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及答案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一)
A.自己代理 B.雙方代理
C.與第三人串通的代理 D.無權代理
3.張某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滿4年,其妻李某( )
A.只能申請失蹤 B.只能申請死亡
C.只能先申請失蹤,再申請死亡 D.既可以申請失蹤,也可以申請死亡
4.依據《合同法》,可撤銷合同的撤銷權期限為1年,這一年屬于( )
A.消滅時效 B.普通訴訟時效
C.特殊時效 D.除斥期間
5.土地承包經營權屬于( )
A.自物權 B.用益物權 C.擔保物權 D.完全物權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答案
1.【答案】A。答:代理的民事行為,并非一切民事行為都可以適用代理。 依照法律規定,以下民事行為不得適用代理:(1)具有人身性質的民事行為。如設立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等。)
2.【答案】B。雙方代理,是指一個代理人同時代理雙方當事人為同一法律行為。
3.【答案】D。解析:題考查的知識點是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關系。《民法通則意見》第29條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利害關系人可以不經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關系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本題“甲離開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達5年”的條件既符合宣告失蹤的條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條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順序申請人,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當然可以選擇兩者。可以先申請宣告失蹤,然后申請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請宣告失蹤,直接申請宣告死亡。縱觀本題所給選項,只有D項符合試題要求,ABC三項都有違我國民法的規定。
4.【答案】D。解析:是指在合同中,當債務人放棄對第三人的到期債權,實施無償轉讓或者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處分財產的行為而有害于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所實施的行為。債權人的撤銷權有除斥期間。1年、5年。
5.【答案】B。解析:用益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他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比如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二)
1.撤銷權屬于( )
A.支配權 B.請求權 C.形成權 D.抗辯權
2.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定事由應發生在訴訟期間的最后( )
A.1個月內 B.2個月內 C.3個月內 D.6個月內
3.甲.乙.丙各出資5萬元合伙經營一餐館。經營期間丙提出退伙,并聲明放棄一切合伙權利,也不承擔合伙債務,甲.乙均同意。丙退伙后,對退伙前的合伙債務,應( )
A.不承擔責任 B.承擔連帶責任
C.承擔按份責任 D.承擔有限責任
4.下列選項中,屬于雙方法律行為的是( )
A.追認 B.立遺囑 C.撤銷 D.買賣
5.甲與乙簽訂了一房屋買賣合同,約定如果甲父死亡,則甲將房屋賣給乙。該合同屬于( )
A.附延緩條件的合同 B.附解除條件的合同
C.附始期的合同 D.附終期的合同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訓練題答案
1.【答案】C。解析:民事權利的分類:撤銷權、解除權、追認權、抵銷權等都屬于形成權。)
2.【答案】D。解析: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進行至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法定的客觀事由阻礙權利人行使請求權的,暫時停止訴訟時效的計算,待阻礙事由消除后,訴訟時效期間繼續進行的制度。
3.【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53條規定,合伙經營期間發生虧損,合伙人推出合伙時未按約定分擔或者未合理分擔合伙債務的,退伙人已分擔合伙債務的,對其參加合伙期間的全部債務仍負連帶責任。故B項正確。
4.【答案】D。解析:事法律行為的分類:雙方法律行為,又稱雙方行為,是由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為。其特點是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具有相對性,最典型的雙方法律行為是合同。
5.【答案】A。解析:停止條件,又稱延緩條件,是指關系法律行為效力發生的條件。附停止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成立后,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已經確定,但不發生效力,當事人的權利義務處于停止的狀態,一直延緩到條件成就時才發生効力;若條件不成就,則該法律行為失去效力。本題為附延緩期限的合同,合同已成立,但需待“甲父死亡”這一期限到來時,合同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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