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常識反不正當競爭法知識考查精要解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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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識判斷
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責任
根據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之規定,經營者只要實施了各種不正當競爭行為以及與不正當競爭有關的違法行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民事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如果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給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帶來損害的,經營者應承擔賠償責任,被侵害的經營者的損失難以計算的,賠償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潤;并應當承擔被侵害的經營者因調查該經營者侵害其合法權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所支付的合理費用。
(二)行政責任
《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行政責任,要通過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監督檢查部門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查處來實現。行政責任的形式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改正、消除影響以及吊銷營業執照等形式。
(三)刑事責任
刑事責任適用于那些對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和社會經濟秩序損害嚴重、情節惡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反不正當競爭法》只對經營者承擔刑事責任作了原則規定,確定具體的刑事責任要適用我國《刑法》的相應規定。
四、產品質量法的概念及其適用范圍
(一)產品質量法的概念
產品質量法是調整產品質量關系的法律。在我國,《產品質量法》調整的對象有二:一是產品質量責任關系,二是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關系。
我國的產品質量法,是調整在生產、流通以及監督管理過程中,因產品質量而發生的各種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這里的產品主要限于經過加工、制作,用于銷售的產品,不包括建筑工程和雖經加工制作,但不用于銷售的產品以及天然物品(如初級農產品)。
(二)產品質量法的適用范圍
從空間上說,該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產品生產、銷售活動,包括銷售進口商品。
從主體上說,該法適用于生產者、銷售者、用戶和消費者以及監督管理機構。
從客體上說,該法適用于各種動產,而不包括不動產。
五、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
(一)產品質量管理體制
依照《產品質量法》的規定,我國產品質量管理體制包括以下層次有別、任務不同的機構:
1.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主管全國產品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2.縣級以上地方產品質量監督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產品質量監督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3.法律對產品質量的監督部門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二)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1.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
企業質量體系認證制度是指國務院產品質量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由它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依據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對企業的質量體系和質量保證能力進行審核,經認證合格,頒發企業質量體系認證證書,以茲證明的制度。所謂國際通用的“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系列標準,指的是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于1987年3月正式發布的ISO9000系列國際標準。
2.產品質量認證制度
產品質量認證制度是指依據具有國際水平的產品標準和技術要求,經過認證機構確認并通過頒發認證證書和產品質量認證標志的形式,證明產品符合相應標準和技術要求的制度。
3.生產許可證制度
生產許可證是指國家對于具備生產條件并對其產品檢驗合格的工業企業,發給其許可生產該項產品的憑證。國家規定對重要的工業產品特別是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人身、財產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工業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是為了保證產品質量,維護國家、用戶和消費者利益的強制性措施。
4.標準化管理制度
產品質量的標準化管理是指產品質量標準及與產品質量有關的其他標準的制定、實施活動的總稱。
(三)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1)國家監督;(2)社會組織監督;(3)消費者監督。
六、生產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
(一)生產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1.生產者應當對其生產的產品負責,并使其生產的產品質量符合下列要求:不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險,有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應當符合該標準;具備產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但是,對產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符合在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注明采用的產品標準,符合以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
2.遵守產品質量表示制度。產品或其包裝上的標識應當符合下列要求:有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明;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家的廠名和廠址;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要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的,用中文相應予以標明;需要事先讓消費者知曉的,應當在外包裝上標明,或者預先向消費者提供有關資料;限期使用的產品,應當在顯著位置清晰地標明生產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使用不當,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應有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裸裝的食品和其他根據產品的特點難以附加標識的裸裝產品,可以不附加產品標識。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等危險物品以及儲運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產品,其包裝質量必須符合相應要求,依照國家有關規定作出警示標志或者中文警示說明,標明儲運注意事項。
4.生產者不得生產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
5.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不得偽裝或者冒充合格產品。
(二)銷售者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
《產品質量法》對銷售者的產品質量義務,作了如下重要規定:
1.建立并認真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
2.采取措施,保持銷售產品的質量。
3.不得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銷售的產品和失效、變質的產品。
4.銷售者銷售的產品標識,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關于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的各項規定。
5.銷售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
6.銷售者不得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
7.銷售者銷售產品,不得摻雜、摻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