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標題可以省略什么_應用文的寫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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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標題可以省略的內容
3、公布性、知照性公文(如通知)的內部行文可以省略發文機關 總之,發文機關和事由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省略,文種不可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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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標題中的“關于”可否省略
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中的“關于”是可以省略的,因為“關于”不是公文標題所規定的三個組成部分之一。一般的公文標題之所以有“關于”,是為使語言表達符合語法規范,表達效果更好;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省略“關于”不違反語法規范,所以,為增強表達效果,在一定條件下應該是可以省略的。關于“關于”,當務之急不是應不應該省略,而是應該怎樣省略的問題。
王茂躍同志在《檔案管理》2012年第6期上發表的《也談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中的“關于”》(以下簡稱“《也談》”)一文就本人于《檔案管理》2012年第4期發表的《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規范化標題擬寫方法新探》(以下簡稱“《新探》”)中的第一個問題——關于“關于”發表了不同意見,認為“無論如何,批轉、轉發、印發之前的‘關于’應當保留,不宜省略”。本人在研讀了《也談》一文后,感到有些問題需要進一步探討,故撰寫此文兼與王茂躍同志商榷。
1 從標題組成看“關于”可否省略
《也談》一文認為,無論如何,“關于”應當保留,不宜省略。認為“‘轉發’之前的‘關于’必須始終存在,是不能省略的”,并且,根據《新探》一文中所舉一例,認為“其實,仔細分析一下,這兩個‘關于’所處的位置和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第一個‘關于’用來聯結批轉、轉發公文標題中的事由,第二個‘關于’用來聯結‘事由中的事由’,即被批轉、被轉發公文標題中的事由”,意為兩個“關于”各有各的聯結作用,不可以省。本人認為,《也談》上述所謂批轉、轉發性通知標題中“關于”不可省略的這一個理由,恰好為本人《新探》一文中的觀點提供一個很好的佐證。
“關于”并非公文標題結構的組成部分,它只在語言表達上或者說語法上有意義,而不是公文標題結構組成所明確規定的一個部分。2012年7月1日起生效的《黨政機關公文處理工作條例》中規定:“(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這個表述遠比被其所代替的《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的表述——“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更加清晰,明確規定公文標題的組成只有三個,第一是發文單位名稱,即是發文單位全稱或規范化簡稱;第二是事由;第三是文種,即《條例》中規定的15個文種之一。可見,有關公文的法規性文件中并未明確規定其標題中要有“關于”兩字。那么,在上述公文標題的三個組成部分中,是不是某一個部分內在地應包括“關于”兩字呢?讓我們再來分析一下這個問題。在公文標題的三個組成部分中,發文單位全稱和文種兩個概念的內涵和外延清晰明確,應該與“關于”毫無瓜葛,而事由與“關于”關系則較為密切。在一般的公文標題中,“關于”兩字常出現在發文單位名稱后,我們也習慣于把“關于”說成是“事由”的一部分,如吳新元在為說明“即使在其他語法結構的事由中,其核心仍為一個一個動詞”這一觀點而舉例時是這樣表述的:“如主謂式事由‘關于省__委員會印章失竊的通報’的核心動詞為‘失竊’;連動式事由‘關于從__鄉沙改土地中劃撥一部分給__廠使用的決定’的核心動詞為‘劃撥’……”作者所謂的“主謂式事由”和“連動式事由”前面都帶有“關于”兩字。[1]再如:“在具有眉首的情況下,有的公文(標題)省略了發文機關,結構是‘事由+文種’,如《關于……的決定》。”[2]那么,“關于”是不是從屬于標題后面的事由,或者說,事由中是否內在地應含有“關于”一詞呢?《現代漢語詞典》第1188頁對“事由”一詞的解釋為:“公文用語,指本件公文的主要內容。”“事由”是對本件公文主要內容的概括,或是此次發文的“欲做之事”,“動賓結構是標題事由的標準格式”,[3] “欲做之事”、“動賓結構”很顯然都不應該包括“關于”兩字,確切地說,都不應以“關于”為起始語,因為“關于”只是一個介詞,它只能組成介詞結構而無法組成動賓結構。在這一點上,《也談》一文的觀點也是十分明確的,《也談》將公文標題的結構表述為“發文機關全稱+‘關于’+事由+‘的’+文種”,并且認為這是一個偏正結構的短語,這都是不錯的。“關于”經常出現在事由前,因而被習慣性地認為是事由的一部分的情況普遍存在,但“關于”卻不屬于事由;而也正是因為“關于”不屬于事由,不屬于公文標題組成所規定的任何一部分,才使其省略成為可能。事實上,即使是公文標題組成所規定的部分,除了文種之外,發文單位名稱和事由在一定條件下都是可以省略的,如發布性的公文可以省略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公告”這一標題只有發文單位名稱和文種;有文頭的公文根據需要還可以省略發文單位名稱。
“關于”不是公文標題的組成部分,那么,在一般的公文標題中又常常有而且必須有“關于”兩字,這又是為什么呢?“關于”在公文標題中的身份是什么?其有哪些作用?“關于”在公文標題中有語言表達上的作用,如果沒有“關于”兩字,正如標題中沒有“文種”前面的“的”字一樣,公文標題雖不違背語法規范,但會影響其表達效果。例如,《__×縣關于召開__會議的通知》,如果去掉“關于”和“的”,就變成了“__×縣召開__會議通知”,很顯然,這是一個雖無語法錯誤但表意不明確或表意不突出的句子。“標題是對公文主要內容的概括和揭示,其作用在于向閱讀者傳達公文的基本內容。”[4]公文是以實用為目的的,公文的內容是讀者處理公務的依據,所以,要非常清晰,一目了然;而標題又是讀者了解公文內容的窗口,更應該是對公文內容的集中體現,對公文內容的明確表達。所以,在一般公文標題中加上“關于”兩字,其作用是不容忽視的,“關于”雖不是公文標題的組成部分,但是一般公文標題的必需;雖無名分,卻有作用,這個作用正是《也談》一文作者所認為的聯結作用。但雖然如此,也不能認為“關于”不可以省略,既然只是在語言表達上有作用,當其不影響語言表達且對加強語言表達效果有益時當然是可以省略的。
2 從句子結構看“關于”可否省略
《也談》一文也談到了公文標題的語法結構,認為是偏正結構,這是不錯的。鄭莉在《公文標題擬制摭談》也談道:“從語法結構看,文件(公文,下同)標題通常是偏正詞組形式,以文件名稱為中心詞,前面加發文機關和事由。”[5]這里,對偏正結構所做的進一步的說明也是非常正確的。此后,這位作者又強調,“介詞‘關于’和助詞‘的’必須有”。[6]但這里有兩點需要提醒大家注意:一、這是就一般公文標題的標準擬制方法來說的,至于批轉、轉發、印發等特殊情況未能照顧到;二、只籠統地說是以文件名稱為中心語,還未能深入到句子的語法結構內部,因而,不能充分說明為什么必須有,有和沒有有什么區別。按照現代語法學的觀點,句子的結構不是平面的,而是分層次的,再復雜的單句,只要其符合語法規范,也可以把它看作一個短語,可以對其結構從大到小地進行分析,直到不能再分析即直到詞語為止;如果分析不通,就說明有語法錯誤。下面,讓我們采用這種方法分別對公文一般標題的語法結構和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的語法結構進行分析,從而進一步說明為什么前者必須有“關于”,而后者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省略“關于”。
2、1 一般公文標題的語法結構。眾所周知,在現代漢語中,“關于”只是一個介詞,介詞在句子中是不能單獨存在的,必須與其后的詞或短語組成介賓短語。在公文標題中,“關于”就是起著這樣的一種語法作用,與其后面的成分組成介賓結構后做中心語即文種的定語,目的是使標題的語言表達重點更突出,符合公文標題的寫作目的。
請看一例:《中共河北關于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的決定》,這是一個一般性公文的標題,它的分層次語法結構關系是這樣的:
第一層:“中共河北關于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的決定”是定中結構,“中共河北”是定語,“關于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的決定”是中心語;
第二層:“關于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的決定”也是定中結構,“關于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是定語,“決定”(這是文種名稱,是名詞)是中心語。
以下各層不涉及上述有關標題的問題,在此省略。
如果去掉“關于”,其語法結構又是怎樣的呢?
請看“中共河北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的決定”的語法結構:
第一層:“中共河北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的決定”是定中結構,定語是“中共河北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中心語是“決定”;
第二層:“中共河北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是主謂結構,主語是“中共河北”,謂語部分是“開除劉青山、張子善黨籍”。
有無“關于”使兩個句子的語法結構不同,表達效果也有差異:有“關于”,事由即公文內容作為距中心語最近的定語或者說與中心語關系最為密切的定語而與發文單位相比處于被強調、被突出的地位,或者說,強調的是事由即公文的內容;沒有“關于”,事由只是作為主謂結構的謂語部分,其是用來陳述主語即發文單位的,被強調、被突出的是發文單位而不是公文的內容。對于一份公文,其標題除文種之外,當然更應突出其事由即公文的內容而不是發文單位,“標題是對公文主要內容的概括和揭示,其作用在于向閱讀者傳達公文的基本內容”。[7]兩相比較,當然,前者即有“關于”的表達更準確,表達效果更好。換句話說,在一般公文標題中,“關于”不應省。
2、2 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的語法結構。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的標題語法結構比較復雜,不同于一般的公文標題的語法結構。在《新探》一文中,本人認為,當被批轉、被轉發、被印發的公文標題中有“關于”兩字時,為了避免重復,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中,發文單位后的“關于”就可以省略。那么,這樣的省略是否會影響標題的語法結構進而影響標題的寫作目的呢?讓我們仍然從語法結構上來分析一下:
請看下面例子:《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這是一個省略了發文單位后“關于”的批轉性通知的標題,由于其后面所引被批轉的公文的標題中有“關于”兩字,所以,發文單位后的“關于”省略了,其分層語法結構是這樣的:
第一層:“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是定中結構,定語是“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中心語是“通知”;
第二層:“國務院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主謂結構,主語是“國務院”,謂語部分是“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
第三層:“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動賓結構,“批轉”是動詞,“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賓語;
第四層:“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定中結構,“發展改革委”是定語,“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中心語;
第五層:“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定中結構,“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是定語,“意見”是中心語;
第六層:“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是介詞結構,“關于”是介詞,“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是賓語;
以下各層不涉及上述有關標題的問題,在此省略。
同樣這個句子,不省略“關于”時的語法結構是怎樣的呢?
第一層:“國務院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是定中關系,“國務院”是定語,“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是中心語;
第二層:“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的通知”是定中關系,“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定語,“通知”是中心語;
第三層:“關于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介詞結構;“關于”是介詞,“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賓語;
第四層:“批轉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動賓結構;“批轉”是動詞,“發展改革委關于2012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重點工作意見”是賓語;
以下結構同前面分析,此不重述。
由此可見,首先,當省略了“關于”兩字,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的標題仍是一個符合語法規范的語句。其次,“關于”省略與否,使標題作為一個單句的語法結構關系從第一層就完全不同,這就使其語義重點和表達效果也大大不同。省略“關于”,除《新探》一文所談可以避免同一詞語在近距離重復出現的問題,還使句子第二層的主謂結構充分表達了本通知的主要內容,即誰批轉了什么,且主要體現行文目的的動詞“批轉”被突出;不省略“關于”時,第一層是定中結構,第二層是定中結構,第三層是介賓結構,直到第四層才是動賓結構,“批轉”才作為動詞被突出出來。兩相比較,前者對通知正文主要內容突出和行文目的的體現效果更好。綜上所述,公文一般標題之所以要有“關于”,是為了使語言表達合乎語法規范,增強表達效果;那么,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在不違反語法規范,在一定條件下為增強表達效果為什么不可以省略“關于”呢?
這里,還有一點可作為補充證明。在實際應用中,批轉、轉發性通知標題中的“關于”的使用存在著十分混亂的現象,本人《新探》一文已有說明,而這從事實層面上也說明了“關于”不是絕對不可以省的,否則也就不會出現這種局面;“文種”省略與否就沒有出現混亂局面,那是因為“文種”是絕對不可以省的。存在即合理,既然存在即有一定的合理性,所以,關于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中的“關于”,不存在可不可以省略的問題,存在的是什么時候省略、應該怎樣省略的問題;或者說,關于批轉、轉發、印發性通知標題中的“關于”問題,當務之急不是應不應該省略而是應該怎樣省略的問題。
至于《也談》一文談到“‘轉發’之前的‘關于’必須始終存在,是不能省略”的另一個理由,認為對于標題過長的被轉發公文標題,有時,也可以用被轉發的公文的發文字號代替,而此時若省略了“轉發”前的“關于”,該公文的標題就不規范,更是站不住腳的。本人的《新探》一文在談到省略“關于”時是有條件的,即當被批轉、被轉發公文標題中有“關于”兩字時才可以省,目的是不使“關于”一詞在近距離內重復出現,提高表達效果;《也談》所說用發文字號代替標題,發文字號中不可能有“關于”兩字,當然,前面的“關于”是不可省的,這與本人所談并非同一問題,但恰恰證明了本人的觀點,省略是有條件的,后面有“關于”兩字時則省,后面無“關于”兩字時則不省,不論后面的是標題還是發文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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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標題方面禁忌
1、忌對公文標題及其規范缺乏足夠認識
公文標題是公文的“眉目”,也可稱作“眼睛”和“窗口”,尤可堪稱公文所有組成項目中最精華的要素。它最能體現行文主旨和行文關系,最能體現公文的主要內容和文種的正確使用,最能體現公文處理法規的最新規定,最能體現語法、修辭和邏輯等多學科知識的綜合運用技巧,也最能體現作者的才華和智慧,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能反映出行文單位制作公文的水平。擬制好公文標題和搞好公文標題評改,是公文寫作和公文病誤矯正中最精彩之筆。公文標題擬制得好與壞,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公文寫作的成與敗。公文標題不規范,會直接影響行文單位乃至整個系統的形象。
公文標題擬制規范,是公文規范化的重要組成部分。實踐中,公文標題不規范的問題尤為突出,而在理論研究上,至今仍存在許多難點和疑點,均令廣大公文工作者十分困惑。無論哪一級機關,規范地擬制某一公文標題可能輕而易舉,但要做到制發的所有公文的標題都規范無誤,則實屬不易。公文標題的語言運用,突出體現了公文語言的特點。公文標題語言規范和公文標題結構規范息息相關,因此,探究公文標題的結構規范至關重要。從某種意義來說,可謂是公文寫作實踐和公文理論研究的重中之重。
公文標題結構具有一定的模式性,但這種模式性又不能絕對化。公文標題的復雜性,決定了其擬制上要有一定的靈活性;但這種靈活性必須建立在公文規范化的基礎上,以不影響公文規范化為前提。公文標題要達到結構規范的要求,存在著諸多難題。其中,既有公文寫作實踐方面的難題,又有公文理論研究方面的難題。從性質來看,既有急需補偏救弊的問題,又有尚需明確和改革的問題。
實踐證明,對公文標題及其規范缺乏足夠認識,是公文標題出現種種不規范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了解不同公文標題結構,有助于我們在實踐中規范地行文。擬制公文標題時,把握好公文類別及其結構特點,就可以避免不同類公文的交叉性影響,防止出現張冠李戴之病誤。把握好公文標題的句法結構特點,可有效避免語法、修辭和邏輯方面的錯訛,為實現公文標題的規范化奠定良好基礎。
2、忌不明確擬制公文標題的總要求
不明確公文標題的總要求,也是公文標題出現種種不規范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人在擬制公文標題時,只知其一不知其二,不能統籌兼顧,往往顧此失彼,而使公文標題出現種種不規范的情形。
擬寫公文標題的總要求是:結構完整,事由明確,文題相符,文種恰當,語言規范,文字簡潔,便于閱讀、管理和使用。具體來說,公文標題構成的要素不能殘缺,事由概括必須簡明確切,應同正文表達的內容一致,文種不能用錯,詞語不能出現語法錯誤,等等。
3、忌不明確公文標題總體結構特點
要做到規范擬制公文標題,必須首先掌握其總體結構特點。明確公文標題的總體結構亦即公文標題總體結構原理,是擬制和矯正公文標題時確保其結構規范的前提之一。
新《條例》進一步明確規定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公文標題總體結構以“三要素”為主,主要體現公文標題的項目構成,發文機關名稱之后通常用介詞“關于”引出關涉對象,和事由詞語組成介詞結構,作為文種的定語。很顯然,公文標題是個名詞性偏正詞組(也稱短語),而不是完整的句子。其結構形式可表示為:發文機關+“關于”+事由+“的”+文種。其中除“三要素”外,有兩個常用的虛詞:介詞“關于”聯結發文機關和事由;助詞“的”聯結事由和文種。這樣組合后,其句法結構的特點是:文種為中心詞,發文機關和事由共同充當文種的定語。
4、忌公文標題不當省略發文機關
依據公文標題結構原理,公文標題總體結構以“三要素”為主,主要體現公文標題的項目構成,一般由發文機關名稱、事由和文種組成。實踐中,許多缺少發文機關的公文標題是不規范的;理論上,至今存在嚴重誤區。一部新出版的解讀新《條例》和新《格式》的著作曾闡釋說:“凡是有紅色版頭的文件,由于版頭中業已標明發文機關名稱,故在標題中可以省略。”據筆者所知,從未有過這樣的規定,此說于法無據,可謂是長期以來理論上的一種錯訛,而且“凡是……”說得太絕對,根本不符合實際。
5、忌發文機關位置不當
根據公文標題要素位置規范的要求,發文機關位于標題最前面。發文機關位置不當,表現為兩種情形:
一是發文機關和介詞“關于”錯位,如前面的舉例:《關于__省財經學校向__大學聯系……問題的函》,應改為《__省財經學校關于聯系……問題的函》。
二是將發文機關置于事由中間,如《2007年__黨委安排的工作重點》,不僅缺少文種,而且發文機關位置不當。修改成《__黨委關于2007年重點工作安排的通知》,才符合標題結構規范。
6、忌發文機關黨政不分
第一編曾談到違反行文關系的黨政不分問題。黨政不分問題,表現在公文標題上則是發文機關黨政混淆。例如:《__×黨委關于轉發工會<關于籌備召開第×屆體育運動大會的通知>的通知》,黨委根本沒必要行文,由行政單位或工會直接發文即可。另外,不應轉發所屬單位的通知。《轉發×局團委<關于協助黨委建立各級團委后備干部制度的意見>的通知》(__政字〔19__〕10號),此文行政機關行文不妥,發文機關應改為“__黨委”,“轉發”改為“批轉”,并去掉書名號。
7、忌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與落款或印章不符
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與落款或印章必須相符。有些公文卻常常不相符,這是公文規范化所不能允許的。比較常見的錯誤有四種:一是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為領導機關名稱,落款或印章卻是其辦公部門;二是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為辦公部門,落款或印章卻是其領導機關;三是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為臨時機構名稱,落款或印章卻是常設機構名稱;四是公文標題中的發文機關為常設機構名稱,落款或印章卻是臨時機構名稱。
8、忌將概括公文主要內容的短語或句子作為公文標題
將概括公文主要內容的短語或句子作為公文標題,是公文標題只有事由即僅由事由要素構成而缺少發文機關和文種的情形。其中,有的類似事由,有的又有別于事由。如某書介紹的公文標題《關于安排外國旅游者游覽、朝拜五臺山部分寺廟事》;省級機關公文標題《轉發<……>等兩個文件》;國家級機關公文標題《當前農村經濟政策的若干問題》。此類型標題,明顯違反現行公文處理法規的規定,不符合規范化要求,而且帶有相當的普遍性。
9、忌將類似新聞報道等體裁文章的題目作為公文標題
將類似新聞報道等體裁文章的題目作為公文標題,像事由又不像事由,在公文中顯得很不協調、很不得體。如某省級機關公文標題《____報告團在__產生強烈反響》;國家級機關公文標題《把農村改革引向深入》等。此類標題明顯不符合公文標題的結構規范,也帶有一定的普遍性。
10、忌公文標題隨意省略事由
公文標題隨意省略事由,專指公文標題由發文機關和文種構成而無故缺少事由要素的情形,亦即沒有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不該省略而省略了事由。如《__市人民政府決定》、《__縣人民政府通知》等。
公文標題偶有省略事由的時候,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公告》。這樣的公文,正文特別簡短,標題省略事由未嘗不可;但不分情況隨意省略則不可取。實踐中,省略事由大多不夠規范,不應提倡。
和國家早期公文中,也有不當省略標題事由的情形,如《中共中央通知》(中發〔1972〕__號)。發文當時,也許沒有人懷疑它的規范性,但按現行公文處理法規衡量肯定是不規范的。
《國務院關于在西藏自治區拉薩市實行戒嚴的命令》(國發〔1989〕20號)全文只有一句話,僅14個字左右,可謂是篇、段、句合一的典型公文,但卻用了完整的“標準式”標題,很值得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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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寫作格式字體字號是什么?
1、文章的大標題宋體、二號、加粗、居中。
2、文章的大標題與文章的一號標題之間,空一行,空行的字體要求黑體、三號、空兩個字。
3、文章的一號標題黑體、三號、空兩個字,即“一、”。
4、文章的二號標題仿宋、三號、加粗、空兩個字,即“(一)”,標題后無任何符號。
5、文章的三號標題仿宋、三號,阿拉伯數“1”,后加小黑點“.”,即“1.”,此標題內容結束后用句號,即“。” 此小標題的第二行第一個字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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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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