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選領導考試公共科目法律基礎知識:國際法
(2)不干涉內政原則。內政的實質是國家基于其管轄的領土而行使主權的表現。判斷某一事項是否屬于內政,要看其是否本質上屬于國內管轄的事項及 該事項中的行為是否違背已確立的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干涉內政表現為:以任何借口或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干涉本質上屬于任何國家國內管轄的事件,如以 “人道主義”、“****保護”為借口的干涉;或以任何手段強迫他國接受自己的意志,維持或改變被干涉國社會制度和意識形態。不干涉內政表現為:國家在平 等和自愿的基礎上,根據國際條約或國際義務,對他國進行援助;各國對他國違背國際法義務的行為有權采取相應的單獨或集體的行動。
(3)不使用威脅或武力原則。
(4)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國家之間在發生糾紛或爭端時,應當通過和平的方法予以解決,不能使用或企圖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脅的辦法來解決爭端。
(5)民族平等和自決原則。該原則中獨立權的范圍,只嚴格適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獨立。對于一國國內的民族分離主義活動,民族自決原則沒有提供任何國際法依據。
(6)善意地履行國際義務原則。一個國家應當善意履行《聯合國憲章》規定的各項義務,善意履行由公認的國際法原則和規則產生的、其作為締約國參加的國際條約所承擔的各項義務。
2.國家責任
國家責任是指國家因國際不當行為或損害行為而承擔國際法上的責任,也就是國家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的義務,損害了他國的利益所應當承擔的國際法上的責任。
國際不當行為,泛指各種違背國際義務和國際法的能夠引起國家責任的行為。國際不當行為包括兩類:國際不法行為和國際罪行。國際罪行指違背對于保 護國際社會的根本利益至關重要,以致公認為違背其便構成犯罪的國際義務的國際不當行為;國際不法行為指違背國際義務,而又未構成國際罪行的國際不當行為。
國際損害行為,是指國家在從事國際法不加禁止的活動造成損害應當承擔的國際責任。損害行為具有下列特點:①該行為是由國家在其本國領土或控制范 圍內從事的,但其危害具有跨國性;②該行為通常具有潛在的危險性;③現行國際法對該行為沒有加以禁止;④受害國有權要求加害國給予合理賠償。
根據國際實踐,排除行為不法性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①同意;②對抗措施;③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④避免危難;⑤國有化。
國家責任的形式主要有:①限制主權;②恢復原狀;③賠償;④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