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帶答案
山東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一)
C.對省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不服
D.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
2.某明星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他應承擔的責任是( )。
A.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B.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C.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D.承擔50%的賠償責任
3.小學生王某,8歲,代表學校參與中外少兒書畫大賽獲一等獎,獎金5000元,對此,下列說法正確的是( )。
A.獎金由學校和王某各得一半
B.學校獲得全部獎金
C.王某須經其監護人同意才可獲得此獎金
D.王某無須經其監護人同意即可獲得此獎金
4.下列情形中不屬于訴訟時效中斷的事由是( )。
A.由于不可抗力導致權利人無法起訴
B.權利人死亡,繼承人尚不知道
C.權利人的代理人向債務人提出請求
D.被侵害權利人的法定代理人死亡的
5.某市區公安分局下設的一個派出所對公民楊某的違法行為給予50元罰款。楊某不服,欲提起行政復議,享有行政復議權的機關是( )。
A.該派出所
B.某市區公安分局
C.某市市政府
D.某市公安局
山東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答案
1.【答案】C。解析:《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2)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3)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4)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因此本題選擇C項。
2.【答案】C。解析:《食品安全法》第55條規定,社會團體或者其他組織、個人在虛假廣告中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與食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答案為C。
3.【答案】D。解析:不滿10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但是純獲利性的行為是可以進行的。
4.【答案】C。解析:ABD三項均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C項屬于權利人主張權利的情形,不符合訴訟時效制度制裁怠于行使權利者的本旨,因而使訴訟時效期間中斷。
5.【答案】B。解析:《行政復議法》第15條規定,對政府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者該部門的本級地方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山東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二)
1.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A.有效
B.無效
C.部分有效
D.在撤銷死亡宣告后有效
2.公民參與合伙關系,()出資。
A.可以用勞務
B.必須用資金
C.必須用實物
D.必須用資金或實物
3.法人、個體工商戶也享有人身權,包括()。
A.姓名權和名譽權
B.名譽權和經營權
C.經營權和隱私權
D.名稱權和名譽權
4.甲出差前將家中的一臺彩電交由鄰居乙保管。在甲出差期間,乙將彩電賣給丙,丙以為彩電為乙所有,便以合理價格購得。
A.甲不得向丙請求返還彩電
B.甲可要求丙返還彩電
C.甲可要求乙與丙共同承擔賠償責任
D.甲可要求丙賠償損失
5.就要約所作的以下表述中,()的表述是正確的。
A.要約在發出時生效
B.要約在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C.要約生效后不得撤銷
D.只要受要約人未發出承諾通知,要約均可撤銷
山東公選考試法律知識專練題答案
1、【答案】A。此題測試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問題。所謂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系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行為。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發生與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后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系歸于消滅或變更;其婚姻關系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處理。但是宣告死亡畢竟不同于自然死亡,《民法通則》第24條第2款規定,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依然有效。因此此題選A.
2、【答案】A。此題測試個人合伙關系中的出資方式問題。根據《民法通則》第30條的規定,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約定各自提供資金、事務、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的行為或組織形式。可見,個人合伙出資的種類既可以是資金和實物,也可以是技術和勞務。因此此題選A.
3、【答案】D。此題測試法人、個體工商戶人身權的內容問題。人身權,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民事權利。自然人享有的人身權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身份權;法人、個體工商戶享有的人身權主要包括: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姓名權是自然人專屬的人身權,而經營權則不屬于人身權的范疇。因此此題選D.
4、【答案】A。【解析】此題測試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問題。所謂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其占有的他人動產讓與第三人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善意取得制度的后果是動產所有權的轉移。讓與人向受讓人交付了動產,從受讓人實際占有該動產時,受讓人就成為該動產的合法所有人,原所有人的所有權歸于消滅。原所有人不能要求受讓人返還,只能要求轉讓人賠償損失。在本題中,甲只能要求乙賠償損失。因此此題選A.
5、【答案】B。【解析】此題測試要約的生效時間問題。要約是當事人一方向另一方發出希望與對方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具有法律效力,要約自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要約可以撤回,以阻止要約發生法律效力,但撤回的通知應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也可以撤銷,但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同時,有兩種要約不可撤銷:一是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二是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因此此題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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