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建造師的需求問題(2)
部分項目招標門檻虛高。目前,很多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時都提高了建筑企業資質級別和建造師級別的入圍門檻。有的項目其規模、跨度、高度、造價等都沒有超過二級企業資質承包工程范圍,但建設單位硬性要求選擇一級資質企業投標或由一級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作為項目負責人,人為助推了一級建造師供不應求的緊張狀態。
非建筑施工企業的需求。目前,很多建設工程監理、工程項目管理、工程造價咨詢、招投標代理等企業因業務需要,也要求有一定數量的建造師在本企業注冊。另有部分考取建造師資格證書人員,因各種原因注冊在非建筑施工企業或不注冊,這也加劇了建筑企業一級建造師供求關系的緊張。
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范圍與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不統一。現行《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總承包企業資質等級標準》承包工程范圍規定:“二級企業可承擔單項按合同額不超過企業注冊資本金5倍的下列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28層及以下、單跨跨度36米及以下的房屋建筑工程;高度120米及以下的構筑物;建筑面積 12萬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小區或建筑群體”。根據《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建市【2007】171號)規定:“二級注冊建造師擔任中小型工程項目負責人,中型標準為:建筑物層數525層;單跨跨度15米30米;建筑物高度15100米;建筑面積3000平方米10萬平方米”。由此可以看出,如果項目規模超出了二級注冊建造師執業工程規模標準,即便是二級企業可承攬的項目,也必須要由一級注冊建造師(項目經理)來擔任項目負責人。
原項目經理資質和現注冊建造師是企業資質的人格化體現,如果企業不具備注冊人員的必要條件,則無法取得資質,企業沒有資質,何談建造師(項目經理)擔任建設項目負責人呢?再者,建造師(項目經理)的執業行為是受企業法人的委托,并非是自然人行為。當下,根據相關規定,要求建造師(項目經理)對所實施的建設項目終身負責,足以說明擔任建設項目負責人的重要性。兩者之間相輔相成,能夠兼顧兩全當然是人心所向,也是企業發展的需要。