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法詳解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法詳解:適用范圍
民事訴訟法的適用范圍,也稱民事訴訟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對什么人,對什么事,在什么空間 范圍和時間范圍內(nèi)有效。
1.對人的效力
民事訴訟法對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對哪些人適用,也即哪些人進行民事訴訟應當遵守我國的 民事訴訟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四條關于“凡在中華人民 共和國領域內(nèi)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的規(guī)定,我國《民事訴訟法》適用于下列人員和組織:中國公 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居住在我國領域內(nèi)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在我國登記的外國企業(yè)和組織;申請在 我國人民法院進行民事訴訟的外國人、無國籍人以及外國的企業(yè)和組織。
2.空間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空間效力(也叫對地的效力),是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地域范圍。凡是在中華人民共 和國領域內(nèi)進行民事訴訟均適用本法。
3、時間效力
民事訴訟法的時間效力,是指民事訴訟法的有效期間,也即民事訴訟法發(fā)生效力和終止效力的時 間?,F(xiàn)行《民事訴訟法》生效的時間是1991年4月9日。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法詳解:基本原則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是在民事訴訟的整個過程中,或者在重要的訴訟階段,起指導作用的準則。
它體現(xiàn)民事訴訟法的精神實質,為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指明了方向,概括地 提出了要求,因此,對民事訴訟具有普遍的指導意義。
1.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
(1)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民事案件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2)人民法院依法對民事案件獨立進行審判,是指人民法院作為一個整體獨立行使審判權,而不是 指由審判員、合議庭獨立審判。
值得注意的是,人民法院獨立行使審判權不是絕對的不受任何領導和制約。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
應當受黨的領導,受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受其他國家機關和社會團體的監(jiān)督制約。
2.以事實為依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在民事訴訟中,以事實為根據(jù),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要從實際出發(fā),實事求是,忠實于案件 的真實情況。以法律為準繩,是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衡量評價是非的尺度和標準。
3、平等原則
民事訴訟當事人有平等的訴訟權利。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保障和便利當事人行使訴訟權 利,對當事人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4、調解原則
調解原則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jù)自愿和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 時判決。這一原則包括以下三個方面的完整內(nèi)容:第一,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只要有調解可能的,應 當盡量用調解方式結案;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時,必須遵守自愿原則與合法原則;第三,調解不成的 應當及時判決,而不能久調不決。
5、辯論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辯論原則是指在人民法院主持下,當事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和爭議的問題,各自陳述其 主張和根據(jù),互相進行反駁和答辯。
6、處分原則
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是指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nèi)自由支配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 利。這一原則包括以下具體內(nèi)容:其一,處分權的享有者只限于民事訴訟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不享 有處分權;其二,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對象包括處分自己依法享有的民事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
7.檢察監(jiān)督原則
檢察監(jiān)督原則是指人民檢察院有權依法對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實行法律監(jiān)督。
公共基礎知識民事訴訟法詳解:基本制度
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民事案件所必須遵循的基本操作規(guī)程。
1.合議制度
合議制度(簡稱合議制),是指由三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集體,代表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對 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制度。
在普通程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即由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或由審判員組成。在 第二審程序中,合議庭由審判員組成;在再審程序中,再審案件原來是二審的,按第二審程序另行組成合 議庭;在特別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對案件的審理實行合議制的,合議庭都由審判員組成。
2.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理,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系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 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者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1)回避適用的對象。適用回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 定人、勘驗人等。
(2)適用回避的情形。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回避, 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 案有利害關系;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所謂其他關系是指除與案件有 利害關系及與當事人近親屬關系之外的特殊親密關系或同學關系的存在,足以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
(3)回避的程序。回避的提出,可以是當事人提出申請,也可以是審判人員或其他人員主動自行提 出?;乇軕斣诎讣_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 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是否準許由法院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 回避由審判長決定。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龊?日內(nèi),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 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jīng)Q定時,申請復議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請的決定期間,除案件需要采取 緊急措施的外,被申請回避的人員應當暫停執(zhí)行有關本案的職務。法院決定同意申請人回避申請的,被 申請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審判或者訴訟;法院決定駁回回避申請而當事人申請復議的,復議期間,被申請 回避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審判或者訴訟。
3、兩審終審制度
兩審終審制度指一個民事案件經(jīng)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后即告終結的制度。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 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審。依兩審終審制度,一般的民事 訴訟案件,當事人不服一審人民法院的判決、不允許上訴的裁定,可上訴至二審人民法院,二審人民法院 對案件所作的判決、裁定為生效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再上訴。
但是,在我國,二審終審制度也有例外。如,對于非訟案件,即非民事權益爭議案件則實行一審終審 制度,因此,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與企業(yè)法人破產(chǎn)還債程序審理的案件,實行一審終 審制度。
4、公開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guī)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 會公開。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公開審判也有例外,下列案件不公開審判。
(1)一律不公開審理的案件。第一,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包括黨的秘密、政府的秘密和軍隊的秘 密;第二,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第三,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案件。
(2)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離婚案件、涉及商業(yè)秘密的案件只有經(jīng)過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才可以不公開審理。
無論是公開審理的案件,還是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一律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