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習題解析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習題(一)
2.甲因債權人乙下落不明而將應交付的貨物提存,提存后如貨物遇風險而滅失,則該損失應由( )承擔?
A.甲 B.乙 C.提存部門 D.甲乙分擔
3.依據《擔保法》,企業法人內部職能部門作保證人的條件( )
A.有清償能力 B.有保證能力
C.企業法人同意 D.企業法人書面授權
4.甲向乙借款10萬元,而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甲屆期未還款,則乙( )
A.只能請求甲償還
B.只能請求丙償還
C.應先請求甲償還,不足部分再請求丙償還
D.既可以請求甲償還,又可以請求丙償還
5.甲、乙簽訂買賣合同,約定甲先交貨,貨到一個月內付款。交貨期屆至時,甲發現乙有轉移財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甲可行使( )
A.同時履行抗辯權 B.先訴抗辯權
C.不安抗辯權 D.先履行抗辯權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習題答案
1.【答案】C。解析:無法律上的原因。無法律上的原因,是指沒有法律規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是管理他人的事務,需要管理人的積極的行為為之,單純的不作為不構成無因管理。如修理他人的房屋,救助溺水的人。
2.【答案】B。解析:標的物提存后,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3.【答案】D。解析: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條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不得為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4.【答案】D。解析:連帶保證責任。既可以請求債權人償還,也可以請求擔保人償還。
5.【答案】C。解析:本題考查的知識點是不安抗辯權。甲與乙訂立貨物買賣合同,這表明該合同是雙務合同;約定甲先交貨,乙后付款,這表明甲負有先履行義務;后甲發現乙有轉移資產以逃避債務的行為,這表明后履行義務的一方可能喪失履約能力。根據這四個條件,甲可以依法行使的是不安抗辯權,故C項符合題意。在本題中,如果甲沒有交貨卻要求乙付款,乙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如果沒有約定先后履行順序,甲提出履行,乙享有同時履行抗辯權,當乙提出履行時,甲亦同。如果甲已經交貨,乙到了付款期限而不付款,卻把資產轉移,這時甲可以行使撤銷權。綜上分析,A、B、D項不符合本題要求。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習題(二)
1.甲將手機借給乙使用,乙將手機以市價賣給不知情的丙,并已交付。對此,( )
A.甲有權請求丙返還手機
B.甲無權請求丙返還手機
C.甲有權請求丙賠償損失
D.甲有權請求乙和丙共同賠償損失
2.甲與乙為鄰居,甲越界建房侵入乙宅基地,甲行為侵犯乙的( )
A.相鄰權 B.房屋所有權
C.宅基地使用權 D.宅基地所有權
3.下列選項中,屬于法定擔保物權的是( )
A.抵押 B.質押 C.定金 D.留置
4.甲向乙借款5萬元,以鋼琴做質押。質押成立時間為( )
A.借款合同成立時 B.鋼琴交付時
C.質押合同登記時 D.質權人同意時
5.特定之債與種類之債的劃分依據是( )
A.債的標的物是否特定 B.債的內容是否特定
C.債權人是否特定 D.債務人是否特定
江蘇公選考試法律知識習題答案
1.【答案】B。解析:善意取得,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人。受讓人在取得所有權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
2.【答案】C。解析:宅基地應當合理使用。行使宅基地的使用權,不得妨礙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權益。使用人只有按照規定用途使用的權利,使用權不得超過確定的宅基地的范圍。公民使用宅基地應注意相鄰關系,照顧相鄰人的合法權益。一方在其宅基地上建房、壘墻而妨礙他人通風、采光的,必須予以制止。建房挖地基,不得給相鄰房屋造成危險。
3.【答案】D。解析:留置一般不是約定的擔保,而是法律規定的擔保,債權人不能在債務人一超過債務履行期限就處分留置物,而是要按法律的規定,過一段期間,讓債務人有時間延期履約,只有等債務人過了延長期仍然不能履約的,才能處分留置物。這與抵押擔保和質押擔保中,債權人一過了債務履行期就可處分抵押物或質物有所不同。
4.【答案】B。解析:質權是移轉質物的占有的擔保物權,質權以占有標的物為成立要件。
5.【答案】A。解析:特定物之債與種類物之債。這是根據債的標的物的性質不同而作的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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