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法律題及答案
福建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法律題(一)
A、直接送達
B、留置送達
C、委托送達
D、郵寄送達
2、下列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裁定,那項當事人不可以上訴( )。
A、關于不予受理的裁定
B、關于駁回起訴的裁定
C、關于管轄權異議的裁定
D、關于財產保全的裁定
3、人民法院審判上訴或抗訴案件時,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是( )。
A、審判員
B、陪審員
C、審判員和陪審員
D、審判員和院長
4、甲因與乙發生互毆,受傷入院治療。兩周后,甲即將痊愈出院,但在最后一次換藥時,因主治醫生丙操作醫療器具失誤,甲傷口被感染而需繼續留院治療。第二天,醫院病房因電線老化短路而引發火災,甲不幸在火災中遇難。按照法律,( )應對甲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
A、乙
B、丙
C、醫院
D、乙、丙和醫院共同
5、下列對《民事訴訟法》中的“共同訴訟人”的表述,最適當的是( )。
A、在同一訴訟中,對原告、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的總稱
B、在共同訴訟中共居于相同訴訟地位的當事人,即原告或被告一方為兩個以上
C、在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參加人
D、在同一訴訟中,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系的所有訴訟參加人
福建公務員考試行測常識法律題答案
1、答案: ABCD
解析: 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七章規定,送達一般有六種方式:一是直接送達。二是留置送達。三是委托送達。四是郵寄送達。五是轉交送達。六是公告送達。因此,本題選擇ABCD項
2、答案: D
解析:
民事裁定則是指法院為處理民事訴訟中的各種程序性事項所作出的結論性判定。
裁定適用于下列范圍:
可以上訴: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駁回起訴
不能上訴但可申請復議: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
不能上訴也不能申請復議:準許或者不準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本題D項提到,人民法院可以依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作出財產保全或者先予執行的裁定。該裁定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能上訴。當事人不服該裁定,可以向作出該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一次。但復議期間不停止對該裁定的執行。ABC均可上訴,故正確答案為D。
3、答案: A
解析:
合議庭組成人員按照案件的審級不同而有所區別。審判第一審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判上訴和抗訴的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故正確答案為A。
4、答案: C
解析:
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1) 民事違法行為的存在 。兩種表現形式,一種是作為的違法行為——法律所禁止的行為,違法法律;一種是不作為的違法行為——法律要求行為人在某種情況下,有做出某種行為的義務,必須履行,負有這種義務的人沒有履行。(2 )損害事實的存在。只有在民事違法行為引起了損害后果的情況下,行為人才負民事責任。包括財產方面的損害和非財產方面的損害。(3)違法行為與違法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4)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有錯。本題中,造成甲死亡的原因是醫院病房電線老化短路引起火災致使甲死亡,所以甲的死亡跟醫院存在因果關系,所以醫院應對甲的死亡承擔法律責任,本題答案選擇C。
5、答案: B
解析:
本題考查共同訴訟。
(1)共同訴訟,是指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二人以上的訴訟,有共同原告和共同被告。
(2)在訴訟中,對他人之間的訴訟標的有獨立請求權的人,被稱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其可以有不同于原告和被告的獨立的訴訟請求。因此,“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訴訟參加人,但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
(3)與訴訟標的有利害關系的人,是第三人,既不是共同原告,也不是共同被告。故正確答案為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