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務員報考資格指南
一、我國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限制的主要方面
(一)關于專業限制問題
國家對公務員報考的專業限制較大。縱觀國家公務員報考職位表,盡管職位多種多樣,然而,大多數職位的專業則限制在法律專業,中文專業,思想教育專業。其他專業,如,工商管理專業,英語專業,傳媒專業,可以報考的職位則相對較小。并且對專業成績的限制也較大,如大多數職位都要求英語專業的考生達到英語專業八級以上。至于其他沒有專業限制的職位,更是少之又少。以至于,我國的公務員報考常常出現對一些職位的報考人員多出應招人員的幾十倍甚至幾百倍,而對另外一些職位則沒有人報考的現象。
(二)關于學歷限制的問題
我國公務員報考常常出現門檻過高,而出現相應人數未達報考人數的問題。如“2010年中央簡章”中規定的:國家發改委所有39個職位均為碩士研究生及以上。民政部所有6個職位中5個要求碩士研究生及以上,另外一個要求博士研究生。究竟這樣設置如此高的學歷門檻的意義以及合理性何在?
(三)關于年齡限制的問題
盡管我黨方針規定要求干部年輕化,但相關部門對年齡限制的隨意性較大。如一些崗位規定本科畢業生年齡在25歲以下可報考公務員,一些崗位則要求28歲以下,對此,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對公務員報考的年齡限制在23-35歲之間。特殊情況還可以放寬。一些部門卻借用黨干部年輕化的方針隨意的縮減年齡。
(四)關于是否應屆的限制
2011年6月4日,四川省組織部發布消息稱,除特殊職位外,四川省省級機關公招將從2012年,不在招收應屆畢業生。這意味著,從2012年起,“國考”、“省考“都不再招收應屆畢業生。然而縱觀2009年國家公務員報考職位表,大多數的職位都要求只能應屆畢業生報考。究竟這種由“應屆”向“非應屆”的絕對轉變是好于不好?是否有利于我國國家工作人員素質的提高,行政效率的提高?是有待商榷的。
二、限制公務員報考資格有違行政法的基本原則
(一)依法行政原則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行政機關行使權力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我國《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對公務員報考的年齡限制在23-35歲之間。特殊情況還可以放寬。上文中提到有關部門利用職權任意縮減公務員報考人員年齡,顯然是有違公務員法規定的。
(二)正當程序原則
正當程序原則要求程序公開,公眾參與。國家機關部門擅自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年齡,專業,工作經驗加以限制,沒有聽取民眾的意見,也沒有正確根據法律的規定加以限制。
(三)權利救濟原則
2010年11月,法院最終判決確認被告廣西人事廳在2005年公務員招考中超越職權為原告所報考的廣西新聞出版局法律專業的圖書出版管理處職位設定“碩士以上學歷、30歲以下”強制性資格條件并拒絕原告報考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經過五年的時間,四次審查,最終才產生這樣讓公民滿意的結果。然而,事實上,還有很多考生對報考資格滿腹牢騷,狀告無門,只能忍氣吞聲。即使案件被法院受理,效率也較低。如上述案件,經過了五年時間案件才得到了最終判決。這樣的勝訴對考生究竟有無意義也很難說。
(四)比例原則
比例原則有三方面的要求:第一,合目的性。是指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所采取的具體措施必須符合法律目的。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建立旨在提高國家工作人員的素質,提升行政效能。任意對公務員報考資格加以限制,例如上文中提到對學歷的限制,現實中,本科生優秀于碩士生的例子比比皆是,、因為學歷不夠而讓失去一個可能會為國家建設作出貢獻的人才顯然是不符合公務員制度建立的根本目的的。第二,適當性。是指行政機關所選擇的具體措施和手段應當為法律所必需,結果與措施和手段之間存在著正當性。2007年,福州市工商管理局馬安區招收科員一名要求樂器演奏水平達到十年以上。樂器演奏水平與能否勝任科員的職位顯然是沒有任何關系的。采取這樣的措施顯然不符合適當性原則。第三,損害最小。是指在行政機關在可以采用多種方式實現某一行政目的的情況下,應當采用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方式。上文中,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種種限制,不僅違背了我國行政法與憲法的規定,更損害了我國公民重要的政治權利。
三、問題的解決辦法與意義
(一)嚴格貫徹《公務員法》和《行政法》規定,廢除關于公務員考試的歧視性規定
國家機關采取對公務員報考資格的限制應該嚴格根據國家《公務員法》和《行政法》的規定。對于一些對報考資格的歧視性規定,應該及時廢除。而對于報考資格的年齡、專業、工作經驗、戶籍的限制,應出臺相關的法律,專門作出規定,避免機關任意采取措施對公務員報考資格加以限制的情況再次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