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法律書籍的心得
孟德斯鳩是十八世紀法國資產階級革命前期啟蒙運動的杰出代表,也是法國資產階級著名的法學家。《論法的精神》是其一生重要的著作,當時的伏爾泰把此書推崇為“理性和自由的法典”。 《論法的精神》是資產階級法學最早的經典著作,它不僅為法國和其他國家的資產階級提供了理論武器,而且也為資產階級國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則,追求自由、主張法治、實行分權的理論。
孟德斯鳩開篇便闡述了他的自然法理論。他認為,“世間我們看到的萬物都是由一個盲目的命運所創造的”,這種說法荒謬絕倫,盲目的命運是無法創造“具有智能的創造物”的,而是有一個最淺顯的理性的存在。法就是這個淺顯理性與各種存在物之間關系的總和,同時也體現著所有客觀存在物彼此之間的關系。因此,從最大限度廣義上理解,法是源于客觀事物性質的必然聯系,世界上所有的存在物都有屬于自己的法。
孟德斯鳩把法分為自然法和人為法。他認為所有規律產生之前,便有了自然法,理性是自然法的淵源,自然法是人為法的基礎。在《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并沒有將政治法和民事法截然分開,因為他探討的并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的精神。法律與一國國情相符合、同已經建立或將要建立的政體的性質及原則相吻合,法律與國家自然條件的關系,與政治所能容忍的自由度、與居民的信仰、性情、財富、人口、貿易、風俗習慣的關系,以及法律條款之間的內在關系等等,這些關系和觀點的綜合便構成了所謂的“法的精神”。
三權分立學說是其思想核心。他提出了行政、立法和司法的分權理論,認為三權相互制衡,才能保障公民的自由。三權分立原則作為一種學說,最先由英國資產階級思想家洛克提出。《論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鳩進一步發展和完善了洛克的分權學說,主張“必須建立三權分立的政體,按照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的原則組成國家。當立法權和行政權集中在同一機關之手,自由便不復存在了,因為人們將要害怕這個國王或議會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執行這些法律”。他還根據英國的政治制度說明各種權力之間的制衡關系,指明立法機關由兩部分組成,可通過相互的反對權相互鉗制,立法機關的兩部分都受行政權的約束,而行政權亦受立法權的約束,彼此協調前進。如同他的著作所說“當我一旦論證了原則,人們便將看到法律從原則引申出來,如同水從泉源流出一樣”。他的分權說并非空洞的政治理論,而是順應時代的步伐,提出的具有實際意義的政治綱領,其實質在于“階級分權”,這在當時適應了新興資產階級參與政權的需要。
孟德斯鳩用大量的篇幅論證了他提出的著名政治理論之一:政體分類學說。他把政體分為共和、君主、專制三種。共和又可分為民主政治和貴族政治。他反對專制政體,認為專制政體意味著恐怖,“既無法律又無規章,由單獨一個人按照一己的意志與反復無常的性情領導一切。”即使有法律,也無實際意義,因此在那里沒有任何保證維護法律。共和政體是一部分人民或全體人民擁有最高權力的政體。當全體人民擁有至高無上的權力時是民主政治,其需要一種更為強悍的原動力,這就是品德——對祖國的熱愛、熱愛平等,這種愛要求人們持續不斷地將公共利益置于個人利益之上;當最高權力集中在一部分人民手中時,那就是貴族政治了,而建立在品德之上的節儉是貴族政治的靈魂。在民主下,制定投票權利的法律是基本法律,它對公民的選舉權與被選舉權,議會及政府官吏的職權做出規定。在貴族政體下,貴族是統治者而且有一定的數量,需要設立一個處理貴族事務的“參議會”,所以制定有關參議會的成員、資格、職權的法律,就是基本法。孟德斯鳩最為推崇君主政體,他認為,君主政體雖然由單獨一人執政,但卻遵照固定和確立了的法律執政;榮譽是其原則“它能喚起優美的行為,與法律的力量相結合,能夠和品德本身一樣,引導政府達到其目的。”
孟德斯鳩非常強調自然地理環境對社會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認為這種作用具有決定性。他說,在擁有廣闊平原的亞洲不能不實行專制,“因為如果奴役的統治不是極端嚴酷的話,便要迅速形成一種割據的局面。這和地理的性質是不能相容的。”“在歐洲,天然的區域劃分形成了許多大小不等的國家。在這些國家里,法治和保國不是格格不入的。”他還認為,炎熱的氣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們懦弱而不能維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貧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氣候能磨煉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堅強而一心捍衛自由。因此,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首先要考慮這些因素。
孟德斯鳩的貢獻還體現在所運用的歷史主義和整體主義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鳩的全部理論都建立在對歷史事實和世界各國古今政治、社會與法律制度實踐分析基礎之上,從社會——歷史——文化以及人們生存環境中的各個因素相互聯系與影響的動態關系中把握一國政治法律發展變化的規律。這是對傳統政治學、法學研究方法的超越,使政治學和法學的研究向科學前進了一大步。
孟德斯鳩未能完全摒棄封建制度,他的觀點趨向于將封建制度和資本主義民主制度相結合,另外他也未能在立法方面脫離宗教。他認為宗教可以在法律中起到一定積極的作用。這些都成了他日后研究以及觀點的局限。但是不能否認這位偉大的思想家的這部巨著給世人帶來的巨大影響。《論法的精神》在那個黑暗的年代給了多少人思想的啟迪,給歐洲的黑暗的封建統治社會帶來無限的光明。更給后世留下一筆無可估量的財富,讓后世的人們不禁感嘆偉人的智慧與思想是如此之偉大。
讀法律書籍的心得(精選篇2)
法律永遠是公正嚴肅的。它捍衛著公民的權利,維護著公民的合法利益。任何人不能跨出它所規定的方圓。就本人對學習法律知識看法:
一、務必培養強烈的法制觀念
法制觀念由來已久,作為我們處在現代社會的人,在法制建設不斷健全、社會禮貌中不斷發展的新形勢下,個人的社會活動都務必依據法律而進行,因此,更就應學法、懂法,用法、遵循法律。
常常會在電視、報紙的報道中看到一些人沒有法制觀念,不懂得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我的尊嚴和權利,他們甚至在受到不法侵犯的時候還不明白用法律途徑解決問題,有的選取暴力、有的選取忍受。這是一種悲哀,我們要吸取教訓,培養自身的法制觀念,同時也員工進行普法宣傳,只有大家都有法制觀念了,法律才能更好的發揮它的作用。
二、堅持理論聯系實際、學以致用的務實的態度去學習普法知識提高自我的法律素質
學法的目的就是學以致用,明白什么是法律所允許的,什么是法律所禁止的,要在法律所限定的框架內做事。學習過程中認識到培養和樹立誠信守法、依法執教、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構建和諧社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必然要求。
三、要將普法學習落到實處
普法的學習務必要有針對性,要有所的有所獲,對于個人來講,在普法學習中受益匪淺,透過學習不僅僅認識和糾正了自身所存在的一些法律盲區,同時透過學法能夠很好的指導相關業務的順利開展,對日常工作所產生的用心影響是明顯的。
因此,普法知識的學習是一舉兩得的好事,學好、用好法律是一件重要的事情,我不僅僅更新了自我對法律的認識,更是清楚的了解到自我的法律地位,每個人都享有必須的權利,“平等”的口號不應是嘴上說說而已,落實到實處才擁有好處,否則有法也等于無法了。在提高了法制觀念和依法辦事的同時也提高了的自身業務素質,普法學習不能是三分鐘的熱度,今后必須要將普法學習堅持下去,樹立終生學法的觀念。
讀法律書籍的心得(精選篇3)
在學習法律基礎的過程中,我有一點體會,就是必須要自覺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權威。
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樹立,既有賴于國家的努力,也有賴于公民個人的努力。從國家角度來說,應當采取各種有效措施消除損害社會主義法律樹干的因素。例如,要進一步提高立法質量,保證法律的科學性,合理性;改善法律實施的狀況,保證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深入開展法律宣傳教育,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從個人的角度來說,應當透過各種方式努力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權威.覺得至少應做到以下三個方面:
努力樹立法律信仰。一個人只有從內心深處真正認同、信任和信仰法律,才會自覺維護法律的權威。應當透過認真學習法律知識,深入理解法律在現代社會中的重要作用,深刻把握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精神,從而樹立起對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信仰。
用心宣傳法律知識。在自我學習和掌握法律知識的同時,還要向其他人宣傳法律知識。個性是要宣傳社會主義法律觀念,幫忙人們徹底根除“權大于法”,“要人治不要法治”等封建殘余思想,宣傳我國社會主義法律的優越性,使人們了解和認同我國社會主義法律,從而推動全社會構成尊重和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權威的良好風尚。
敢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違法犯罪行為既是對社會秩序的破壞,也是對法律權威的蔑視。不僅僅要有守法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法律,而且要敢于和善于同違法犯罪行為作斗爭,自覺維護法律權威.同違法犯罪行為斗爭的方式是多種多樣的,既包括事前采取有效措施預防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也包括事中和事后制止,檢舉,揭發違法犯罪行為。
讀法律書籍的心得(精選篇4)
伯爾曼的《法律與宗教》是在他1971年的一系列公開演講的基礎上整理而成的。作者的主要觀點是,法律與宗教是兩個不同然而彼此相關的方面,是社會經驗的兩個領域。盡管這兩個方面不容混淆,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外的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為機械僵死的教條。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面對著60年代美國等西方國家的社會問題,伯爾曼認為西方人所面臨的危機并非法律的過度神圣化或宗教的過度律法化,即二者過分一體化的危機;而是相反,是它們過于分裂化的危機。因此,需要使二者重新融合,才能使法律真正被社會所信仰。
書中通過對法律與宗教的人類學把握、歷史上宗教對法律的影響、宗教中蘊含的法律方面、法律與宗教的死亡與再生的末世學角度,精辟論述了法律與宗教自始至終不可分割、互相滲透的密切聯系,從而揭示出現代人對法律與宗教關系認識的嚴重片面性。
伯爾曼指出,在人類所有的文化里,法律與宗教都共同具有四種要素:儀式、傳統、權威和普遍性。這四種要素的存在決定了法律與宗教的共通性。本書所要指出的關鍵即為:“盡管這兩方面(法律與宗教)之間存在緊張,但任何一方的繁盛發達都離不開另外一的一方。沒有宗教的法律,會退化成一種機械的法條主義。沒有法律的宗教,則會喪失其社會有效性。”也就是說,法律必須被信仰,以免退變成為僵死的法條;宗教必須有規則,否則易于變為狂信。
看完這本書,我對法律與宗教的關系有了更深的了解,法律之于我們,是一種外在的約束力,它指導著我們的行為,而宗教之于我們則是一種內在的約束力,它指導著我們的心靈,或善或惡。在我國,法律與宗教都有比較悠久的歷史,但顯然,宗教所宣揚的道德和倫理比法律的影響更加深遠。因此造成人們對于法律的意識相對淡薄,法律在中國缺少一份神圣性。法律是對權利、義務進行分配并解決社會糾紛的一些行為規則和制度。它用于調節人的行為和社會關系,在任何一個具有自主和自由、承認保護私人權利和利益的社會,法律是不可少的、維系社會的重要基本手段。法律對于人們的保護遠比宗教來得全面而徹底。因此,在現今的中國,若要建設一個法治社會,必須建立法律至高無上的權威,使法律成為人們的信仰,溶入到血液中,落實到行動上。
人們發現,中國的落后,就在于我們的傳統文化中沒有對法律的信仰,我們過于注重道德和政治(權力)的作用,過于強調情理法的結合,法律在我們的社會調整中并沒有起到至上的作用。為了使我們的社會走向現代化,實現依法治國,就必須讓法律成為圣經,成為社會中唯一具有權威性的規范和機制。對民眾,需要的是為權利而斗爭;而法律職業共同體應該以道德無涉、價值無涉為口號。
正如梁治平教授對中國表示出深刻的憂慮:“我們的現代法律制度包括憲法、行政法、民法、訴訟法等許多門類,它們被設計來調整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為建構一個現代社會奠定基礎。同時,它們也代表了一種精神價值,一種在久遠的歷史中逐漸形成的傳統。問題在于,這恰好不是我們的傳統。這里不但沒有融入我們的歷史、我們的經驗,反倒常常與我們‘固有的’文化價值相悖。于是,當我們最后不得不接受這套法律制度的時候,立即就陷入到無可解脫的精神困境里面。一種本質上是西方文化產物的原則、制度,如何能夠喚起我們對于終極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識,又怎么能夠激發我們樂于為之獻身的信仰與激情?我們并不是漸漸失去了對于法律的信任,而是一開始就不能信任這法律。因為它與我們五千年來一貫遵行的價值相悖,與我們有著同樣久長之傳統的文化格格不入。這樣的困境不是比西方人面臨的危機更難以擺脫嗎?”梁教授的憂慮點出了我國立法的尷尬處境。無論看上去多么完美的法律制度和規則,如果缺少精神的基礎,不能喚起民眾的認同和信任,又怎能產生對它的信仰?因此,結合中國實際,有中國特色的法律才是真正能為人們所認同和遵守的法律。
最后,我想引用書中的一句話“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只有建立對法律的信仰,我們的法制道路才能夠越走越遠。
讀法律書籍的心得(精選篇5)
我們的“中國夢”既不虛幻,也不遠遠,“小康夢”、“強國夢”、“復興夢”,個人的夢、國家的夢、民族的夢,三位一體,構成了我們的“中國夢”。我們的“中國夢”親身實在,與中國特點社會主義,與黨的領導,與十八大的召開緊密相連,不可分離。我們深信,我們的“中國夢”勢必伴隨著中國特點社會主義的偉大成功和中華民族的全面復興而順利實現!
作為教師,應對這場世紀盛會更是熱血沸騰。教師在平凡的崗位上實踐"中國夢”那就務必務實、求真、進步本身綜合素質、豐富自我的學識和創新求實的精神。教師教書育人的職業功能首先體此刻教書,因此要請教師學知趣對較為淵博,和具有從事文化科學教育事業所務必的求實創新的良好品格。現今時代是知識信息時代,人力資源的開發越來越遭到人們的重視。教師不再能僅限于知識的傳授和解惑,而要喚醒未知曉或沉睡中的潛力,使得每個人都能分享到人們完全能夠發揮自我才能的快樂。由此,我們的教師不但要向學生傳遞文化知識,更重要的是:重視學生智力的開發,重視學生對獲得知識,創造思惟潛力的培養,重視學生應用知識解決實際題目潛力的培養,反觀現代社會科學的發展,既顯現分化又綜合的趨勢,自然科學與社會科學相互滲透,相互結合,構成一系列交叉學科,邊沿學科,跨學科的學科。這就向教師提出了新的要求——既術業又專攻,又要廣泛瀏覽。新時代的教師理應成為通才,通識型人材,既具有專精的專業知識,又具有廣博的寬厚的基礎知識,基于教育對象成長的特殊性,教育活動同時又是一種創造性的活動,是科學性與藝術性高度結合的實踐進程。所以教師務必把握教育規律,把握教育理論,只有依照科學育人的規律辦事,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只有具有了從事創造性實踐活動所需的求實,創新的良好品格,才能使自我的教育勞動更具自覺性,避免盲目性。教師在平凡的崗位上實踐"中國夢”那就務必進步本身的綜合素質,培養良好的個人性德修養和發揚忘我的奉獻精神。教師教書育人的職業功能,另外一個重要方面是育人,教師要透過自我的教育活動,塑造出具有健康身心,良好品格的新人,因此要請教師本身務必具有很好的道德修養和思想操守,有著為教育事業忘我奉獻的精神。對教師的職業而言,教師個人的思想道德修養大而化之成為教師職業道德規范,教育勞動的特殊性要請教師的職業道德,比其他任何行業都具有高標準和更具個性的尋求,考察教育勞動的全進程,我們發現:教師的勞動難以確定嚴格的時空界限,他們起早摸黑工作,與學生朝夕相處,干起“活”來全身心投進,其工作難以正確量化,還要隨時隨地遭到學生,學生家長,教學管理者監督,若沒有強烈的道德良知和道德職責感,教師的教育活動將沒法深進學生的整個身心成長進程;教育工作又是一個周期性較長的實踐進程,人們極難在短時光內見到教育勞動的成果,任何一個教育階段,任何一個單個的教師都難以肯定地說,這個學生成才是由于我,這就要請教師一切從學生發展需要動身,不計較個人名利得失。
從本質上講,教師的職業勞動就是一種奉獻,基于教育勞動的特點和教師主角功能的特殊性,教師主角形象的示范性,客觀上要請教師比其他的職業群體,其他行業,其他社會成員具有更高的道德操守。我作為一位一線教師,要把學習十八大的熱忱化作勤奮工作的豪情,并落實到學習教育精神的實踐中來,努力做好工作,創造優良成績,以高度的政治職責感和歷史使命感,圍繞中心,服務大局,加強團結,恪盡職守,認真負責,勤奮工作,扎扎實實把工作做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