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選領導法律知識試題詳解
福建公選領導法律知識試題(一)
A.以屬人主義為主的折衷主義 B.以屬地主義為主的折衷主義
C.以保護主義為主的折衷主義 D.以屬人主義和保護主義
3.我國已經頒布施行的《勞動法》屬于( )。
A.行政法 B.社會法 C.經濟法 D.民法
4.由于港澳特別行政區實行資本主義制度,因此,我國社會主義憲法在特別行政區( )。
A.具有部分法律效力 B.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C.通過基本法實施 D.無法律效力
5.關于刑法在時間上的效力,我國采取( )。
A.從舊原則 B.從新原則
C.從新兼從輕原則 D.從舊兼從輕原則
福建公選領導法律知識試題答案
1.【答案】D。解析:《民法通則》第11條第二款規定:“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張某17歲,自己靠承包田和外出打工度日,應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本題選D。
2.【答案】B。解析:以屬地主義為主,與屬人主義、保護主義相結合。這是近代以來多數國家所采用的原則。我國也是如此。采用這種原則的原因是:既要維護本國利益,堅持本國主權,又要尊重他國主權,照顧法律適用中的實際可能性。故本題選B。
3.【答案】B。解析:從法律屬性來說,《勞動法》屬于社會法的范疇。故本題選B。
4.【答案】C。解析: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別行政區的統一領導。全國人大分別于1990年和1993年通過了《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兩個基本法的第1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規定: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于中央人民政府。這是將我國憲法的規定具體化。故本題選C。
5.【答案】D。解析:我國關于法的時間上的效力,一般采取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故本題選D。
福建公選領導法律知識試題(二)
1.甲被車撞傷倒地,行人乙攔下一輛出租車,將甲送往醫院,乙支付了車費,其間,甲的手機丟失。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車費由甲承擔,甲手機丟失的損失由乙賠償
B.車費不由甲承擔,甲手機丟失的損失由乙賠償
C.車費由甲承擔,甲手機丟失的損失不由乙賠償
D.車費不由甲承擔,甲手機丟失的損失不由乙賠償
2.下列屬于執法活動的是( )。
A.李某遭王某毆打而向公安局報案
B.檢察機關根據群眾檢舉對某人的受賄行為進行偵查
C.稅務人員認為張某有偷稅嫌疑而查辦該案件
D.法官出差辦案途中發現兩個人發生口角,依法律和事實對兩人進行勸解
3.下列關于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的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
A.征收農民集體土地,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B.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C.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D.征收耕地應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4.甲于2010年3月1日開始使用“紅紅太陽”牌商標,乙同年4月1日開始使用相同商標。商標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關于“紅紅太陽”商標的申請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標局應初步審定公告誰的申請?( )
A.公告甲的申請,因甲、乙雖同時申請,但甲使用在先
B.同時公告,因甲、乙申請日期相同
C.公告乙的申請,因乙申請在先
D.可以由商標局自由裁定
5.下列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軍人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續期間雖未實際取得,但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福建公選領導法律知識試題答案
1.【答案】C。解析:乙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故車費應當由甲承擔。而手機的丟失與乙無關,故甲手機丟失的損失不由乙賠償。故本題選C。
2.【答案】C。解析:略。
3.【答案】C。解析:根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相關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故本題選C。
4.【答案】A。解析:《商標法》第29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商標法實施條例》第18條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故本題選A。
5.【答案】C。解析: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7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A屬于生產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B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D項符合法條。C項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符合定義。故本題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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