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選領導考試法律知識試題解析
公選領導考試法律知識試題:
D.乙的行為已經構成了對甲財產權利的侵害,因為乙為了自己的利益未經甲同意就砍掉了一些樹枝。但是乙在砍之前有意愿但無法告知甲,因此可豁免其部分責任
2.甲乙為夫妻,甲在外有外遇,為擺脫妻子,他產生殺妻之心。一天吃飯時,甲將老鼠藥放入乙的飯中,乙吃過有毒的飯后,甲又心生悔意將乙送入醫院,但還是沒有將乙救活。甲的行為屬于( )。
A.犯罪中止 B.犯罪既遂
C.犯罪預備 D.犯罪未遂
3.甲乙向來不和。某晚,甲和朋友在駕車途中與一輛車剮蹭引發爭斗,恰巧是乙朋友的車輛且乙也在場。打斗中乙持刀割傷甲胳膊,甲用磚頭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關于甲的行為,下列哪一選項是正確的( )。
A.屬于故意殺人 B.屬于緊急避險
C.屬于正當防衛 D.屬于防衛過當
4.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下列哪一機關或者單位實施行政許可?( )
A.所屬事業單位 B.其他行政機關
C.其他國家機關 D.其他行政機關和所屬事業單位
5.下列選項中錯誤的是( )。
A.甲就其被處行政拘留處罰起訴,由其所在地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B.若利害關系人就行政許可要求組織聽證,那么聽證費用應由申請人承擔
C.某派出所對乙作出罰款的處罰決定,乙遂向其縣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
D.丙工廠將排污口建在行洪道上并違規排放,某市環保局與市水利局對該工廠分別作出處罰
公選領導考試法律知識試題答案解析:
1.【答案】A。
解析:甲的行為構成了對乙相鄰權的侵犯。在危及乙的財產安全的緊急情況下,乙可以根據緊急避險的規定砍掉樹枝。《民法通則》第129條規定:“因緊急避險造成損害的,由引起險情發生的人承擔民事責任。如果危險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緊急避險人不承擔民事責任或者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因緊急避險采取措施不當或者超過必要的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緊急避險人應當承擔適當的民事責任。”這里乙并沒有不當行為,A項正確,BD項錯誤。樹木及樹枝的所有權始終是屬于甲的,C項錯誤。故本題選A。
2.【答案】B。
解析:《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甲并未阻止乙吃有毒的飯,且最終未能救活乙,其行為不屬于犯罪中止。C選項,《刑法》第22條第1款規定:“為了犯罪,準備工具、制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甲的行為已經實施了犯罪,所以不屬于犯罪預備。D選項,《刑法》第23條第1款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甲已經著手實行犯罪,乙因此中毒身亡,所以其行為不是犯罪未遂,而是犯罪既遂。故本題選B。
3.【答案】A。
解析:《刑法》規定: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本題中,甲乙是在相互斗毆中,且甲乙兩人都有傷害對方的故意,即不存在防衛或避險的意圖,甲用磚頭擊中乙頭部致乙死亡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故本題選A。
4.【答案】D。
解析:《行政許可法》24條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委托機關應當將受委托行政機關和受委托實施行政許可的內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應當負責監督,并對該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受委托行政機關在委托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施行政許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組織或者個人實施行政許可。因此,行政許可只能委托行政機關進行。故本題選D。
5.【答案】B。
解析:聽證費用是由國家機關來出的,不應由申請人承擔,故本題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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