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貪污賄賂罪
1.貪污罪的主體
主要是國家工作人員,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 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也以貪污罪定罪處罰。當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 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其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以本條的貪污罪定 罪處罰。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村民小組集體財產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應以職務 侵占罪定罪處罰,而不構成貪污罪。
2.貪污罪處罰中兩個知識點
一是可能適用死刑的法定情形,應為個人貪污數額十萬元以上且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二是一個法 定的從寬處罰情形,根據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三)項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 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行賄罪
(1)認定行賄罪的一個關鍵在于行為人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的目的在于謀取不正當利益,既包括 非法利益,也包括違背政策、規章、制度而得到的利益(如不具備升學條件而升了學如果行為人為了 獲取正當利益而向國家工作人員給予財物的,則不構成本罪。但注意的是,即使行賄人為了獲取正當利 益而給予財物不構成犯罪,但該國家工作人員即接受財物的受賄人卻可以構成受賄罪(因為受賄罪中對 他人謀取利益的性質并無限制),可見,在賄賂犯罪中,行賄罪與受賄罪并非一一對應的關系。
(2)在經濟往來中,違反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 工作人員以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的,也構成行賄罪。
(3)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代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
(1)本罪認定的關鍵在于客觀方面具有兩層含義:一是行為人所擁有的財產或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 人且數額巨大;二是對該巨大差額財產行為人不能說明其合法來源。不能說明既可以是行為人不愿說 明(拒不說明夂也可以是故意編造合法來源但被查實否定的。
(2)巨額財產來源不明,數額巨大的標準為三十萬元。隱瞞境外存款罪中以折合人民幣三十萬元為 立案標準。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1)本罪主體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的范圍是不同的,前者僅指 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后者則不僅包括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而且還包括在國有公 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可見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僅僅屬國 家工作人員中的一部分。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 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或者雖未列人國家機關人員編制 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代表國家機關行使職權時,也視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如果有瀆職 行為而構成犯罪的,也依照瀆職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屬行政執法事業單位的鎮財政所中按國家機 關在編干部管理的工作人員,在履行政府行政公務活動中,濫用職權或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應以國家 機關工作人員論。
(2)如果國家機關人員徇私舞弊而犯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的,應當作為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 的情節加重犯處理。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徇私枉法罪
本罪認定的關鍵在于注意客觀方面表現為兩種起因、三種行為。兩種起因即徇私和徇情。三種行 為是:一為使無罪者受追訴;二是對有罪者進行包庇使其不受追訴;三是在刑事審判活動中違背事實和 法律作枉法裁判。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搶劫罪
(1)在客觀方面存在著方法行為和目的行為的統一,目的行為是指劫取公私財物的行為(具有當場 性),方法行為指為了能當場劫取財物,而實施的暴力、脅迫或其他人身強制行為。“其他方法”應當是指 由行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
(2)搶劫罪的八種法定加重構成的情形:一是人戶搶劫的;二是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是搶劫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是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是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是冒充軍 警人員搶劫的;七是持槍搶劫的;八是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
(3)轉化型或以搶劫論的認定。這種情節在刑法典中大致有三處:一是攜帶兇器搶奪的,定搶劫罪 而不定搶奪罪;二是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 暴力相威脅的,轉化為搶劫罪;三是聚眾“打砸搶”,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對首要分子,應以搶劫罪 定罪處罰。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詐騙罪
(1)即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 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最大區別就在于數額方面,由于行為人的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使被害人信以 為真,以致“自愿”將自己所有或持有的財物交給行為人或放棄自己的財產權。
(2)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以各種欺騙手段,收取他人財物的,依本條詐騙罪定罪處罰。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搶奪罪
搶奪罪,即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公然奪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同搶劫罪一樣,取得 財物都具有當場性和公然性,二者根本區別在于搶奪不使用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人身的方法,而主要 是乘被害人不備,突然奪取財物。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侵占罪
侵占罪,犯罪對象只限于三種財物:①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②他人的遺忘物;③他人的埋藏物。
公共基礎知識刑法典型罪名:敲詐勒索罪
(1)敲詐勒索罪。認定本罪的關鍵是客觀方面行為人采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逼迫財物所有人、保 管人就范,將公私財物交由行為人或其指定的第三人控制或提供財產性利益。
(1)敲詐勒索要求數額較大的才構成犯罪,何謂“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