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訴訟法詳解
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訴訟法詳解:參加人
訴訟參加人是因起訴或者應訴參加行政訴訟活動的人,包括原告、被告和第三人以及他們的訴訟代理人。
1.行政訴訟的原告
行政訴訟原告是指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利害關系人。 但是并非不服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均能為法院受理,法院是否受理,取決于起 訴之人是否具有原告資格。具體而言,原告資格的要件為:起訴人須是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任 何一種訴訟的發生必須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只有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才有必要通過訴訟途徑解 決。起訴人與具體行政行為之間具備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 起訴人合法權益所受到的影響、損害必須是由具體行政行為造成的,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
2.行政訴訟的被告
被告是指原告起訴其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益,并經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的行政 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在不同的情況下,被告的確認有所不同。
(1)經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的被告確定。實踐中有時下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作出 一具體行政行為之前需要經過上級行政機關的批準,這就產生了如果有人起訴經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 由誰作被告的問題。就具體制度而言,經上級機關批準的行為有兩種不同的情況:一種是上級機關的批 準只具有程序的意義,即告知上級機關,讓其了解,下級機關具有決定權;另一種是上級具有實質決定 權,下級機關只不過做一些材料收集、提出初步意見的工作。對此,司法解釋采取了一種簡便的方法:當 事人不服經上級機關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以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 上署名的機關為被告。也就是說誰在對外發生法律效力的文書上署名,經批準的具體行政行為就視為 是誰的行為,誰就是被告。因為誰有決定權,誰就署名,而誰署名,該行為也就可以視為是誰的行為。可 以簡單地概括為“誰署名,誰被告”。
(2)行政復議機關不作為情形下的被告確定。行政復議機關在受理了行政復議申請以后,必須在六 十日(或法律規定的更短的時間)的法定期內審査被申請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作出復議決 定。如果行政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間不作復議決定,就存在著當事人以誰為被告起訴的問題。以誰為被 告應該首先取決于當事人:如果對原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如果 對行政復議機關法定期間內不作為行為不服的,行政復議機關是被告。
(3)行政機關新組建機構的被告確定。在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許多地方政府為適應行政管理的需 要,組建了諸如跨部門聯合管理機構等新的行政機構并賦予其相應的行政權力,這就產生了如果公民、 法人或其他組織不服這些機構的具體行政行為,誰有資格作被告的問題。依據“誰主體,誰被告”的規 則,如果這些組建的機構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就應以該新組建的機構作被告;如果沒有,則被告是組建該 機構的行政機關。
(4)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的被告確定。內設機構和派出機構均屬行政機構,它們是否能作被告,主 要看其是否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如果具備行政主體資格,則可以作被告;如果沒有,被告則是內設機構 或者派出機構所屬的行政機關。通常情況下,內設機構與派出機構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其所為行為應 由內設機構所屬的機關或設立派出機構的機關為被告。但如果法律、法規或規章對內設機構或派出機 構有授權,則該機構作被告。
(5)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署名的情形下的被告確定實踐中,常有行政機關與非行政機關共同 署名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一般而言,如果非行政機關不具備行政主體資格,那么被告只能是行政 機關;如果非行政機關也具有行政主體資格,那么行政機關和非行政機關可以作共同被告。
3、行政訴訟的第三人
行政訴訟中的第三人是指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依申請或人民法院通知,參加到訴訟中 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第三人的種類主要有以下兩大類:第一類第三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基本上 處于相對人或相關人的地位,他們中的大多數具有原告資格,只是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成為原告而已。第 二類第三人在行政法律關系中基本處于行政主體地位,具體又可以分為以下三類: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 被告與該行政主體的共同行為;行政主體與其他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的個人或組織聯合署名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被訴時,不具行政主體資格的個人或組織可以第三人身份參加訴訟;兩個作出相互矛盾具體 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一個被訴,另一個可以第三人的身份參加訴訟。
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訴訟法詳解:國家賠償制度的含義及分類
國家賠償,又稱國家侵權損害賠償,是由國家對于行使公權利的侵權行為造成的損害后果承擔賠償 責任的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規定廣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 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 償的權利。”國家賠償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兩部分。
1.行政賠償
行政賠償是指行政主體侵犯相對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時由國家承擔的一種賠償責任。行政賠償是 國家賠償的主要組成部分。
(1)賠償范圍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 利:①違法拘留或者違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②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 奪公民人身自由的;③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 者死亡的;④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⑤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 違法行為。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 利:①違法實施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的;②違法對財產采取查 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③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④造成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2)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①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
②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自己的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③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賠償請求人和賠償義務機關
賠償請求人。①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②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 有扶養關系的親屬有權要求賠償。③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①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 成損害的,該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兩個以上行政機關共同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 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職權的行政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③法律、法規授權 的組織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被授權的組織為賠 償義務機關。④受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個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權力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 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⑤賠償義務機關被撤銷的,繼續行使其職 權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沒有繼續行使其職權的行政機關的,撤銷該賠償義務機關的行政機關為 賠償義務機關。⑥經復議機關復議的,最初造成侵權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但復議機關的復 議決定加重損害的,復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
1.刑事賠償
刑事賠償是指司法機關錯拘、錯捕、錯判而引起的國家賠償。
(1)賠償范圍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 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①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 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②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 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④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 傷害或者死亡的;⑤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行使偵査、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 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①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②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2)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情形有以下幾種。①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虛偽供述,或者偽造其他有罪證 據被羈押或者被判處刑罰的;②依照刑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不負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③依照 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不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的;④行使偵查、檢察、審 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與行使職權無關的個人行為;⑤因公民自傷、自殘 等故意行為致使損害發生的;⑥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3)賠償義務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賠償義務機關的確定有以下幾種情形。①行使偵査、檢察、 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 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②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規定應當給予國家賠 償的,作出拘留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③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 宣告無罪的,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④再審改判無罪的,作出原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為 賠償義務機關。二審改判無罪,以及二審發回重審后作無罪處理的,作出一審有罪判決的人民法院為賠 償義務機關。
公共基礎知識行政訴訟法詳解:賠償方式和計算標準
國家賠償以支付賠償金為主要方式。能夠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的,予以返還財產或者恢復原狀。
(1)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2)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①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 費,以及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人。減少的收入每日的賠償金按照國家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 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②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 費、殘疾生活輔助具費、康復費等因殘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以及殘疾賠償金。 殘疾賠償金根據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按照國家規定的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 均工資的二十倍。造成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對其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③造成 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扶養 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3)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①處罰款、罰金、追繳、沒 收財產或者違法征收、征用財產的,返還財產;②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査封、扣押、凍 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依照③④的規定賠償;③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夠恢復原狀的恢復原 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度給付相應的賠償金;④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⑤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給付拍賣或者變賣所得的價款;變賣的價款明顯低于財產價值的,應當支 付相應的賠償金;⑥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賠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開支;⑦ 返還執行的罰款或者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金錢,解除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 利息;⑧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金申請之日起七日內,依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的財政部門提 出支付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賠償費用預算與支付管理的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