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行政處罰制度考點(2)
海關行政處罰制度考點2
海關行政復議制度
一、海關行政復議概述(了解)
(一)含義
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依法向海關復議機構提出申請,由海關復議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對該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并做出決定的行為。
(二)特征:(考點)
1、申請人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被申請人是對申請人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
3、提起海關行政復議的主要原因是被海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
4、復議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對海關總署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的,應當向海關總署申請行政復議
(三)作用(了解)
1、保護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2、維護和監督海關依法行使職權
(四)原則(了解)
二、海關行政復議制度的基本內容
(一)海關行政復議的范圍:(重點,參見教材471-472頁)
(二)海關行政復議的管轄
對海關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為的海關的上一級海關申請行政復議。
(三)海關行政復議的程序
1、申請
申請的期限(重點):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海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的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海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2、受理
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決定,并制作“行政復議申請受理通知書”和“行政復議答復通知書”。
3、審理
每一個海關行政復議案件由不得少于3人的單數的行政復議人員實行合議制審理,由其中一名行政復議人員擔任主審。對事實清楚、案情簡單、爭議不大的案件,也可以不適用合議制,但是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人員參加審理。
4、決定
(1)作出復議決定的期限(重點)
行政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的決定。特殊情況,經海關行政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
(2)復議決定的種類
?、贈Q定維持
②決定被申請人嫌棄履行法律職責
③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④變更決定
?、莩蜂N決定
5、和解與調解(了解)
不是辦理行政復議案件的必經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