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帶答案
上海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一)
C. 車費由甲承擔,甲手機丟失的損失不由乙賠償
D. 車費不由甲承擔,甲手機丟失的損失不由乙賠償
2.下列屬于執法活動的是:
A. 李某遭王某毆打而向公安局報案
B. 檢察機關根據群眾檢舉對某人的受賄行為進行偵查
C. 稅務人員認為張某有偷稅嫌疑而查辦該案件
D. 法官出差辦案途中發現兩個人發生口角,依法律和事實對兩人進行勸解
3.下列關于國家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的規定,下列說法錯誤的是:
A.征收農民集體土地,需要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補償
B.征收耕地以外其他土地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C.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市、縣人民政府規定
D.征收耕地應給予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4.甲于2010年3月1日開始使用“紅紅太陽”牌商標,乙同年4月1日開始使用相同商標。商標局于2011年5月10日同一天收到甲、乙關于“紅紅太陽”商標的申請文件,但甲的文件是5月8日寄出的,乙的文件是5月5日寄出的。商標局應初步審定公告誰的申請?
A.公告甲的申請,因甲、乙雖同時申請,但甲使用在先
B.同時公告,因甲、乙申請日期相同
C.公告乙的申請,因乙申請在先
D.可以由商標局自由裁定
5.下列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是:
A.婚前房屋在婚后所得的租金
B.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軍人的復員費和自主擇業費
C.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
D.婚姻存續期間雖未實際取得,但明確可以取得的知識產權收益
上海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答案
1.參考答案:C
解析:乙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故車費應當由甲承擔。而手機的丟失與乙無關,故甲手機丟失的損失不由乙賠償。此題正確答案為C選項。
2.參考答案:C
解析:略。
3.正確答案是C
解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相關規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本題為選非題,故正確答案為C.
4.正確答案是A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商標注冊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書件的日期為準。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 商標注冊的申請日期以商標局收到申請文件的日期為準。故根據題意表述A為正確答案。
5.正確答案是C
解析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第一款規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財產。A屬于生產經營收益,屬于夫妻共同財產;B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應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但婚姻存續時間較長的,可以轉化為共同財產;D項符合法條。C項是夫妻一方個人財產,不符合定義。本題為選非題,故正確答案為C項。
上海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二)
1.下列有關國家公務員權利的說法錯誤的是( )。
A.非因法定事由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行政處分
B.由于主觀原因不愿意繼續擔任公職時,可行使辭職權
C.行使辭職權不需要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
D.國家可以剝奪特殊職位上任職的公務員的辭職權利
2.李某因犯殺人(未遂)罪、搶劫罪、盜竊罪而分別被判處10年、8年、5年有期徒刑,對其最后量刑應為( )年。
A.10年
B.23年
C.10-23年
D.10-20年
3.王某將與其有私仇的李某打昏在地后逃走,此時李某的熟人張某路過,見李某不省人事,遂將其手機、錢包拿走。本案中( )。
A.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沒有犯罪
B.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盜竊罪
C.王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構成搶奪罪
D.王某、張某共同構成故意傷害罪和盜竊罪
4.下列關于勞動合同期限的說法不正確的是( )。
A.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B.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三個月
C.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D.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5.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在買賣合同中,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時間為( )。
A.買賣合同成立時
B.買賣合同生效時
C.標的物交付時
D.買方付清標的物價款時
上海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答案
1.答案: C
解析:
《公務員法》第13條規定:“……(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七)申請辭職;……”故A、B選項說法正確。
《公務員法》第80條規定:“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予以審批,其中對領導成員辭去公職的申請,應當自接到申請之日起90日內予以審批。”故C選項說法錯誤。
《公務員法》第81條規定了在涉及國家秘密等特殊職位任職的公務員不得辭去公職,故D選項說法正確。
2.答案: D
解析:
我國《刑法》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故正確答案為D。
【注意】本題為2009年真題,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其中第69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
3.答案: B
解析:
王某與張某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沒有共同的犯罪意思表示,二人的行為是各自獨立完成的,故不構成共同犯罪。D項排除。
王某故意傷害李某,構成故意傷害罪;張某借李某“不省人事”之際,拿走“手機、錢包”,構成盜竊罪。故正確答案為B。
本題相關知識點:
共同犯罪: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二人以上,各犯罪人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故意傷害罪:是指故意非法傷害他人身體并達成一定的嚴重程度、應受刑法處罰的犯罪行為。 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結果,而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身體權,所謂身體權是指自然人以保持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性為內容的人格權。
盜竊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竊取他人占有的數額較大的財物,或者多次盜竊的行為。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秘密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秘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本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凡達到刑事責任年齡(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均能構成;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4.答案: B
解析: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故本題正確答案為B。
5.答案: C
解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33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故本題選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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