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函寫作四大基本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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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寧靜2
行政文書
(一)真實原則
律師函是依據委托人的事實陳述和委托人提供的事實材料為依托的,首先,律師應當告知委托人真實客觀陳述其事實,不得做捏造事實、無中生有,否則承擔法律責任。其次,律師應當嚴格按照委托人陳述或材料的客觀內容,在律師函中不假不妄地進行事實陳述和分析。委托人不真實的陳述或者律師的失真地事實分析都可能造成嚴重的法律后果。
(二)合法原則
律師函必須建立在對客觀事實的合法性分析的基礎上,才能是委托人的意見得到法律的支持,產生法律的威懾效果,如果律師的律師函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造成有關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
(三)委托原則
律師事務所必須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委托合同,明確地約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律師必須和委托人建立書面的授權委托手續。以確定委托關系、委托范圍及代理權限,律師只在授權的范圍內發表律師函,最終的律師函在發出前要取得委托人的書面認可。注意的是,對律師函書面確認手續不能替代委托手續,實踐中經常有律師進行這樣的替代。
(四)必要原則
有些情況下發出的律師函是沒有多大的必要的,雖然律師函的應用范圍比較廣泛,但是律師函不是胡椒面,不是狗皮膏藥。謹慎發出律師函才能取得預期的效果,這樣才能使委托人認識到你在考慮他的成本,值得信賴。
(五)保密原則
律師函的受送對象要準確,范圍不得無故擴大,要限于當事人,或受送達對象的負責人。實踐中,為了制造輿論壓力或者借助聲勢或者作秀,往往在媒體上公開發表或在公眾場所公開發布律師函,一是這種方式很不適當,違反送達對象是特定的原理,原則上不應公開發布,除非是需要進行公示的法律聲明。二是這種公開很可能引起侵犯商業秘密或榮譽、個人隱私或名譽的風險,加大了律師函法律服務的風險,很可能律師事務所成為連帶責任人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