等服務,并依據法律規定設定的船舶運輸輔助性企業。
3、無船承運人:也稱無船公共承運人,是指以承運人身份接受托運人的貨載,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向托運人收取運費,通過班輪運輸公司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承擔承運人責任,并依據法律規定設立的提供國際貨物運輸服務的企業。
4、海上貨運代理人:也稱遠洋貨運代理人,指接受貨主的委托,代表貨主的利益,為貨主辦理有關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相關事宜,并依據法律規定設立的提供國際海上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企業。海上貨運代理除了可以從貨主那里獲得代理服務報酬外,還可以從班輪公司那里獲得獎勵。
(二)船期表:由班輪運輸公司制定。主要作用:招攬航線途徑港口的貨載,體現海運服務質量;有利于船舶、港口、貨物及時銜接;提高船公司經營的計劃質量。主要內容:航線、船名、航次編號、始發港、中途港、終點港、到達和駛離港口的時間等。
二、租船貨運代理
(一)租船運輸:又稱為“不定期船運輸”,既沒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沒有固定的航線和掛靠港,而是按照貨源的要求和貨主對貨物運輸的要求,安排船舶航行計劃,組織貨物運輸。
(二)租船經紀人:專門從事租船、定艙等經紀業務的經紀人。為委托人提供市場信息;促成合同的順利簽訂;為當事雙方調停等。包括船東經紀人、承租人經紀人雙方當事人經紀人。
三、海上運輸貨物保險
(一)海上貨運承保的風險:分為海上風險和外來風險兩種,海上風險包括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外來風險可分為一般外來風險和特殊外來風險。
(二)海上損失:簡稱海損,指被保險貨物在海運過程中,由于海上風險所造成的損壞或滅失。按貨物損失的程度,海損可分為全部損失和部分損失;按貨物損失的性質,海損可分為共同海損和單獨海損。全部損失分為實際損失和推定損失兩種。
共同海損:在海洋運輸途中,船舶、貨物或其他財產遭遇公共風險,為了解除公共風險,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難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風險和支付的特殊費用。共同海損分攤可通過共同海損理算,由有關獲救受益方根據獲救價值按比例分攤。
共同海損的特點:(1)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是合理的,這是共同海損成立的前提條件;(2)共同海損的危險必須是真實存在的,不可避免地;(3)共同海損的犧牲必須是自動的和有意采取的行為,其費用必須是額外的;(4)共同海損必須是屬于非常情況下的損失。
單獨海損:指僅涉及船舶或貨物所有人單方面的利益的損失。
單獨海損與共同海損的區別:(1)造成海損的原因不同。(2)承擔損失的責任不同。
(三)我國海運保險險別
1、基本險:(1)平安險;(2)水漬險;(3)一切險。
2、附加險:(1)一般附加險;(2)特殊附加險
第三節 國際陸空貨運代理及運輸保險
(一)國際航空貨物進口運輸代理業務程序:
1、代理預報;2、交接單、貨;3、理貨與倉儲;4、理單與到貨通知;5、制單、報關;6、收費、發貨;7、送貨與轉運
(二)陸運貨物保險基本險別:陸運險和陸運一切險兩種適用于火車和汽車運輸。
陸運險與陸運一切險的責任起訖,采用“倉至倉”責任條款。在投保上述陸運基本險之一的基礎上,可加保附加險。
(三)陸運貨物的索賠時效:從被保險貨物在最后目的地車站全部卸離車輛后起算,最多不得超過兩年。
(四)空運貨物保險的基本險別:航空運輸險和航空運輸一切險,責任起訖是采用“倉至倉”條款。在投保其中之一的基礎上,可加保戰爭險、罷工險等附加險。
第四節 郵政包裹運輸保險
一、郵包運輸保險的險別:分為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兩種。
郵包險和郵包一切險的保險責任:從被保險貨物離開保險單所載明的起運地或寄件人的處所運往郵局時開始生效,直至該項郵包運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郵局,從郵局發出到貨通知給收件人的當日午夜起算滿15天為止。
二、郵包戰爭險:郵包戰爭險是郵包運輸保險的一種附加險,自被保險郵包經郵政機構收訖后,儲存處所開始運達時生效,直到該項郵包送達保險單所載明的目的地郵政機構,送交收件人為止。
三、我國郵包運輸保險的基本做法:在辦理國際郵包運輸時,應正當選用郵包的保價與保險,可采取保險,也可采取既保險、又保價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