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所屬部門、單位實施公務員制度的范圍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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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有部分行政職能或受行政機關委托承擔某些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以及不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三、國務院議事協調機構和臨時機構所設的辦事機構,列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范圍。
四、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所屬的行使行政職能的單位,列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范圍。具體單位由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提出意見,報人事部審定。
五、上述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和單位的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列入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范圍。
六、國務院各部委、直屬機構、辦事機構、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等所屬的學會、協會、研究會等社團組織,管理干部院校及其他培訓機構,不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106條規定,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經批準參照本法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