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國際貿易實務》串講(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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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知2
經濟類
5、仲裁協議的形式和作用
(1)仲裁協議的形式有兩種
①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②爭議發生之后訂立的仲裁協議。
前一種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二種是合同之外的文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協議的作用:
①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旦發生爭議時,雙方只能仲裁,不得到法院去起訴;
②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法院不予受理,退交仲裁庭裁決;
③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6、仲裁地點的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合同中,仲裁地點的規定有三種:
(1)在中國仲裁;
(2)在申請人所在國仲裁;
(3)在第三國仲裁
以上三種規定中,如選擇第三種在第三同仲裁時,應該選擇政治上對我國友好,辦事公道,效率較高,有一定專業知識,能勝任仲裁任務的國家來擔任。
7、仲裁機構
在國際商事仲載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常設機構,一種是臨時性機構。
(1)國際上的常設機構:
如國際商會成立的“國際商會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我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我們的仲裁在國際上影響很好,設立的機構有三個,北京、深圳、上海。在世界主要國家的仲裁機構當中,我國的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之多,結案之快,名列第二位。
7、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做出之后,這個裁決是最終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雙方都要遵照執行),如敗訴的一方不服,不遵照執行,勝訴一方可向法院起訴,強制其執行。
8、仲裁費用的負擔
仲裁費用,一般誰輸了官司,誰負擔仲裁費用。如果由于買賣合同簽得不妥,使雙方理解不一樣,造成的糾紛、仲裁費用可由仲裁員看情況酌情處理,由雙方負擔。
第十五章 國際商務談判前的準備工作
1、國際商務談判前的準備
國際商務談判前的準備,最主要的包括如下幾項:
(1)談判人員的選定
(2)選擇目標市場(選擇適當的目標市場,合理地確定市場布局。)
(3)選擇交易對象(要了解客戶的有關情況,其政治、文化、背景、資信情況、經營范圍、經營能力、經營作風等情況。)
(4)正確制定談判方案。這是很重要的、很關鍵的一環。(就是要達到的最高或最低的目標,以及為實現這個目標所采取的策略、步驟和做法,它是談判人員遵循的依據。)
(二)交易磋商的法律步驟
一般有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四個環節。或叫四個步驟,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訂立合同不可缺少的兩個最主要的法律步驟。
3、什么是詢盤?
詢盤又叫詢價。詢盤一般是買方詢問各項交易條件的表示。詢盤在法律上沒有效力。
4、什么是發盤?
發盤又稱為報價,法律上還稱之為“要約”。發盤是每一筆交易中必須有的一個環節。
發盤必須具備下面三個必須具備的條件:
(1)發盤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發出;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所謂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就是內容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①必須標明貨物的名稱;②必須有商品的數量;③必須有商品的價格。)
(3)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一經受盤人接受,立即生效。
我們國家與國外的做法有些不同,發盤有兩種:
(1)實盤:實盤就是有效的發盤。明確、完整、無有保留條件;
(2)虛盤:條件不肯定,有保留條件,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發盤的有效期,規定一個時間范圍,在一定時間之內,你作出承諾才有效。
5、還盤又叫還價,法律上稱“反要約”。
所謂是還盤是對發盤的一種否定,是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當中提出來的各項交易條件,提出修改、建議增加或限制或修改的表示。這就構成原發盤的失效,發盤人不受發盤條件的約束。實際上也意味著一個新的發盤。
6、什么叫接受?
接受(Acceptance)法律上叫承諾。
接受是指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間內,同意發盤人在發盤當中提出來的各項交易條件,并且同意按照這個條件訂立合同。
接受應具備如上四個條件:
①接受必須是受盤人做出,第三者做出無效;
②接受必須完全同意發盤人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就是無條件的接受);
③接受必須在有效期內做出(過期作廢);
④接受的傳遞方式必須符合發盤人的要求。
關于逾期的接受,逾期接受是指過了時間,有效期過了。關鍵在于發盤人如何表態。
7、買賣合同的簽訂
在國外法律規定合同有二種形式,在國際貿易當中一種叫“要式合同”,另一種叫“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有一定的格式,要有文字的東西:“不要式合同”是指口頭的,沒有任何形式。
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實際業務中,一般有如下二種:
(1)雙方在簽訂正式書面合同時為準;
(2)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獲得國家批準時成立。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如果是“自然人”,那就是十八歲以上的正常人。如果是“法人”,就要在你的職權范圍之內成立的合同才有效。
(2)合同必須有對價或者久因。“對價”這種說法是“英美法”的提法,“約因”是“大陸法”中“法國法”的提法。“一手交貨一手交錢這是”對價“。
(3)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公共秩序,不違反國家的法律,不違反道德規范等等。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書面口頭都是可以的;而我國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5)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合同的形式——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三種:
①是書面合同;②是口頭形式的合同;③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通訊事業的現代化而提出來的——行為表示的合同。比如用電腦電傳。
簽訂書面合同具有那些意義呢: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3)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
9、合同的內容包括哪幾個部分:
合同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約首、主體、約尾。
①約首部分——合同名稱、合同編號、雙方的名稱和地址、電報掛號、電傳號碼、郵政編碼等等。
②主體部分——實際上就是買賣合同當中的各項交易條款。
③約尾部分——訂約日期、訂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和文本,等等。
10、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要注意合同的約束性、法律性;要使合同能夠給束住雙方,合同就必須平等互利,公平合理,權利義務對等,才能約束住雙方。
(2)要注意合同條款的一致性,合同中各項條款必須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影響執行,影響合同的效力;
(3)合同要注意政策性,要體現我國對外方針政策,平等互利,互通有無;
(4)要注意合同的簽訂地點,盡可能在我們國家來簽訂。因為在哪個國家簽訂合同,受哪一國家法律解析、管轄和保護,所以都愿意在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簽訂買賣合同。
第十六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1、履行合同的意義
合同訂立之后,買賣雙方履行合同,這既是經濟行為,又是法律行為。也是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2、加強對出口合同的科學管理
(1)要掌握出口合同的執行情況,就是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這是出口公司多年來經驗的總結。
(2)對出口合同的管理
①合同的流轉——所謂合同流轉就是買賣合同定了之后,公司的業務部門,要將合同正本連同來往函電以及談判記錄等等建立成檔案,并將合同的副本送到上級機關存查(比如報經貿委);
②合同檢查——買賣合同簽訂之后,業務部門(出口公司)應督促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隨時掌握有關出口方面的貨、證、船情況要掌握。
③合同的歸檔——合同完成之后,業務人員要將合同全部材料裝訂成冊歸檔。
3、出口合同履行的環節
出口合同的履行,賣方的主要任務是按時交貨和順利地收取貨款。這些環節包括:備貨、報驗、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投保、報關、裝船和制單結匯等等。上面這些環節中,最重要的是貨、(單)證、船、款四個環節。
4、進口合同的履行
進口合同的履行主要掌握:開出信用證,租船訂艙、派船接貨、辦理保險、報關、提貨、進口索賠。(如果發現有短缺、受損,就需要向對方提出索賠。)這就是進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章 包銷
1、包銷的概念:
包銷又叫經銷,是經銷方式的一種,是出口商為把自己的商品打進一個市場,擴大自己的市場,普遍采用的一種貿易方式。包銷就是出口方通過包銷協議,在一定的地區,一定的時期內,就一種商品或幾種商品,獨家銷售的權利。
2、包銷的種類
包銷方式可以分為兩種:①獨家經銷(也叫獨家包銷);②一般經銷,( 也叫一般定銷)。
3、包銷的特點
(1)四個定:是指商品固定、期限固定、地區固定、數量(或金額)固定;
(2)三自:是指包銷商自行購買、自行銷售、自負盈虧;
(3)一專:是包銷商享有專營權利(包銷商才有,一般經銷商就沒有)。
4、包銷的性質和作用。性質指的是包銷商和出口商的關系。
包銷商與出口商的關系是一般的買賣關系。關系的建立是通過雙方簽訂的包銷協議來確定的。從法律上講,供貨商和包銷商之間是貨主對貨主的關系,是一種買賣關系。
包銷的作用有三:
(1)有利于調動包銷商的積極性,并且利用其銷售渠道,來擴大出口;
(2)可以避免和減少我們因出口相互競爭而帶來的損失;
(3)有利于安排生產和組織出口貨源。
5、包銷協議的內容:
包銷協議一般有兩種:
(1)一種是協議中,只原則地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為訂立買賣合同的依據,但它不是買賣合同;
(2)在專協議中,不僅有原則上的規定,而且對商品的數量、金額、價格和支付的方式等等的交貨條件,也做了明確的規定。供貨人只憑包銷人通知書就可以供貨。在國際貿易的實際業務中,大多數采用第一種。
6、協議期限和終止條款。
協議的期限首先規定協議生效的時間,簽字之日生效;協議的期限可以規定一年,或者若干年。條款當還規定延期條款,就是可以通過雙方的商議延期,也可以規定在協議到期前若干天,如果沒有終止的通知,就可以延長一期。
協議的終止條款,除了規定協議期滿終止之外,還規定下列三種情況者也可以終止協議:
①任何一方有實質性違約行為,經過一方提出而無改正者;
②任何一方破產或者公司改組;
③發生了人力不可抗力的事故,使協議落空者。
7、包銷商的選擇
包銷商選擇的好與不好,關系到業務的成敗,因為他既是買賣關系,又是合作伙伴關系,選擇恰當,即使市場情況不好,也能完成任務,雙方受益;如果選擇不當,將會給出口方造成損失。所以正確選擇包銷商非常重要,選擇時既要考慮包銷商的正確態度,又要考慮包銷商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和經營作風。
8、包銷商品的選定
什么樣的商品適合于包銷,那是很難做統一規定的。一般的說下列三種商品可以采取包銷:
(1)有一定銷售基礎,在該市場上競爭對手又比較多,為了鞏固這個市場的份額,這種商品可以采取包銷;
(2)有發展前途的新的商品,當地又有經營能力強、信譽好的客戶,專門經營這類商品,又能承擔一定數量銷售者;比如說我們的彩電、我們的家用電器,在某一個市場上很受歡迎,很有發展前途,打開市場很有潛力,而且經售我們這類商品的人又有經營能力強、信譽好的商家,他又能承擔一年之內銷售多少數量,像這樣的商品也可以包銷。
(3)在該市場上容量當中,已占有一定份額而擴大銷售已感困難的商品。
第二十章 代理
1、國際貨物買賣中代理的概念
貿易中的代理是指賣方(就是委托人)給國外客商(代理人)在特定的時期內,在特定的區,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權利。通常是作為委托人在國外的業務代表,為委托人的商品買賣服務。
2、代理的種類和職權范圍
代理的種類,形式很多,按照代理人的職權范圍大小不同分,可以分為總代理、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三種。
(1)總代理
總代理人是委托人在指定的地區全權代表,除了有權代表委托人從事代理協議中規定的各項商務活動之外,還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某些非商業活動,還有權在當地指派若干個分代理人。
在進出口業務中,指定我們國家的駐外機構作為我們進出口總公司的總代理。比如香港的華潤公司、澳門地區的南光公司就是我們國內外貿總公司的總代理。
(2)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代理商在指定的時期、指定的地區,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利。還代表委托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比如牽線搭橋、兜攬生意,而且還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同當地的買家簽訂買賣合同。但是在規定的時期內,不能同時經營其他國家同類的商品;
(3)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同一個時期之內,委托人可以同時選定一家或者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為他推銷同類商品,并且根據推銷商品的數額支付傭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與該地區的其他客戶作買賣,委托人作成的買賣也必須向該代理人支付擁金。
3、按照行業性質來分代理,又可以分為銷售代理、購貨代理、貨運代理和保險代理。
(1)仲裁協議的形式有兩種
①爭議發生之前訂立的,是買賣合同的組成部分,是合同中的仲裁條款;
②爭議發生之后訂立的仲裁協議。
前一種屬于合同的組成部分,第二種是合同之外的文件,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2)仲裁協議的作用:
①仲裁協議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一旦發生爭議時,雙方只能仲裁,不得到法院去起訴;
②仲裁協議可以排除法院對有關案件的管轄權。法院不予受理,退交仲裁庭裁決;
③仲裁機構取得對爭議案件的管轄權。
6、仲裁地點的規定:
在我國進出口合同中,仲裁地點的規定有三種:
(1)在中國仲裁;
(2)在申請人所在國仲裁;
(3)在第三國仲裁
以上三種規定中,如選擇第三種在第三同仲裁時,應該選擇政治上對我國友好,辦事公道,效率較高,有一定專業知識,能勝任仲裁任務的國家來擔任。
7、仲裁機構
在國際商事仲載機構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常設機構,一種是臨時性機構。
(1)國際上的常設機構:
如國際商會成立的“國際商會仲裁院”、“斯德哥爾摩商會仲裁院”、“蘇黎世商會仲裁院”、“美國仲裁協會”、“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和我國的“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我們的仲裁在國際上影響很好,設立的機構有三個,北京、深圳、上海。在世界主要國家的仲裁機構當中,我國的仲裁機構受理案件之多,結案之快,名列第二位。
7、仲裁裁決的效力
仲裁裁決做出之后,這個裁決是最終裁決,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雙方都要遵照執行),如敗訴的一方不服,不遵照執行,勝訴一方可向法院起訴,強制其執行。
8、仲裁費用的負擔
仲裁費用,一般誰輸了官司,誰負擔仲裁費用。如果由于買賣合同簽得不妥,使雙方理解不一樣,造成的糾紛、仲裁費用可由仲裁員看情況酌情處理,由雙方負擔。
第十五章 國際商務談判前的準備工作
1、國際商務談判前的準備
國際商務談判前的準備,最主要的包括如下幾項:
(1)談判人員的選定
(2)選擇目標市場(選擇適當的目標市場,合理地確定市場布局。)
(3)選擇交易對象(要了解客戶的有關情況,其政治、文化、背景、資信情況、經營范圍、經營能力、經營作風等情況。)
(4)正確制定談判方案。這是很重要的、很關鍵的一環。(就是要達到的最高或最低的目標,以及為實現這個目標所采取的策略、步驟和做法,它是談判人員遵循的依據。)
(二)交易磋商的法律步驟
一般有詢盤、發盤、還盤、接受四個環節。或叫四個步驟,其中發盤和接受是達成交易,訂立合同不可缺少的兩個最主要的法律步驟。
3、什么是詢盤?
詢盤又叫詢價。詢盤一般是買方詢問各項交易條件的表示。詢盤在法律上沒有效力。
4、什么是發盤?
發盤又稱為報價,法律上還稱之為“要約”。發盤是每一筆交易中必須有的一個環節。
發盤必須具備下面三個必須具備的條件:
(1)發盤應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發出;
(2)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所謂發盤的內容必須十分確定,就是內容必須具備三個基本要素:①必須標明貨物的名稱;②必須有商品的數量;③必須有商品的價格。)
(3)發盤必須表明:發盤一經受盤人接受,立即生效。
我們國家與國外的做法有些不同,發盤有兩種:
(1)實盤:實盤就是有效的發盤。明確、完整、無有保留條件;
(2)虛盤:條件不肯定,有保留條件,沒有法律的約束力。
發盤的有效期,規定一個時間范圍,在一定時間之內,你作出承諾才有效。
5、還盤又叫還價,法律上稱“反要約”。
所謂是還盤是對發盤的一種否定,是受盤人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發盤當中提出來的各項交易條件,提出修改、建議增加或限制或修改的表示。這就構成原發盤的失效,發盤人不受發盤條件的約束。實際上也意味著一個新的發盤。
6、什么叫接受?
接受(Acceptance)法律上叫承諾。
接受是指受盤人在發盤規定的時間內,同意發盤人在發盤當中提出來的各項交易條件,并且同意按照這個條件訂立合同。
接受應具備如上四個條件:
①接受必須是受盤人做出,第三者做出無效;
②接受必須完全同意發盤人所提出的交易條件(就是無條件的接受);
③接受必須在有效期內做出(過期作廢);
④接受的傳遞方式必須符合發盤人的要求。
關于逾期的接受,逾期接受是指過了時間,有效期過了。關鍵在于發盤人如何表態。
7、買賣合同的簽訂
在國外法律規定合同有二種形式,在國際貿易當中一種叫“要式合同”,另一種叫“不要式合同”。“要式合同”是有一定的格式,要有文字的東西:“不要式合同”是指口頭的,沒有任何形式。
合同成立的時間
在實際業務中,一般有如下二種:
(1)雙方在簽訂正式書面合同時為準;
(2)我國法律規定合同獲得國家批準時成立。
合同成立的有效條件
(1)當事人必須具有簽訂合同的行為能力。如果是“自然人”,那就是十八歲以上的正常人。如果是“法人”,就要在你的職權范圍之內成立的合同才有效。
(2)合同必須有對價或者久因。“對價”這種說法是“英美法”的提法,“約因”是“大陸法”中“法國法”的提法。“一手交貨一手交錢這是”對價“。
(3)合同的內容必須合法,不違反公共秩序,不違反國家的法律,不違反道德規范等等。
(4)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形式(書面口頭都是可以的;而我國必須簽訂書面合同)。
(5)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
合同的形式——在國際貿易業務中,合同的形式一般有三種:
①是書面合同;②是口頭形式的合同;③是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通訊事業的現代化而提出來的——行為表示的合同。比如用電腦電傳。
簽訂書面合同具有那些意義呢:
(1)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據;
(2)作為合同生效的條件;
(3)作為合同履行的依據。
9、合同的內容包括哪幾個部分:
合同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約首、主體、約尾。
①約首部分——合同名稱、合同編號、雙方的名稱和地址、電報掛號、電傳號碼、郵政編碼等等。
②主體部分——實際上就是買賣合同當中的各項交易條款。
③約尾部分——訂約日期、訂約地點、雙方當事人簽字和文本,等等。
10、簽訂買賣合同時應注意的問題
(1)要注意合同的約束性、法律性;要使合同能夠給束住雙方,合同就必須平等互利,公平合理,權利義務對等,才能約束住雙方。
(2)要注意合同條款的一致性,合同中各項條款必須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否則影響執行,影響合同的效力;
(3)合同要注意政策性,要體現我國對外方針政策,平等互利,互通有無;
(4)要注意合同的簽訂地點,盡可能在我們國家來簽訂。因為在哪個國家簽訂合同,受哪一國家法律解析、管轄和保護,所以都愿意在對自己有利的國家簽訂買賣合同。
第十六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1、履行合同的意義
合同訂立之后,買賣雙方履行合同,這既是經濟行為,又是法律行為。也是行使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的行為。
2、加強對出口合同的科學管理
(1)要掌握出口合同的執行情況,就是做好“四排”“三平衡”的工作,這是出口公司多年來經驗的總結。
(2)對出口合同的管理
①合同的流轉——所謂合同流轉就是買賣合同定了之后,公司的業務部門,要將合同正本連同來往函電以及談判記錄等等建立成檔案,并將合同的副本送到上級機關存查(比如報經貿委);
②合同檢查——買賣合同簽訂之后,業務部門(出口公司)應督促檢查合同的執行情況,隨時掌握有關出口方面的貨、證、船情況要掌握。
③合同的歸檔——合同完成之后,業務人員要將合同全部材料裝訂成冊歸檔。
3、出口合同履行的環節
出口合同的履行,賣方的主要任務是按時交貨和順利地收取貨款。這些環節包括:備貨、報驗、催證、審證、改證、租船訂艙、投保、報關、裝船和制單結匯等等。上面這些環節中,最重要的是貨、(單)證、船、款四個環節。
4、進口合同的履行
進口合同的履行主要掌握:開出信用證,租船訂艙、派船接貨、辦理保險、報關、提貨、進口索賠。(如果發現有短缺、受損,就需要向對方提出索賠。)這就是進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九章 包銷
1、包銷的概念:
包銷又叫經銷,是經銷方式的一種,是出口商為把自己的商品打進一個市場,擴大自己的市場,普遍采用的一種貿易方式。包銷就是出口方通過包銷協議,在一定的地區,一定的時期內,就一種商品或幾種商品,獨家銷售的權利。
2、包銷的種類
包銷方式可以分為兩種:①獨家經銷(也叫獨家包銷);②一般經銷,( 也叫一般定銷)。
3、包銷的特點
(1)四個定:是指商品固定、期限固定、地區固定、數量(或金額)固定;
(2)三自:是指包銷商自行購買、自行銷售、自負盈虧;
(3)一專:是包銷商享有專營權利(包銷商才有,一般經銷商就沒有)。
4、包銷的性質和作用。性質指的是包銷商和出口商的關系。
包銷商與出口商的關系是一般的買賣關系。關系的建立是通過雙方簽訂的包銷協議來確定的。從法律上講,供貨商和包銷商之間是貨主對貨主的關系,是一種買賣關系。
包銷的作用有三:
(1)有利于調動包銷商的積極性,并且利用其銷售渠道,來擴大出口;
(2)可以避免和減少我們因出口相互競爭而帶來的損失;
(3)有利于安排生產和組織出口貨源。
5、包銷協議的內容:
包銷協議一般有兩種:
(1)一種是協議中,只原則地規定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作為訂立買賣合同的依據,但它不是買賣合同;
(2)在專協議中,不僅有原則上的規定,而且對商品的數量、金額、價格和支付的方式等等的交貨條件,也做了明確的規定。供貨人只憑包銷人通知書就可以供貨。在國際貿易的實際業務中,大多數采用第一種。
6、協議期限和終止條款。
協議的期限首先規定協議生效的時間,簽字之日生效;協議的期限可以規定一年,或者若干年。條款當還規定延期條款,就是可以通過雙方的商議延期,也可以規定在協議到期前若干天,如果沒有終止的通知,就可以延長一期。
協議的終止條款,除了規定協議期滿終止之外,還規定下列三種情況者也可以終止協議:
①任何一方有實質性違約行為,經過一方提出而無改正者;
②任何一方破產或者公司改組;
③發生了人力不可抗力的事故,使協議落空者。
7、包銷商的選擇
包銷商選擇的好與不好,關系到業務的成敗,因為他既是買賣關系,又是合作伙伴關系,選擇恰當,即使市場情況不好,也能完成任務,雙方受益;如果選擇不當,將會給出口方造成損失。所以正確選擇包銷商非常重要,選擇時既要考慮包銷商的正確態度,又要考慮包銷商的資信情況、經營能力和經營作風。
8、包銷商品的選定
什么樣的商品適合于包銷,那是很難做統一規定的。一般的說下列三種商品可以采取包銷:
(1)有一定銷售基礎,在該市場上競爭對手又比較多,為了鞏固這個市場的份額,這種商品可以采取包銷;
(2)有發展前途的新的商品,當地又有經營能力強、信譽好的客戶,專門經營這類商品,又能承擔一定數量銷售者;比如說我們的彩電、我們的家用電器,在某一個市場上很受歡迎,很有發展前途,打開市場很有潛力,而且經售我們這類商品的人又有經營能力強、信譽好的商家,他又能承擔一年之內銷售多少數量,像這樣的商品也可以包銷。
(3)在該市場上容量當中,已占有一定份額而擴大銷售已感困難的商品。
第二十章 代理
1、國際貨物買賣中代理的概念
貿易中的代理是指賣方(就是委托人)給國外客商(代理人)在特定的時期內,在特定的區,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權利。通常是作為委托人在國外的業務代表,為委托人的商品買賣服務。
2、代理的種類和職權范圍
代理的種類,形式很多,按照代理人的職權范圍大小不同分,可以分為總代理、獨家代理和一般代理三種。
(1)總代理
總代理人是委托人在指定的地區全權代表,除了有權代表委托人從事代理協議中規定的各項商務活動之外,還有權代表委托人進行某些非商業活動,還有權在當地指派若干個分代理人。
在進出口業務中,指定我們國家的駐外機構作為我們進出口總公司的總代理。比如香港的華潤公司、澳門地區的南光公司就是我們國內外貿總公司的總代理。
(2)獨家代理
獨家代理是代理商在指定的時期、指定的地區,享有代銷指定商品的專營權利。還代表委托人從事有關的商業活動。比如牽線搭橋、兜攬生意,而且還可以以委托人的名義,同當地的買家簽訂買賣合同。但是在規定的時期內,不能同時經營其他國家同類的商品;
(3)一般代理
一般代理是指在同一地區、同一個時期之內,委托人可以同時選定一家或者幾家客戶作為一般代理,為他推銷同類商品,并且根據推銷商品的數額支付傭金。委托人也可以直接與該地區的其他客戶作買賣,委托人作成的買賣也必須向該代理人支付擁金。
3、按照行業性質來分代理,又可以分為銷售代理、購貨代理、貨運代理和保險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