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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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判斷
九、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
(一)爭議解決的途徑
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1.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2.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
3.向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4.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法律責任
根據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性質、情節和危害程度,經營者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
1.民事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1)商品存在缺陷的。
(2)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3)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4)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5)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6)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7)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8)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的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權益情形的。
2.行政責任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服務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承擔行政責任:
(1)生產、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3)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4)偽造商品的產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5)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6)對商品或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7)對消費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的。
(8)侵害消費者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3.刑事責任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致傷、致殘、致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營者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