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考《中國稅制》名詞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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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類
1. 稅收:是國家憑借政治權力,無償地征收實物或貨幣,以取得財政收入的一種手段。
2.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是國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
3. 稅收職能:是指稅收固有的職責和功能,具體說,稅收的職能就是稅收所具有的滿足國家需要的能力,即稅收能夠干什么的問題。
4. 依法治稅:是指稅收的征收管理活動要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辦事。法制是建立市場經濟新稅收體制的核心。
5. 法律責任:是指稅收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雙方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而必須承擔的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由于違法行為而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
6.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7.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8. 稅收通則法:是指對稅法中的共同性問題加以規范,對具體稅法有約束力,在稅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9. 稅收單行法:是指就某一類納稅人、某一類征稅對象或某一類稅收問題單獨設立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
10. 源泉課征法:也叫源課法,是在所得額發生的地點課征的一種方法。
11. 申報法:又叫綜合課征法,是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所得額,由稅務機關調查審核,然后根據申報的所得稅率計算稅額,由納稅人一次或分次繳納。
12. 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13.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稅收法律的參加者,它由存在稅收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即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組成。其主體資格由國家通過法律直接規定。
14.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它是稅收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存在的載體,又是權力和義務的直接體現。
15. 計稅依據:是征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和征收標準。計稅依據解決征稅的計算問題,可以規定為征稅對象的價格,也可以規定為征稅對象的數量。
16. 征稅對象:是指對什么東西征稅,即征稅的目的物。它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體現出征稅的最基本界限,決定了各個不同稅種在性質上的差別以及各個不同稅種的名稱。
17. 稅收要素: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和稅率,是稅法構成要素的組成部分。
18. 稅目: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在稅法中對證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品種和項目。
19. 稅源:是稅收收入的來源,即最終出處。歸根結底是物質生產部門勞動者創造的國民收入。
20. 納稅人: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規定解決了對誰征稅,或者誰應該納稅的問題。
21.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繳納的單位和個人。
22. 負稅人:最終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有的稅種,稅收由納稅人自己負擔,納稅人本身就是負稅人,但有時是不一致的。
23. 納稅擔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譽和財產保證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者,與納稅人一樣屬于納稅主體。
24. 累進稅率:隨著征稅對象數額的增大,而提高的稅率。
25. 全額累進稅率:是累進稅率的一種,即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其相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收。
26. 超額累進稅率:是把征稅對象劃分為若干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分別規定相應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額。
27. 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征的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關稅等。
28. 從量稅:是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依據,規定固定稅額計征的稅種,如資源稅、車船、土地使用稅等。
29. 間接稅:是納稅人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負擔的稅種,主要是對商品征收的各種稅,如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
30. 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將其繳納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全部或部分的轉移給他人負擔的經濟過程和經濟現象。
31. 消轉:是稅負轉嫁的一種方式,是指納稅人在無法將稅負向前轉嫁給消費者,向后轉嫁給廠商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生產成本,使由于承擔稅負而造成的損失在新增利潤中得到抵補,由于這種形式是納稅人自己把稅負“消化”掉了,故被稱為消轉。
32. 起征點: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的數額全部征稅。
33. 免征額:是與減、免稅相關的概念,是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免除納稅人的一部分稅收負擔。
34. 現代西方稅收原則:亦即20世紀以來的稅收原則,當代西方學者在前人提出的稅收原則基礎上,著重研究的是稅收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問題,他們將過去的稅收原則加以綜合,提出了當代關于稅收的最高三原則,即效率原則、公平原則和穩定原則。
35. 現代西方稅收的公平原則:是西方國家設計稅收制度的最基本的準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納稅能力的人應繳納相同的稅收。縱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不相同的人應繳納數量不同的稅收。
36. 稅負公平: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要與其收入相適應。必須考慮公平原則中的兩點:橫向公平、縱向公平。
37. 稅制原則:即稅制建立原則,是一個國家在設計稅收制度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判斷稅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標準,制定科學的稅收原則,始終是設計稅收制度的核心問題。
38. 分類征稅制:是將各類所得,分別不同的來源,課以不同的所得稅。
39. 綜合征稅制:是對納稅人的各項各種來源所得的總額征稅的一種制度。
40. “內在穩定器”作用:內在穩定機制,主要是稅收隨經濟的增長、衰退而自動增減,從而減輕經濟周期的波動。
41. “相機抉擇”作用:又稱“人為穩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據經濟運行的不同狀況,相應采取靈活多變的稅收措施,以消除經濟波動,當經濟不景氣時減稅促進投資,穩定就業水平。
42. 商品流通稅:1953年對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轉額從生產到消費實行一次課征的稅收。
43. 工商稅:1973年改革工商稅制,是把企業原來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及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鹽稅合并而成的。合并以后,國營企業繳納工商稅,集體企業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流轉稅。
44. 增值額:是對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即v+m,主包括工資利潤、利息、租金和其他屬于增值性的費用。
45.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46. 消費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納稅企業用于生產的全部外購生產資料都不在課稅之列。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對象實際上只限于消費資料,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在于鼓勵投資,加速設備更新。
47. 收入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納稅當期的折舊部分,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的依據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48. 生產型增值稅:即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價值。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的依據既包括消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相當于生產的固定資產和各種消費產品的生產總值,即課征的范圍與國民生產總值相一致,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仍在一定程度上帶有階梯式流轉稅的各種弊端,影響納稅人投資的積極性;同時,在計稅時也會遇到劃分上的麻煩。
49. 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50. 兼營非應稅勞務: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一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51.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
52.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53. 財政關稅:主要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征收的關稅。
54. 保護關稅:為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產。征收對象是本國需要發展或國際競爭性很強的商品。從理論上講,其稅率一般等于或略高于進口商品成本與本國同類商品成本的差額。稅率不宜過高,過高時等于禁止進口,有時的關稅報復。
55. 抵消關稅:也稱反補貼稅,是對直接或間接享受出口津貼或補貼的外國商品低于正常進口時所征收的比一般稅率為高的加重關稅。
56. 傾銷:是指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市場競銷。
57. 反傾銷關稅:為對付和抵制進行傾銷的外國貨物進口,臨時附加稅。
58. 反貼補稅或抵銷關稅:是對直接或間接享受出口津貼或貼補的外國商品低于正常價格進口時所征收的比一般稅率為高的加重關稅。
59. 關稅壁壘:為限制外國產品,遠超保本國工業生產需要,制定稅率極高的超保護關稅。
60. 非關稅壁壘:為保經濟發展,關稅壁壘之外種種行政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作為保護貿易的手段比關稅壁壘更為直接、有效。
61. 最惠國待遇:是目前最普遍使用的優惠關稅。它是指在貿易互惠協定或條約中,如果使用最惠國條款,則互相給予最惠關稅待遇。其含義是締約國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通常是國際貿易協定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已成為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
62. 關稅稅則:是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實施的按貨物類別排列的稅率表,海關憑以征收關稅,是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
63. 稅收管轄權:一國在征稅方面管轄權力,國家主權重要組成。要受到國家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的制約。從地域概念上來說,包括該國疆域內的全部空間;從人員的概念來說,包括該國國內的所有公民和居民。
64.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65. 涉外稅收:是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但是由于涉外稅收主要是對在本國境內的外國納稅人征稅,所以就必須涉及到本國政府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權益的分配,也就是涉及到國際稅收另外的一些問題。
66. 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向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跨國所得所進行的交叉重疊征稅。
67. 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準許本國居民以其繳納的非居住國所得稅抵免一部分應繳納的居住國所得稅。
68. 稅收饒讓: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69. 預提所得稅:所得來源國家對境外納稅從本國取得的所得,在支付時由支付單位扣繳所得稅。
70. 居民: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均為我國居民。
71. 常年產量:不是實際產量,它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生產、經營情況核定的正常年景下農作物正產品的收獲量。
72. 總遺產稅:是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總額課稅,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人。
73. 分遺產稅: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將遺產分給繼承人,就各繼承人所得的遺產所課征的稅種,以遺產繼承人為納稅人。
74. 混合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先課征一次遺產稅,稅后遺產分配與各繼承人時,再就各繼承人繼承額課征繼承稅。
75.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于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76. 一般資源稅:是國家對國有資源,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一種稅。這種稅體現普遍征收、有償開采的原則,具有受益稅的性質,是對絕對地租的征收。
77. 資源稅:對在我國境內開采礦產和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級差收入的一種稅。現征稅范圍限于礦產和鹽資源,屬于級差資源稅,主調節礦產及鹽資源的級差收入。
78. 耕地占用稅:是在全國范圍內,對占用農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稅種。
79.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占用國家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一種稅。
80. 社會保險稅:是國家通過立法對企業、職工、自由職業者支付或取得的工資課征的一種稅。
81. 證券交易稅:是對我國境內發生證券交易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82.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投資方向,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固定資產投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83. 契稅:是再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訂立契約時,由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
84. 印花稅:是對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
85.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交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三個稅同時交納的一種稅。
86. 費改稅:是指將可以以稅收形式取得收入的各種“收費”改為稅收,是一種整頓“預算外資金”、規范政府收入機制的有效措施。這里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實行“費改稅”,不等于籠統地一概否認收費的重要作用,因為稅收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利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而收費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據其提供的公共服務向使用者收取的必要費用。
2. 稅收制度:簡稱“稅制”,是國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形式規定的各種稅收法規的總稱。
3. 稅收職能:是指稅收固有的職責和功能,具體說,稅收的職能就是稅收所具有的滿足國家需要的能力,即稅收能夠干什么的問題。
4. 依法治稅:是指稅收的征收管理活動要嚴格按照稅法規定辦事。法制是建立市場經濟新稅收體制的核心。
5. 法律責任:是指稅收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雙方違反稅收法律法規而必須承擔的法律上的責任,也就是由于違法行為而應該承擔的法律后果。
6. 偷稅:是指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少繳稅款的行為。
7. 稅法:是國家制定的有關調整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8. 稅收通則法:是指對稅法中的共同性問題加以規范,對具體稅法有約束力,在稅法體系中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最高法律效力。
9. 稅收單行法:是指就某一類納稅人、某一類征稅對象或某一類稅收問題單獨設立的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
10. 源泉課征法:也叫源課法,是在所得額發生的地點課征的一種方法。
11. 申報法:又叫綜合課征法,是納稅人按稅法規定自行申報所得額,由稅務機關調查審核,然后根據申報的所得稅率計算稅額,由納稅人一次或分次繳納。
12. 稅收法律關系:是稅法所確認和調整的、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稅收分配過程中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
13. 稅收法律關系的主體:稅收法律的參加者,它由存在稅收權利義務關系的雙方,即征稅主體和納稅主體組成。其主體資格由國家通過法律直接規定。
14. 稅收法律關系的客體:指稅收法律關系主體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影響和作用的客觀對象。它是稅收法律關系產生的前提、存在的載體,又是權力和義務的直接體現。
15. 計稅依據:是征稅對象的計量單位和征收標準。計稅依據解決征稅的計算問題,可以規定為征稅對象的價格,也可以規定為征稅對象的數量。
16. 征稅對象:是指對什么東西征稅,即征稅的目的物。它是稅法的最基本要素,體現出征稅的最基本界限,決定了各個不同稅種在性質上的差別以及各個不同稅種的名稱。
17. 稅收要素:包括征稅對象、納稅人和稅率,是稅法構成要素的組成部分。
18. 稅目:征稅對象的具體內容,是在稅法中對證稅對象分類規定的具體的征稅品種和項目。
19. 稅源:是稅收收入的來源,即最終出處。歸根結底是物質生產部門勞動者創造的國民收入。
20. 納稅人:是稅法上規定的直接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規定解決了對誰征稅,或者誰應該納稅的問題。
21. 扣繳義務人:是稅法規定的,在其經營活動中負有代扣稅款并向國庫繳納的單位和個人。
22. 負稅人:最終負擔稅款的單位和個人。有的稅種,稅收由納稅人自己負擔,納稅人本身就是負稅人,但有時是不一致的。
23. 納稅擔保人:即以自己的信譽和財產保證納稅人履行納稅義務者,與納稅人一樣屬于納稅主體。
24. 累進稅率:隨著征稅對象數額的增大,而提高的稅率。
25. 全額累進稅率:是累進稅率的一種,即征稅對象的全部數額都按其相應等級的累進稅率計算征收。
26. 超額累進稅率:是把征稅對象劃分為若干等級,對每個等級部分分別規定相應稅率,分別計算稅額,各級稅額之和為應納稅額。
27. 從價稅:是以征稅對象的價格為依據,按一定比例計征的稅種,如增值稅、營業稅、關稅等。
28. 從量稅:是以征稅對象的數量(重量、面積、件數)為依據,規定固定稅額計征的稅種,如資源稅、車船、土地使用稅等。
29. 間接稅:是納稅人能將稅負轉嫁給他人負擔的稅種,主要是對商品征收的各種稅,如銷售稅、消費稅、增值稅。
30. 稅負轉嫁:是指納稅人將其繳納的稅款,通過各種途徑全部或部分的轉移給他人負擔的經濟過程和經濟現象。
31. 消轉:是稅負轉嫁的一種方式,是指納稅人在無法將稅負向前轉嫁給消費者,向后轉嫁給廠商的情況下,依靠自己的努力,提高勞動生產率,擴大生產規模,降低生產成本,使由于承擔稅負而造成的損失在新增利潤中得到抵補,由于這種形式是納稅人自己把稅負“消化”掉了,故被稱為消轉。
32. 起征點:稅法規定征稅對象開始征稅的數額,未達到起征點的不征稅,達到或超過的數額全部征稅。
33. 免征額:是與減、免稅相關的概念,是稅法規定的征稅對象中免于征稅的數額。免征額部分不征稅,只對超過免征額的部分征稅。規定免征額是為了照顧納稅人的最低需要,免除納稅人的一部分稅收負擔。
34. 現代西方稅收原則:亦即20世紀以來的稅收原則,當代西方學者在前人提出的稅收原則基礎上,著重研究的是稅收對經濟和社會的影響問題,他們將過去的稅收原則加以綜合,提出了當代關于稅收的最高三原則,即效率原則、公平原則和穩定原則。
35. 現代西方稅收的公平原則:是西方國家設計稅收制度的最基本的準則,包括橫向公平和縱向公平。橫向公平是指凡有相同納稅能力的人應繳納相同的稅收。縱向公平是指納稅能力不相同的人應繳納數量不同的稅收。
36. 稅負公平: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要與其收入相適應。必須考慮公平原則中的兩點:橫向公平、縱向公平。
37. 稅制原則:即稅制建立原則,是一個國家在設計稅收制度時應遵循的基本準則,它是判斷稅收制度是否合理的標準,制定科學的稅收原則,始終是設計稅收制度的核心問題。
38. 分類征稅制:是將各類所得,分別不同的來源,課以不同的所得稅。
39. 綜合征稅制:是對納稅人的各項各種來源所得的總額征稅的一種制度。
40. “內在穩定器”作用:內在穩定機制,主要是稅收隨經濟的增長、衰退而自動增減,從而減輕經濟周期的波動。
41. “相機抉擇”作用:又稱“人為穩定器”作用,是指政府根據經濟運行的不同狀況,相應采取靈活多變的稅收措施,以消除經濟波動,當經濟不景氣時減稅促進投資,穩定就業水平。
42. 商品流通稅:1953年對某些特定商品按其流轉額從生產到消費實行一次課征的稅收。
43. 工商稅:1973年改革工商稅制,是把企業原來繳納的工商統一稅及附加、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屠宰稅、鹽稅合并而成的。合并以后,國營企業繳納工商稅,集體企業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流轉稅。
44. 增值額:是對新創造的那部分價值,即v+m,主包括工資利潤、利息、租金和其他屬于增值性的費用。
45. 增值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增值額為征稅對象征收的一種稅。
46. 消費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允許將購置的固定資產的已納稅款一次性全部扣除,納稅企業用于生產的全部外購生產資料都不在課稅之列。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對象實際上只限于消費資料,故稱為消費型增值稅。 在于鼓勵投資,加速設備更新。
47. 收入型增值稅:即征收增值稅時,只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納稅當期的折舊部分,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的依據相當于國民收入,故稱為收入型增值稅。
48. 生產型增值稅:即不允許扣除固定資產的價值。就整個社會來說,課稅的依據既包括消費資料,也包括生產資料,相當于生產的固定資產和各種消費產品的生產總值,即課征的范圍與國民生產總值相一致,故稱為生產型增值稅。 仍在一定程度上帶有階梯式流轉稅的各種弊端,影響納稅人投資的積極性;同時,在計稅時也會遇到劃分上的麻煩。
49. 混合銷售行為:一項銷售行為同時涉及貨物和非增值稅應稅勞務。根據《實施細則》的規定,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增值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非應稅勞務,不征收增值稅。
50. 兼營非應稅勞務:納稅人的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或應稅勞務,又涉及非應稅勞務一應分別核算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銷售額。不分別核算或者不能準確核算的,其非應稅勞務應與貨物或應稅勞務一并征收增值稅。
51. 消費稅:是對在我國境內從事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就其銷售額或銷售數量,在特定環節征收的一種稅。
52. 營業稅:是對在我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營業額征收的一種稅。
53. 財政關稅:主要是為了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而征收的關稅。
54. 保護關稅:為保護本國工農業生產。征收對象是本國需要發展或國際競爭性很強的商品。從理論上講,其稅率一般等于或略高于進口商品成本與本國同類商品成本的差額。稅率不宜過高,過高時等于禁止進口,有時的關稅報復。
55. 抵消關稅:也稱反補貼稅,是對直接或間接享受出口津貼或補貼的外國商品低于正常進口時所征收的比一般稅率為高的加重關稅。
56. 傾銷:是指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辦法擠入另一國市場競銷。
57. 反傾銷關稅:為對付和抵制進行傾銷的外國貨物進口,臨時附加稅。
58. 反貼補稅或抵銷關稅:是對直接或間接享受出口津貼或貼補的外國商品低于正常價格進口時所征收的比一般稅率為高的加重關稅。
59. 關稅壁壘:為限制外國產品,遠超保本國工業生產需要,制定稅率極高的超保護關稅。
60. 非關稅壁壘:為保經濟發展,關稅壁壘之外種種行政手段和其他經濟手段。作為保護貿易的手段比關稅壁壘更為直接、有效。
61. 最惠國待遇:是目前最普遍使用的優惠關稅。它是指在貿易互惠協定或條約中,如果使用最惠國條款,則互相給予最惠關稅待遇。其含義是締約國一方現在或將來給予任何第三國的一切特權、優惠和豁免,也同樣給予對方。最惠國待遇通常是國際貿易協定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已成為關貿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之一。
62. 關稅稅則:是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和公布實施的按貨物類別排列的稅率表,海關憑以征收關稅,是關稅政策的具體體現。
63. 稅收管轄權:一國在征稅方面管轄權力,國家主權重要組成。要受到國家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范圍的制約。從地域概念上來說,包括該國疆域內的全部空間;從人員的概念來說,包括該國國內的所有公民和居民。
64. 關聯企業:是指與企業有以下關系之一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在資金、經營、購銷等方面,存在直接或間接的擁有或者控制關系;直接或者間接地同為第三者擁有或者控制;其他在利益上相關聯的關系。
65. 涉外稅收:是國家稅收的組成部分,但是由于涉外稅收主要是對在本國境內的外國納稅人征稅,所以就必須涉及到本國政府與其他國家之間的經濟權益的分配,也就是涉及到國際稅收另外的一些問題。
66. 國際雙重征稅: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國家向同一跨國納稅人的同一跨國所得所進行的交叉重疊征稅。
67. 稅收抵免:是指居住國政府準許本國居民以其繳納的非居住國所得稅抵免一部分應繳納的居住國所得稅。
68. 稅收饒讓:是指居住國政府對本國納稅人在非居住國得到減免的那一部分所得稅,同樣給予抵免待遇,不再按本國規定的稅率補征。
69. 預提所得稅:所得來源國家對境外納稅從本國取得的所得,在支付時由支付單位扣繳所得稅。
70. 居民:稅法規定,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1年的個人均為我國居民。
71. 常年產量:不是實際產量,它是根據土地的自然條件和當地的一般生產、經營情況核定的正常年景下農作物正產品的收獲量。
72. 總遺產稅:是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總額課稅,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人。
73. 分遺產稅:是指被繼承人死亡將遺產分給繼承人,就各繼承人所得的遺產所課征的稅種,以遺產繼承人為納稅人。
74. 混合遺產稅:是對被繼承人所留遺產先課征一次遺產稅,稅后遺產分配與各繼承人時,再就各繼承人繼承額課征繼承稅。
75. 級差資源稅:是國家對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由于資源條件的差別所取得的級差收入課征的一種稅。
76. 一般資源稅:是國家對國有資源,根據國家的需要,對使用某種自然資源的單位和個人,為取得應稅資源的使用權而征收的一種稅。這種稅體現普遍征收、有償開采的原則,具有受益稅的性質,是對絕對地租的征收。
77. 資源稅:對在我國境內開采礦產和鹽資源的單位和個人取得的級差收入的一種稅。現征稅范圍限于礦產和鹽資源,屬于級差資源稅,主調節礦產及鹽資源的級差收入。
78. 耕地占用稅:是在全國范圍內,對占用農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稅額一次性征收的稅種。
79. 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城市和縣城占用國家和集體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按使用土地面積定額征收的一種稅。
80. 社會保險稅:是國家通過立法對企業、職工、自由職業者支付或取得的工資課征的一種稅。
81. 證券交易稅:是對我國境內發生證券交易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82. 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是為了貫徹國家產業政策,引導投資方向,對在我國境內從事固定資產投資行為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稅。
83. 契稅:是再轉移土地、房屋權屬訂立契約時,由承受人繳納的一種稅。
84. 印花稅:是對書立、領受應稅憑證的行為征收的一種稅。
85. 城市維護建設稅:以納稅人實交的消費稅、增值稅、營業稅稅額為計稅依據,分別與三個稅同時交納的一種稅。
86. 費改稅:是指將可以以稅收形式取得收入的各種“收費”改為稅收,是一種整頓“預算外資金”、規范政府收入機制的有效措施。這里需要明確指出的是,實行“費改稅”,不等于籠統地一概否認收費的重要作用,因為稅收是政府憑借政治權利參與社會產品的分配和再分配,而收費是政府及其職能部門依據其提供的公共服務向使用者收取的必要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