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公選考試公共法律知識模擬題詳解
湖北公選考試公共法律知識模擬題(一)
B.依法履行公職
C.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
D.納入國家行政編制
2.根據《憲法》和《物權法》,下列自然資源中不專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是( )。
A.礦藏
B.土地
C.水流
D.海洋
3.甲遭遇仇敵追殺,情急之下,從一住戶的窗戶跳入屋內躲避,不想將睡在窗邊的一小孩踩成重傷。則甲的行為性質為( )。
A.過失致人重傷罪
B.防衛過當
C.緊急避險
D.意外事件
4.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將憲法第十三條修改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 )。”
A.私有財產權
B.合法財產的所有權
C.私有財產
D.繼承權
5.醉酒的人犯罪( )。
A.應負刑事責任
B.不負刑事責任
C.造成嚴重后果的才負刑事責任
D.情節嚴重的才負刑事責任
湖北公選考試公共法律知識模擬題答案
1.答案: B
詳解:
《公務員法》第2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依法履行公職,即依法從事公務活動的人員,他不是為自己工作,也不是為某個私人的企業或者組織工作或者服務。故正確答案為B。
2.答案: B
詳解:
根據《憲法》和《物權法》的規定,礦藏、水流、海域屬國家所有,土地也可以是集體所有,不專屬于國家所有。故正確答案為B。
3.答案: D
詳解:
本題考查防衛、緊急避險和意外事件的區別。
本題目中首先是“遭遇仇敵追殺”所以有了先決條件,可以排除過失傷人的A了;這里沒有針對仇敵展開反抗,致使仇敵身體受傷或死亡,因此也不是防衛過當。
按照《刑法》第21條第1款的規定,緊急避險是指為了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發生的危險,不得已而采取的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而意外事件是指行為人實施某一行為在客觀上導致了損害的結果,但其既不是出于故意,也不存在主觀上的過失。而是由于不能預見的原因引起的,即行為人對損害結果主觀上沒有過錯,故不承擔責任。
緊急避險的狀況,要求“甲”在選擇逃入屋內時知道小孩的存在,但不得不在自己被害和損傷小孩肌體中選擇,但本題中顯然不是,題干中甲并不知曉小孩的存在,因此應當是意外事件。故正確答案為D。
4.答案: AD
詳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2004年)》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公民的私有財產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故正確答案為A、D。
5.答案: A
詳解:
《刑法》第18條:“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故正確答案為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