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書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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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書
包括規范性和非規范性兩種。法律文書是指我國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檢察院、法院、監獄或勞改機關以及公證機關、仲裁機關依法制作的處理各類訴訟案件和非訴訟案件的法律文書和案件當事人、律師及律師事務所自書或代書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文書的總稱,亦即指規范性法律文書(國家立法機關頒布的各種法律)以外,所有非規范性的法律文書的總稱。法律文書主旨:是制作文書的目的和文書的中心思想,它在文書制作中起指導和通令全文的作用。
法律文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法律文書是指一切涉及法律內容的文書,它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具體指各種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及規章等;二是不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規范性法律文件即狹義的法律文書,是指國家司法機關、律師及律師事務所、仲裁機關、公證機關和案件當事人依法制作的處理種類訴訟案件以及非訴訟案件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義的非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國家司法機關包括公安機關(含國家安全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監獄管理機關。非法律文件只適用于特定的人和特定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