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警民法學:關于訴訟時效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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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知識
訴訟時效的種類
1.普通訴訟時效
普通訴訟時效又稱一般訴訟時效,是指在一般情況下適用的訴訟時效。凡是法律沒有規定特殊訴訟時效期間的,都應適用一般訴訟時效的規定。
《民法通則》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兩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特別訴訟時效,是指法律規定的僅適用于某些特殊民事法律關系的訴訟時效。
它包括短期訴訟時效、長期訴訟時效、最長期訴訟時效。
(1)《民法通則》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此外,其他單行民事法律亦有短期訴訟時效的規定。
(2)長期訴訟時效,指時效期間在2年至20年(不包括2年和20年)之間的訴訟時效。它主要適用于一些調查取證費時耗力的疑難案件或涉外經濟糾紛。
(3)最長期訴訟時效,是指訴訟時效期間為20年的訴訟時效。《民法通則》第137條規定,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最長訴訟時效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規定。
訴訟時效的中止與中斷
1.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一定的法定事由的發生而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暫時停止計算訴訟時效期間。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民法通則》第139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繼續計算。”
2.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中,因法定事由的發生致使已經進行的訴訟時效期間全部歸于無效,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民法通則》第140條規定:“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