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會計課堂筆記第十三章
時間:
未知2
經濟類
第十三章
第一節 概述
一、責任中心
在實行分權經營體制的條件下,按照“目標管理”的原則,將企業生產經營的整體目標分解為不同層次的子目標,落實到有關單位去完成而形成的企業內部責任單位,稱為“責任中心”。按其權力和財務責任的大小,一般可區分為:成本(費用)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三大類。
二、責任會計的內容及作用
責任會計是以各個責任中心為主體,以責、權、效、利相統一的機制為基礎形成的為評價和控制企業經營活動的進程和效果服務的信息系統。
責任會計是社會化大生產和企業實行分權管理、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的產物,它的建立對于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完善經濟責任制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實行責任會計的基礎和條件
實行責任會計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各個責任中心具有明確的權、責范圍,要為它們在企業授予的權力范圍內獨立自主的履行職責提供條件。
2.科學地分解企業生產經營的整體目標,使各個責任中心在完成企業總的目標中明確各自的目標和任務,實現局部與整體的統一。
3.各個責任中心工作成果的評價與考核應僅限于能為其工作好壞所影響的可控項目。
4.為明確區分經濟責任,便于正確評價各自的工作成果,各個責任中心之間相互提供的產品和勞務,應按合理制定的內部轉移價格進行計價、結算。
5.一個責任中心的工作成果如因其他責任中心的“過失”而受到損害,應由后者負責賠償。
6.制定合理而有效的獎懲辦法,按各自的工作成果進行獎懲,鼓勵先進,鞭策落后。
7.建立健全嚴密的信息收集、加工系統,落實責任,分析偏差,指導行動,充分發揮信息反饋作用,促進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沿著預定目標卓有成效地進行。
第二節 不同類型的責任中心責任會計的主要特點
一、成本(費用)中心責任會計
所謂成本費用中心,就是指只著重考核其所發生的成本或費用,而不考核(或不會形成)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的責任中心。
成本(費用)中心工作成果的評價與考核,主要是通過一定期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同其“責任預算”所確定的預計數進行對比來實現的。成本中心通常是以“標準成本”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費用中心則以一定的業務工作量為基礎,事先按期編制“費用彈性預算”,作為評價和考核實際費用水平的尺度。
成本中心與費用中心的區別在于:前者的活動可以為企業提供一定的物質產品(如生產一定的在產品和半成品),但它們在企業外部沒有相應的銷售市場,難于客觀地形成可以綜合反映其工作成果的貨幣收入;后者主要是指為企業提供一些專業性勞務的服務部門(如會計、工藝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等),不便于將它們的工作成果確切地表現為貨幣收入。
為發揮責任會計的積極作用,明確成本的“可控性”具有重要意義。責任中心的成本中,能為這個責任中心所控制、為其工作好壞所影響的成本,屬于“可控成本”,否則,就是“不可控成本”。
因而對成本中心,應以其可控成本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主要依據,不可控成本只具有參考意義。各個成本中心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鞏固成績,消除缺點,促使其可控成本不斷下降;對于不可控成本,則非其力所能及,就不能對它提出這樣的要求。
從成本的發生同各個成本中心的關系看,由各個成本中心直接發生的成本,屬于直接成本;由其他部門分配來的成本,屬于間接成本。一般講來,前者大多是可控成本,后者大多是不可控成本。把直接成本同可控成本完全等同起來,是顯然不對的。同樣,也不能說間接成本都是不可控成本。一個成本中心的間接成本實際上又區分為兩種情況:(1)一些部門為生產部門提供服務,只是為后者正常開展生產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生產活動本身并無直接的聯系;(2)一些部門為生產部門提供服務,其服務量是后者在生產中“耗用”的,可隨后者的生產需要而改變。前一類間接成本通常是由有關部門按期分配一個固定數字,屬于不可控成本;后一類間接成本如果采用不正確的方法進行分配,對于受分配的部門來說,也是不可控成本;但是如果適應責任會計的要求,采用正確的方法進行分配,這一類間接成本就可變不可控為可控或部分可控了。
第一節 概述
一、責任中心
在實行分權經營體制的條件下,按照“目標管理”的原則,將企業生產經營的整體目標分解為不同層次的子目標,落實到有關單位去完成而形成的企業內部責任單位,稱為“責任中心”。按其權力和財務責任的大小,一般可區分為:成本(費用)中心、利潤中心和投資中心三大類。
二、責任會計的內容及作用
責任會計是以各個責任中心為主體,以責、權、效、利相統一的機制為基礎形成的為評價和控制企業經營活動的進程和效果服務的信息系統。
責任會計是社會化大生產和企業實行分權管理、推行內部經濟責任制的產物,它的建立對于促進企業轉變經營機制,增強企業活力,完善經濟責任制等具有重要作用。
三、實行責任會計的基礎和條件
實行責任會計的基礎和條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各個責任中心具有明確的權、責范圍,要為它們在企業授予的權力范圍內獨立自主的履行職責提供條件。
2.科學地分解企業生產經營的整體目標,使各個責任中心在完成企業總的目標中明確各自的目標和任務,實現局部與整體的統一。
3.各個責任中心工作成果的評價與考核應僅限于能為其工作好壞所影響的可控項目。
4.為明確區分經濟責任,便于正確評價各自的工作成果,各個責任中心之間相互提供的產品和勞務,應按合理制定的內部轉移價格進行計價、結算。
5.一個責任中心的工作成果如因其他責任中心的“過失”而受到損害,應由后者負責賠償。
6.制定合理而有效的獎懲辦法,按各自的工作成果進行獎懲,鼓勵先進,鞭策落后。
7.建立健全嚴密的信息收集、加工系統,落實責任,分析偏差,指導行動,充分發揮信息反饋作用,促進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沿著預定目標卓有成效地進行。
第二節 不同類型的責任中心責任會計的主要特點
一、成本(費用)中心責任會計
所謂成本費用中心,就是指只著重考核其所發生的成本或費用,而不考核(或不會形成)可以用貨幣計量的收入的責任中心。
成本(費用)中心工作成果的評價與考核,主要是通過一定期間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同其“責任預算”所確定的預計數進行對比來實現的。成本中心通常是以“標準成本”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依據;費用中心則以一定的業務工作量為基礎,事先按期編制“費用彈性預算”,作為評價和考核實際費用水平的尺度。
成本中心與費用中心的區別在于:前者的活動可以為企業提供一定的物質產品(如生產一定的在產品和半成品),但它們在企業外部沒有相應的銷售市場,難于客觀地形成可以綜合反映其工作成果的貨幣收入;后者主要是指為企業提供一些專業性勞務的服務部門(如會計、工藝技術、行政管理部門等),不便于將它們的工作成果確切地表現為貨幣收入。
為發揮責任會計的積極作用,明確成本的“可控性”具有重要意義。責任中心的成本中,能為這個責任中心所控制、為其工作好壞所影響的成本,屬于“可控成本”,否則,就是“不可控成本”。
因而對成本中心,應以其可控成本作為評價和考核的主要依據,不可控成本只具有參考意義。各個成本中心在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應積極采取有效措施,鞏固成績,消除缺點,促使其可控成本不斷下降;對于不可控成本,則非其力所能及,就不能對它提出這樣的要求。
從成本的發生同各個成本中心的關系看,由各個成本中心直接發生的成本,屬于直接成本;由其他部門分配來的成本,屬于間接成本。一般講來,前者大多是可控成本,后者大多是不可控成本。把直接成本同可控成本完全等同起來,是顯然不對的。同樣,也不能說間接成本都是不可控成本。一個成本中心的間接成本實際上又區分為兩種情況:(1)一些部門為生產部門提供服務,只是為后者正常開展生產活動提供必要的條件,和生產活動本身并無直接的聯系;(2)一些部門為生產部門提供服務,其服務量是后者在生產中“耗用”的,可隨后者的生產需要而改變。前一類間接成本通常是由有關部門按期分配一個固定數字,屬于不可控成本;后一類間接成本如果采用不正確的方法進行分配,對于受分配的部門來說,也是不可控成本;但是如果適應責任會計的要求,采用正確的方法進行分配,這一類間接成本就可變不可控為可控或部分可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